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开展诉前联调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过程中,以诉前联调工作为抓手,变“被动”为“主动”,将调解主阵地延伸至诉前阶段。充分发挥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作用,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将众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形成一套完整的诉前联调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经验。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建立诉前联调机制过程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在立案庭引入导诉机制。在立案庭的立案窗口设导诉窗口,成立诉前联调工作室,指派立案庭的两名法官负责立案前的具体调解工作。对于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立案窗口负责接待的法官经初步审查后,针对例如婚姻家庭纠纷(除身份关系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适合诉前联调的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的程序辅导工作,了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准备的诉讼资料情况,并简要向当事人介绍诉前联调制度的整个诉讼和执行程序。
二是建立了“庭”与“所”的联系制度。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进行指导,的“庭”与“所”联系就是各人民法庭要在民一庭的指导下,加大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具体指导的力度,协助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村的调处网络。民一庭、各人民法庭与各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多途径全方位的指导和联系,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情况、沟通信息,直接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简易的民事纠纷,对一些疑难纠纷,在调解组织与人民法庭联系后,法庭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上门指导具体调解。例如在辖区内的街道办、乡镇和社区村屯挂牌成立诉前联调工作室,从审判业务庭中分派出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作为上述联调工作室的挂点联系法官。
三是在交警部门设立巡回交通法庭,建立了“五位一体”的调解模式。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机动车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交警部门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涉及治安方面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如乡镇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时,涉及民事赔偿或行为的,常邀请辖区法庭的法官参与调解,共同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案件不再升温或“转刑”。
四是建立诉前联调案件立卷建档制度。所有的诉前联调案件均统一编立诉前联调案号,为建立诉前联调案件的档案及档案登记制度,对诉前联调案件严格按照法院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要求来进行管理,由立案庭两名工作人员管理诉前联调案件卷宗并设专柜存放,确保每案均有卷可查,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是建立调解质量审查与奖励制度。对诉前联调案件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由跟案法官进行审查,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庭的庭长每季度对诉前联调案件及相应的调解成功的司法确认案件进行抽查,四个人民法庭的诉前联调案件由分管民事审判业务的副院长进行抽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改进完善。为监督诉前联调工作的质量,下一步将公布本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的投诉电话,接受当事人对诉前联调工作的投诉,确保诉前联调工作的质量。为更好地调动审判人员做好诉前联调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将诉前联调工作的成效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从办案数、调解数、是否案结事了、是否存在涉诉上访等方面综合评价,对成效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六是建立诉前联调培训工作机制。由于参与诉前联调的各部门人员在工作能力方面存在欠缺,加强了对各部门参与诉前联调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组织诉前联调的能力及群众工作能力。采取了集中培训及平时的传帮带培训。集中培训主要是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以个案释法,平时的传帮带形式可谓多种,由基层工作经验及阅历丰富的人员根据当地民风民俗、地域特点等灵活掌握运用。
相关文章:
法国律师制度述评04-26
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04-26
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讲真话04-26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04-26
中药未取得合法“身份”出口或受阻04-26
最高法出台文件规范法院审判业务04-26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04-26
有感于法院“被强拆”04-26
“杞人忧天”有时可以理解为“居安思危”04-26
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