关键词: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扶强不扶弱”
今年中秋连国庆长假期间,我国各地开始施行收费公路对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随之而来的是不少地方的高速公路出现大堵车,截止30日15时,全国就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6个省(市)共计24条高速拥堵。10月2日,一名江苏孕妇乘车探亲突发早产,却由于高速堵车未能及时赶到医院,痛失宝宝。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真的那么美吗?
重大节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政策至少涉及三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一,国务院通知的法律属性问题。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发【2012】37号”文件无论从名称、内容还是制定程序上看,都不符合行政法规立法的规范要求,那么,该文件是行政规章吗,答案也是否定,因为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纠风办无权制定规章。这样该文件只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的范畴,以最低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开启涉及面如此大的收费公路改革问题,很难满足行政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二,免费政策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将设站收费视为行政许可结果的话,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是免费文件对补偿问题只字问题,各省的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措施对此也鲜有涉及。其三,免费政策违背了“租税公平原则”。一方面,如果政府不补偿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免费政策就有“劫富济贫”、侵害产权之嫌;另一方面,补偿资金源于政府财政,财政经费源于税费,部分纳税人一边免交通行费另一边却多交了税金,纳税人的社会供养成本并没有减少!更为关键的是,公共产品的非均等化供给,构成了对无车公民的政策性歧视,他们不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还为他人的公共消费埋单,一旦政策失去了普惠性和公平性,其必然无法通过平等原则的合法性审查。
“扶强不扶弱”的歧视性免费政策是我国改革开发初期“先富带共富”思维方式的不当延续,与科学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其“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的初衷必然难以达至。公路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修路架桥是是政府的天职,所以要保障民众的快捷出行首先是增加公路供给量,为此政府应该合理配置税金的使用,将燃油税等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公路设施建设上来,减少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重复建设造成的极大财政浪费,此其一。其二,打破公路经营权的行政垄断,不再增加新的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政府及其部门退出公路经营市场。其三,歧视性免费政策掩盖了高速暴利和路费奇高的基本事实,应日常化第降低收费而不是节假日免费,今后严格控制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权益转许可,有计划的收回收费公路经营权,像义务教育免费一样最终取消公路收费。
节日高速大拥堵尽管“堵因”诸多,但是政策制定部门行政决策程序缺失主因之一。首先,没有依法决策。比如上文述及的国务院批准的法律属性问题和补偿问题,免费政策没有进行必要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必然会对公路经营者的抵触情绪估计不足,从而无法完全避免拥堵中的“人祸”现象。其次,决策的科学性论证不足。比如既然免费通行了,为何还要发卡收卡?究竟是为了测算经营者的损失还是为了交通管制的刚性需要?如果前者应该在文件中说明并公开免费车流量及补偿额度等信息,如果视后者,如此管制能到达合理分流、提高通行效率目的吗?最后,决策的民主性缺失。决策出台当然是对民意的合理回应,但是决策制定中的民主因素却凡善可陈。小型客车通行惠及范围有限,为什么不是对大多人都有利的大型客车免费和相应的降低票价呢?故此,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必须并行不悖、同时满足,才能实现决策目的。可以说,本次免费政策的试验性和方向性意义远远大于其实际效果,作为路桥收费改革的破冰之举,我们应该有更大的耐心和信心促使、期待更大改革的到来,并用更加精细化和可操作性的建言呵护、深化这来之不易阶段性路桥改革成果,那种取消免费政策的呼声是因噎废食式非理性的表达,违背了收费公路的改革方向。
相关文章:
信访改革应重视的关键词04-26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04-26
审判管理应把握好三种导向04-26
用空房税来医治房租疯涨04-26
法庭安检不能形同虚设04-26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04-26
法官理解执行新刑诉法的三个切入点04-26
浅析简易程序在审判中的扩大化适用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