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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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发展

——以浙江为例

在汉语中,“文化”实际上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南北朝《曲水诗序》中的“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这里文化是指中国王朝的文治和教化总称,汉朝刘向《说苑》亦有“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之说,同为此意[1]。可见文化应是一个国家治理概念。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一词涵义已经变异,通常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相对于物质文化而言,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属于不可见的隐性文化,是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2]。以制度及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 “律师文化”就属于这一较高层次文化类别。

律师文化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律师最核心、最基础的社会职能在于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典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中立裁判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这样的三方主体形成较为稳定的等边三角形架构;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这种诉讼结构并无根本性的变化,仅仅是三角形的一腰换成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正是因为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各主体所处的不同地位、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以及所要实现的不同目标,直接决定了不同群体的不同思维形态与精神内核。例如,居中审判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保护双方的合法程序权利,在综合各种有效证据和辩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判,这样的工作内容要求法官群体必须具备“公正”、“无私”、“博学”等人格特征,同时也决定了法官文化的内涵与特征。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群体相比,律师群体的精神内核既有相似性,例如严格遵守法律、以证据为基础、围绕法律发表观点,但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而这部分特质性的区别就是本文所要探寻的律师 “文化”。

一、律师文化内核的层级剖析

我国律师制度真正肇始于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时期的律师团体中既有中共党员,如施洋,也有爱国人士,如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周新民、韩学章等。伴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以史良为例,于 1931 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在恶劣政治环境中,坚持为共产党员、进步人士和劳苦大众辩护,如邓中夏案、任白戈案、熊氏兄弟案等等,都体现中国律师从诞生伊始就致力于立足法律、利用专业、为苦难群众申冤、为社会沉疴呐喊的道义精神[3]。

有观点认为中国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4]。也有观点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从层次上划分,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如下两个方面:(1)初级意义上的律师文化,这种律师文化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利益至上”[5],即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一切活动与决策的基本出发点必须是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依法运用各种程序性规定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谈判中利用各种法律工具来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如果偏离了这一理念,那么就会产生对律师文化的误读。例如,利用当事人的案件大肆炒作,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刊等影响裁判、提高自身知名度,甚至陈述片面事实、隐瞒真相来诱导公众干预司法,这些都是律师对自身定位不清、对律师文化把握不准的不适当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其个人能力、品德的质疑,更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甚至败诉。因此,正确的文化导向是十分重要的。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初级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价值[6]。(2)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是指律师在努力追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次意义时客观上所产生的社会意义,即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尽其所能、依法依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正是为了与相对的国家公权力(公诉机关、行政机关)或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意见和法律规定向法庭作最充分的陈述,在诉辩双方都能向这样的目标努力时,居中裁判者将有条件在充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论证基础上作出最公正的判断。因此,律师的行为推动了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进步。美国前总统卡特在 1978 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 人中就有 1 名律师,比英国多 3 倍,比西德多 4 倍,比日本多 21 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7]”所以,律师的文化导向中,必然应当加入正义的因素,缺乏对终极意义的自觉与追求将使得律师初级意义上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应当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一言以蔽之,律师文化分为两个层级,初级层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终极层次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两个层级的内核都应当是律师文化内核的应有之意,二者不可或缺、有机统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律师文化基本特征之解读

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香港),律师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他们会关心及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及讨论,作出正面的影响。然而,世界不同地区,因为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集中在律师的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上。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往往只关注律师的收入与付出是否合理,而并不关心律师本身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见,律师文化发展是否健康,也受制于当地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一)政治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职业的政治性是律师的本质属性之一[8]。律师行业生来就与政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党的事业至上不仅是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核心,因此在律师文化建设中,我国形成了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模式,即“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9]。

