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法官队伍素质建设

时间:2024-04-26 09:09:0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河南禹州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旨在透过“天价过路费案”,在纵向上,笔者拟从中国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分析法官素质建设的优与弊;在横向上,笔者将中西方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在任职资格、遴选制度、监督制度和再教育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找出西方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浅薄的思考。

  关键词: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任职资格;遴选制度

  一、中国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实然状态

  著名学者王利明指出:“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核心还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法官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法官队伍建设包括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地位的保障、法官审判机制的完善、法官工作环境的独立等多方面内容,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法官队伍素质的建设实属重中之重。

  (一)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历史回顾

  1、在法官的遴选和任职资格

  隋、唐以前主要是通过举荐选拔官吏,许多纨绔子弟成为了“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政治素质高而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未达标的人员吸纳进了审判系统。

  79年至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颁布,法官来源进一步得到明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对法官资格予以了明确规定。

  2、法官队伍的监督机制

  法官就任后,在业务素质培养上,清朝以前都主要是通过奖惩、监督制度对法官素质进行间接性的提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奖惩、培训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法官队伍再教育

  我国法官的职前教育主要是,各高校承担着培养法律人的重任。对于法官的在职教育,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和国家教委联合创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当前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不足

  基于对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历史性的回顾,笔者对于目前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有以下几点认识:首先,法官来源鱼龙混杂,学历低是导致法官队伍素质低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法官来源同样较为凌乱,工、农、商、学、兵都可以成为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是法官。其次,法官队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法官自律系统没有充分建立。一是监督主体众多;二是监督权的行使不够规范;三是过多过泛的监督由于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往往有碍司法公正。再次,法官再教育具体实施步骤没有细化,再教育内容有待更新。一是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基地不健全;二是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西方法官队伍素质建设概况

  以下笔者试图从法官的遴选与任职资格、奖惩与监督、法官再教育等方面分析西方各国在此领域的发展状况,试图探究其精华以弥补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之不足:

  (一)英美法德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遴选制度

  英美国家与法德国家产生法官的制度有三点基本的差别: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英美法官是从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拔,而法德是从法学院的毕业生中直接选拔;第二,英美法官多数是行政当局任命产生,而法德是在通考合格者中择优选取;第三,英美不同级别的法官都是由行政当局直接任命,高级法官可能来自于低级法官,也可能来自于非法官职业,而法德的高级法官是从低级法官依年资和实绩逐渐晋升。

  (二)英美法德国家法官队伍的监督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不但任命的主体极高,就是在应当被弹劾时也要有繁琐的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惩戒不但有弹劾,而且有惩戒。德国规定了法官应当受弹劾的事由和程序。一方面这样严格的处罚制度保障了法官的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对于法官的错误行为给予了有力惩处。

  (三)美法德国家法官队伍的再教育制度

  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法国设立的国立法官学校,其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在德国,从1973年开始设立了德意志法官学院(theDeutscheRichterakademie),每年约有10%的法官和检察官在该学院学习。

  三、完善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几点思考

  通过与西方国家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比较,笔者通过仔细思考将值得借鉴的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做了有机结合,就此对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素质建设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任职门槛应小幅度提高

  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比较发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的任用资格的门槛较低。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在查证多方资料的基础上,最终的结论是法官任职资格有必要提高,但就目前中国现状来看,不宜激进,将法官候选人的法律从业经验提高到6年较为合理。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法治蓝皮书》指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西南政法大学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其研究生部毕业的1273人中有870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解廷民则表示:“虽然没有确切统计数据,但据说去年本科生有500人通过司法考试,研究生的通过比例可以达到90%.”如此多的法科学子,在他们通过艰难的司法考试后,法官必然是一部分人甚至可以说是多数人的选择,6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既可以使这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在工作中历练自己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又可以使他们在较为合理的时间内走进法院,成为法官中的一员,使法官队伍素质从根源上得到提高。

  (二)建立法官自律组织,加强内部监督

  在法院内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的规定,法官惩戒机构应是永久性法庭或委员会,其组成为法官并且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自律组织的建立既能避免多监督主体带来的困扰,又能达到审判纠错的高效。前文已经提及,目前对于法官的监督主体多种多样,监督方法不尽规范,法官自律组织的建立正是使法官监督体制规范化、系统化的重要举措。

  在具体实施上,一方面对于担任自律组织的监督者们,必须要求是有多年司法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士,这样可以保证纠错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在实施手段上,要注意结合现代化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通过互联网建立全国法官纠错平台,实现良性互动,通过网络各级各地法院还可以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审判质量,为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努力。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官自律组织的建立重点不在于对法官的惩罚,而是希望通过对法官们的监督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在惩罚措施上,自律组织应有别于目前的行政式处罚,以教育为主,这样的想法主要基于法官审判独立的考虑,以免法官惧怕受到处罚而不敢对案件做出应有的判断。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

  现行《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笔者建议在注重理论和业务两方面培训的同时,将部分精力放到培养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上来,树立法官崇法型思维,去除思维道德主义;树立中立型思维,去除片面情感偏向;树立逻辑型思维,去除直觉模糊分析判断;树立独立性思维,去除请示上报现象。力求使法官在人格素养上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也是司法独立与防治司法腐败的必由之路。

  另外,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基地应进一步健全,基层法院在全国法院中所占数目最多,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的指示,近几年国家将把部分精力转移到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上来,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再教育培训机构也应成为建设工作中的重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苏婧(1991-),女,内蒙赤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胡传省。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2]温树斌,魏斌。走向司法公正[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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