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信春鹰,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97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她是文革后我国恢复研究生学位制度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女法学硕士。1993年晋升为研究员,成为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最年轻的研究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党委书记。曾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同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个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反映了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为继续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如果把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九部法律作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起点,我个人则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整个历程。也可以说,这个大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我的职业选择。特别是近十年在立法机关工作,直接参与立法,对于这个历史进程的感受很深,很珍惜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感受的机会。
在国家没有法律的时代读了法律
我上大学读吉林大学法律系。当年全国只有吉大和北大两个法律系,加起来不足100名学生,法律和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在严格的计划经济和高度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之下,没有国家之外的经济活动主体,也没有行政格局之外的社会活动主体,因此法律调整空间极其狭小。我父母一直坚持要我学医。他们认为学医是看得见未来的职业,“不做良相便做良医”。用我父亲的话说,“有人群的地方医生就有用武之地”。我没有机会学医,进了法律系,很长时间耿耿于怀。
那个时候法学教育刚刚恢复,没有统一的教材。法律系的课程有很多是用马列经典原著作为教材的,或者叫“原着加原理”。例如,讲法理,要讲《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讲民法,要讲《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等等。“原理”的教材都是老师们自己编的,记得都不是正式出版物,不过水平很高。大学毕业那一年,恰逢国家恢复研究生制度,学校的团委书记找我谈话,大意是学校支持我考研究生,如果我能考入北京的研究机构,对于吉林大学来说是一份荣誉。我不知道研究生的含义是什么,只是觉得比大学还要高一级的学校,一定是值得读的。因此,当年我顺利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读研究生,我们那一届研究生被称为改革开放时代的“黄埔一期”。记得考试的作文题是“华主席带领我们新长征”,复试时写的论文题目是“论托洛斯基和张春桥”,题目虽然怪异,老师们的判断标准还是着重在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水平,我都拿了好分数。我们法学系6个专业只有19名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有梁慧星、陈云生等,从政的有罗峰、王景荣、林文肯等,从事律师业的有高宗泽、周晓林等,各有建树。改革开放后出国留学,我去的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法学院只有我和现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李兆杰教授两名中国人。在任何意义上,那个时期法律都是一个冷僻的领域,在国外有人知道我来自中国,是学法律的,一般会问:“法律?中国有法律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和法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大家充满了兴奋和期待。上个世纪80年代,整个社会气氛是“百业待举,百废待兴”。我记得在法学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都不停地发表理论文章,探索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原则。
大家见面谈的都是《人民日报》又发表了谁的什么文章,我的老师吴大英、刘瀚、李步云等因为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法学界思想解放的理论文章而全国闻名。论证现在我们认为已不需要论证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个时代学者的神圣使命。我虽然还是学生,也感受到了对于法律知识的社会需求。有些大学开始讲法学通论的课程没有教师,就请我们去讲课,一个课时有一元五角的报酬。一上午四个小时,有六块钱的收入,是一笔大钱。一个人讲课出来,到科研处去领钱,几个同学已如约在门口等候,接下来是找家饭馆大吃一顿,那种幸福感至今不能超越。我从1981年起就不断地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有的读者认为我是一个老教授,以至于有一次一位西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申请了经费到北京来找我,见面发现我不但年轻,而且是女性,大吃一惊。现在法学领域人才济济,著述浩如烟海,文章多得看不过来。那个时候不同,就那么几份刊物,一篇文章可以引起全国各地很多人的关注。
亲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规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首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治理不是没有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一般不表现为法律形式。在严格行政化管理的社会格局中,每一个人都有“单位”,每个人的社会身份都具有“公家”的印记,如“社员”、“工人”等等。个人是大的行政格局中的小棋子,是管理客体,现在我们常使用的权利概念在那个时代是不存在的。行政命令的渠道如此畅通,毛主席的一个讲话不隔夜就可以传达到全国城乡,并具备不可置疑的效力。改革开放后,国外的学者开始研究中国社会治理规则,有些问题让他们大惑不解。例如,一个十亿多人口的国家如何可以不靠法律而得以维持秩序?没有民法,经济活动靠什么调整?没有刑法、刑诉法,犯罪和刑罚这样基本的问题怎么解决?有些华裔学者著书立说,称中国是靠孔夫子的“礼治”治理,我看了不禁哑然失笑,心想孔夫子早已被批得体无完肤了。
1984年我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法学院作访问学者。那里有一门课是中国法。美国人如何教中国法,教什么内容,令我好奇。听了才知道,教授讲的是荷兰人高罗佩写的《狄公案》。显然,他把小说故事当作法律制度。课后我找教授理论,我说,“这不是中国法,您这样讲会给学生误导。”教授耸耸肩,“你告诉我什么是中国法?给我拿一个中国法来让我讲。”一句话让我愣在那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没有几部法律,更谈不上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学校的教授交往,他们送我一大本《法律汇编》,我却只能回之以一本《新华字典》。
2006年我应邀再次回到伯克莱大学,带去的礼物是我国全套的英文法律汇编,几大箱子。当年的那位教授已经是法学院执行院长,二十年后,我们共同回忆过去,感慨不已。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速度和成就衷心赞叹。在学院为我组织的报告会上,我向他们介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特别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情况。我的体会是,现代世界,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仅仅要依靠经济繁荣富强,还要依靠健全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前者给我们实力,后者让我们获得尊重。另外,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国内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也是国家国际地位的基础。
2003年,我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从学术研究机构转到立法机关工作,从学者转为一名立法者。尽管有三十多年法律研究的背景,这个工作转换对我来说仍然是挑战。学者和立法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方式完全不同。学者的特点是求异,要提问题,要追问。有人说学者的本质是怀疑或者批判。学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声,个人色彩更重。而作为一个立法者,你不仅需要提出问题、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了使法律成为最大社会公约数,每一个立法参与者都必须约束个人主张,学会妥协,以求得制度平衡。
我在立法机关工作十年,参与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重大意义,感受颇深。
首先,法律体系是制度的载体。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状况。有人感到法律体系是一个抽象的东西,不容易把它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实际上,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确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都是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标;其次,法律体系是社会政治价值观的载体。法律反映社会政治价值观,是指法律通过履行自身职能可以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法律体系的性质和内容由产生法律体系的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所决定,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结构化体现,也体现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化安排;第三,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可能分别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层级的法律之中。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要求可以保证法的原则、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第四,法律体系是一个指标系统。在比较法层面,通过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的比较,可以发现制度建设的“短板”。从各个法律部门发展的不平衡看制度和现实的不平衡,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适应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
