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弱势群体的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引起政府和人民的关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不仅是基本人权的要求,更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和平衡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对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权利保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基于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本文以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为选题,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实现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全面的法律保护、促进我国社会的平稳转型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弱势群体 权利 法律保护
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难题。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各种方式中,法律是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式。而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不论是立法、执法、司法都没能达到完善的程度。本文尝试研究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方式,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弱势群体与人类社会相伴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弱势群体的内涵有别。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看,从社会工作领域看,弱势群体均可做不同的解释。在经济社会中,弱势群体划分的标准是多重的、相对的;表现为社会权利(权力)掌握或享有上的弱势,财富分配上的弱势,发展机会上的弱势,等等。另外,性别上女性处于弱势的位置;而从身体状况出发,残疾人又是属于弱势范畴。一般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处理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而造成的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适应和社会适应困难的人群共同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对于整个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社会的稳定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就尤其重视社会的稳定性,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的小部分人,他们的安定却牵扯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更何况农民、农民工等虽是社会弱势群体,但他们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要重视保护弱势群体问题。
(二)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责任的体现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相应的政府应当行使好自己的权力,履行社会管理的责任。在政府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对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给予特殊的照顾就成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情况如何也成为判断政府权力行使是否良好的依据。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应有之义务
之所以说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应有的义务,这需要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特征说起。相比其他的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权利具有非主宰性、易受侵犯性、救济的脆弱性等特征,而法律要追求实质的公平、平等,就要对弱者进行特殊的保护。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出发点,我们后文将详细论述。
(四)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我国正常社会转型的基本条件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由传统型社会转向现代型社会,从一个同质的单一性社会转向多样性社会,从伦理性社会转向法理性社会,这一过程难免会出现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社会矛盾、群体事件、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都会有所显现。要实现我国社会的正常转型,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实现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平稳过渡。
三、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尽可能实现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实践中仍是存在不少问题:
1.立法的缺陷。我国的主要法律虽然都是人大制定的,而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社会弱势群体在立法中基本上是没有利益倾诉的渠道的,人大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的法律只能是参与立法阶层的利益反映,而没有反映出弱势群体的利益。尽管许多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法律能够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作出详细的规定,由于法律中没有足够强制性的执行机制,许多人也不能有效遵守,注重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2.执法的缺位。行政机关是我国法律制定后实施过程中最贴近社会主体的执法机关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关。在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执法中,不但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对执法的监督也不足,在地方许多强拆等问题,往往是网上披露出来引起了媒体、社会的关注,行政机关才进行公民权利的救济。
3.司法的缺陷。权利冲突的任何一方都无法与国家的强力抗衡,基于此,司法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中才有其必要性。但是我国当前司法僵化、司法程序繁冗,一般的社会公众“打不起官司、不敢打官司”;另外,我国的司法也远没有做到独立,也不敢与公权力为代表的强硬的权力抗衡,这导致了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时无路可走。
(二)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这是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的客观原因。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虽然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但是这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里的不完善既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有立法程序的不完善,比如如何健全人大制度、如何实现社会保障法律的完善等都是造成前述问题的原因。
2.思想上尚未完全重视。这是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观原因。尽管中央已经意识到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性,并以法律、制度构建等多种手段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并没有真正考虑过弱势群体问题,这也导致了如黑煤窑、强拆等现象的出现。
四、转型期下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完善对策
社会转型期内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对于我国的意义我们已有论述,进入“十二·五”以来,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的特征愈加明显,在这种状况下更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的成功转型。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讲,我们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立法保护的完善
1.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我国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已故的蔡定剑教授就曾一直在为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而奔走呼号。当前人大制度的缺陷,体现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上,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能反映到立法中。目前阶段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很少有真正走上街头巷尾与选民进行直接的交流,而弱势群体中虽然大部分人能够行使其选举权,但是他们并不知道选举的代表的真正提案会是什么,或者选举的代表到底代表了哪个群体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现有的人大制度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实质的变革,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利用网络、电子政务公开、微博、意见箱等形式征集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意见。在某部法律出台而与弱势群体利益相关时,要以最通俗、最贴近群众的方式宣传法律,并及时跟踪法律的执行情况。必要的时候,政府部门可以派工作人员定期去弱势群体范围内征集大家的建议与意见,将最真实、最准确的信息资料反馈给政府。
2.完善立法内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弱势群体的立法上,我国可以继续采取当前的分散型立法方式,即以《宪法》为核心,其他的部门法予以配合;也可以采取集中型的立法方式,以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规定。不管采取何种立法方式,立法内容都要做到完善、具有可执行性,要避免政策性的口号充斥法律条文的内容,要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二)执法保护的完善
政府的执法活动,是社会公众最真切地感受到享有权利的过程。政府执法活动中工作人员的态度如何、执法方式的选择、执法的效果都会影响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而这些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则有着更加明显的影响。
加强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在执法中就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处理弱势群体问题时,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将这一群体的利益维护放在首位,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畸形政绩观的思想;在小部分弱势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地方政府在处理时方式要恰当,避免强拆、暴力等违背人权的现象出现。
(三)司法保护的完善
可能与立法、执法相比,我国的司法发展是最不完善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司法在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在社会上很多人仍将法院作为他们最后也是最神圣的救济场所。
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首先要确立宪法的司法保护机制,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本有许多宪法性案例可以开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使我国的宪法真正“活”起来,但是事与愿违,国家还是通过许多措施避免了这一制度的启动,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其次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应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也是现代的法治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中,可以确立以国家法律援助为主的模式,在法律援助的立法中可以确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而不是让律所来承担“政治任务”或“道德义务”。
在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注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法律作为社会的最高规范,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我国社会的平稳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完善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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