(二)经济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因此那时的律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性质与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律师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律师的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交换。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将律师资源逐步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并主要集中在收益较高业务领域,因此也带来了浮躁、逐利、不当竞争的负面效应,律师文化中呈现出集体无意识性的低迷。而随着我国加入 WTO,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本土律师需要迎接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和合作,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国际大律师的风采以及外国律师行业的规范为本土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刺激与很好的参考。我国律师文化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三)传统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中国儒家文化自古有着轻诉讼、重礼教的传统,以致律师制度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成长的空间。另外,“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愚民主义法制思想也直接禁锢了律师职业的形成。中国的“讼师”萌芽于西周的代理和代书活动,正式出现于春秋,但讼师在职业准入程序、工作领域和社会地位、作用等方面与律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中国律师制度的迟迟出现,与传统文化的制约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10]。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和”的理念逐渐萌生,因此,在当今社会律师参与调解、主持和解以及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也日益频繁。

(四)职业定位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与医生、教师等在西方都属于传统的精英专业人士,但是这些职业本身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教师以仁爱为价值取向,医生为人道为职业底线,但是律师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斗争的精神。正如冯·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11]。律师正是为了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争取着最大化的合法权利,而且这种斗争不仅是一种私权,更承载着律师对社会、对法治的职责与义务。

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五个基本性质:(1)律师文化的政治性。律师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法治社会,律师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制约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故律师文化也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2)律师文化的法定性。律师执业资格、从业范围、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律师在法律活动中的行为和意见并不代表其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仅仅是其依据法律知识所作出的客观认知。(3)律师文化的社会性。律师的产生源于化解社会冲突的需要,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开放式服务,其服务的对象、领域和方式都具有高度社会熟悉感,因此律师文化较能体现出律师所代表的社会民意。(4)律师文化的专业性。律师作为一个学习时间长、前期投入大、入行门槛高的精英团体,行业准入就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是故,律师行业本身就具有精英文化与主流基调,所以,律师文化能够获得社会的较高认同,并与司法、检察机关组建共同的法律文化。(5)律师文化的商业性。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自由流通的商品,使得律师文化必然具有商业的属性,而这种商业性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优胜劣汰、整体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律师文化的蓬勃发展,但是这种商业性必须以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则作为底线[12]。

三、浙江省律师文化的发展现状

浙江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体现出强烈的浙江文化地域性。以温州为例,80 年代初,温州人在经济领域屡屡自主创新,而有些行为根据当时法律已构成典型的经济犯罪,“八大王”事件震惊全国,温州律师在此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法律为经济领域的探索保驾护航[13]。沿承着这样的传统,浙江律师立足本土、求真务实,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及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要求,以确立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和职业精神为核心,正在逐步发展能够充分体现浙江精神的律师文化。但是,如前所述,我省律师文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阶段性的特征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文化的内涵与定位不明晰。由于我省律师行业恢复重建的时间较短,律师文化概念的提出也在近几年间,因此对律师文化的内涵还没有沉淀结晶,也没有理论上的抽象提炼。律师文化区别于其他法律文化的特质以及其自身的定位尚不明朗,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的理解都或多或少存在偏差,有的将司法文化的内涵强加于律师文化之上,有的生搬硬套西方律师制度来阐释中国律师文化[14]。

其次,律师群体对行业文化的认同度不高。由于目前律师行业的竞争存在结构性失衡,经济发达地区律师逐步饱和,过度竞争已经显现,例如杭州、宁波等地,同一地区律师收入差距也较大,出现了律师内部分层。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律师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与此同时,律师群体本身对律师行业的认同度不够高,职业荣誉感不强,行业归属感不强。再次,律师文化建设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是软实力,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和不容低估的巨大作用。当前,我省已有律师事务所1014 家,律师11429 人,每万人口律师比已突破2.0。律师行业发展逐步进入深水区,每一个进步和提升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因此,更加需要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来统领和引领律师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最后,缺乏切实可行的律师文化发展方案及对策。律师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国情制定出五年规划。律师文化发展亦是如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结合不同时期制定出文化发展规划。

与此相对的,当下我省律师文化发展也存在着诸多利好因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正在转型升级的浙江经济,以及“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实施,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为内容的浙江精神和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形成之后,必然要求作为中介机制的律师群体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发展。而我国目前这种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律师文化必然要迎来发展的春天。