制度建设和完善永无止境
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一个法律规则的产生通常是对一个长期形成的习惯或者习俗的认可。而我国的实践则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现代化的整体目标,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建设”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是能动建构。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我们在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法律来引导和规范这种对中国人来说是全新的企业形式。法律体系建设要有一定的指标体系,要借鉴和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遗产和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和国情相适应。实践证明,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立法程序统一认识,寻求社会共识,为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立法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又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新秩序。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的一个重点是关注和保障民生。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从法律制度中获益,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社会制度更加公平。只有更公平,才能更稳定。我自己经历了一系列保障民生的法律的制定,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等。每一部法律审议过程中的调研、协调、征求社会意见,心灵都受到很大触动。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我曾经去过长三角、珠三角的一些企业,和企业主、管理层、打工族座谈,不同群体对法律的希冀不同。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他们没有和企业主平等协商的条件,因此不得不接受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实。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记得在广东东莞我曾经和一个来自河南周口的打工妹交谈,她告诉我,她没有劳动合同,每天超时工作,没有劳动保障和保险,没有安定感、没有归属感、没有未来。在福建的制鞋企业,我了解到流水线上的刷胶女工没有劳动保护,甚至不知道自己接触的物质有毒有害。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过程中的大量调研使我了解了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保险法的不同需求,看到了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就和压力,听到了保险制度中最弱势的群体的呼声。正是这些具体的社会现实构成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对这些现实的回应使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抽象规则,而是有血有肉、有感情、有关爱。
就立法具体工作来说,理念、原则最重要。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城乡两元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最基本的国情。作为社会统一的、通行的规则,法律要求社会的一体化和社会成员的同质性,我们恰恰不具备这个条件。一个法律制度,对一个人群是适合的,对另外一个人群可能就超前了或者滞后了。经常看到有学者批评立法过于原则,不够细化,说实在的,有的东西没有办法细化,细化不出来。举个例子,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建立了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里程碑。但是它也只能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不同的社会群体被不同的社会保险框架覆盖的现实,不可能用法律一下子统起来。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在这个程序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可以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程序达到一个相对平衡。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已有40多部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收到23万余条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20万条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收到8万多条意见。我国面积大,人口众多,群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差别很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对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期待和诉求,有时候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期待和诉求。分析、研究、理解不同的期待和诉求,发现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利益纠葛,寻找最佳的社会平衡点,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当然,个人、群体由于所处地位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都有自己的局限性。通过征求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综合各方面的要求,平衡各种不同观点,有利于社会稳定。
立法对于立法者也是一种情感考验,时时会在情感和理性之间纠结。立法机关是表达意见的地方,也是最理性的地方。这里的平衡机制就是投票,按多数人的意见通过。出台的法律可能是次好的方案,因为立法既要尊崇理想,又要关注现实。纯粹的理想主义,法律就不能实施,完全向现实妥协,社会就不能进步。
记者你提到的立法动因问题,很有意思。社会上有一种言论,认为某一部法是某个个案引发的或者是某个人提出意见的结果。实际上,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法律调整的是普遍性问题,不会为了某个人、某件事而立法。的确,某些个案有代表性,反映了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立法要针对的问题,这也只能说明立法的条件成熟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新立法项目的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新立法项目的确定需要更加慎重,要避免泛法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在过去的30多年里,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法律体系表现为一定的法律数量,但是法律不是越多越好。不该立法的一定不能盲目立法,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立法,社会秩序的维护不仅仅也不能只有法律一种手段。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行业规则、道德等规范来调整。
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必须是那些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的,涉及普遍的和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法律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重要的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要保证。如果立法项目过于频繁复杂,从概念出发,为立法而立法,会加大社会成本,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今后的立法工作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新的立法项目要有充分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很多国家对立法项目进行前期成本与效益分析的方法可供我们借鉴。
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技巧,它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技术手段。一般说来,立法技术包括法律的结构设计、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法律规范的构造、法律的宣示条款和规范条款的配合、法律效力的表达、法律责任的适当、法律语言的准确和精炼等等。在法律体系建设初期,立法缺乏实践经验,“宜粗不宜细”,有的法律文本长,但规范性条款过少,宣示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少。现在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对法律技术规范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应该把成熟的立法技术固定化,以保证制定的法律严谨周密,切实可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有多少部,而在于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法律秩序,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高度一致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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