四、西方律师文化历史传承对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韦伯曾说过,律师曾经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在西欧及其殖民地后裔之外,专门的世俗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直到近代才有所闻。律师对这样两种制度——资本主义和“法律理性”现代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两种制度从文艺复兴时期直到当今,把西欧和世界其他部分明显的区分开来[15]。

现代西方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16]。但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中世纪欧洲律师的地位降低到了历史的低谷,例如在德国早期,为犯罪人辩护会受到某种罪恶感所纠缠,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如果接受犯罪人报酬,甚至被视为反社会的行为,因此律师被民众冠以“犹太街的贱业”,被当局视作“司法的瘟疫”[17]。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学教育逐渐受到重视,律师行业也日益兴起,其主要职能也逐渐确定为在法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担任辩护人、自诉代理人或告诉代理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律师逐渐涉足公司融资并购、商业合同谈判、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护、一般的不良债权处理等商业活动。而现代西方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热心于公益,为国家各项政策研究、立法游说乃至社会运动提供相当重要的专业支持。

律师职能的变化也直接决定了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文化的变迁,以普通法系的代表——英国为例:英国的律师根据其职能分为两类,诉讼律师(barrister),受律师委员会(BarCouncil)管理;事务律师(solicitor),受律师公会(Law Society)管理。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18]。因此,英国律师的两种类型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文化内涵,诉讼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大权益为根本宗旨,而事务律师则旨在商业活动中为客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商业利益。此外,例如美国社会中的人权律师、劳工律师、环保律师等专业律师则更多地致力于国家立法、政策博弈等公共事业,其所形成的行业文化便带有更多的公益色彩。

上述历史给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1)律师文化建设应当放在战略高度。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律师也不再仅限于进出法院,而是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紧密的联系。是故,有人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19]”基于律师行业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将律师文化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2)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倍受人们尊敬的职业。法国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而正是这种较高的地位,让律师有了强烈的职业归属感和行业认同感,这对形成并传承律师文化是大有裨益的。(3)要认识到律师文化发展的长期性。西方的律师文化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蹒跚起步、曲折探索、挫折反复等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

五、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浙江律师文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忠于法律、勇于担当、诚信务实、勤勉尽责”的浙江律师精神,以坚定信念、崇尚法治、追求正义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职业操守为一体,反映律师对服务经济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教育和引导律师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工作信念;教育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协作精神;教育和引导律师行业树立积极向上的行业风气,保障律师事业长足发展。

(一)要坚持的几个原则。我省文化建设必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自觉。法律本身即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各国的律师文化因其政治制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生长空间和特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领导,并以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己任,积极参加公共事务。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律师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其文化发展的落脚点。三是坚持吸收传承历史文化的精髓。对于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法家文化中的“以法为教”,墨家的兼爱非攻,同时浙江精神中的务实、守信、崇学、向善等,均值得从中汲取精华以构建我省律师的特色文化。四是坚持律师职业特点。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文化除了具备其他职业共同的精神特征外,还有其特殊性。必须从律师职业本身追寻规律和特点,概括出富有我省律师鲜明风格和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和文化风貌,激励全省律师践行法治、诚信务实、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五是坚持初级律师文化内核和终极律师文化内核统筹发展。律师不可只顾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忽略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协同推进,将维护当事人合法群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省律师文化内核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要把握的几种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的关系。律师文化建设是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文化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又为律师行业发展注入了鲜活的动力。两者只有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对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建设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正确处理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党建工作的关系。目前,全省有党员律师 3762 人,占全省律师 32.9%;416 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单独党组织或者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223 家律师事务所全部指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了党建工作全覆盖,而且党员律师的数量逐年在增加。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且,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使党员律师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先行者,能够推动律师文化发展建设。同时,通过律师文化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又能促进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三是妥善处理律师文化建设中一元和多元的关系。律师文化应当是“一元下的多元”,即在主流律师核心文化统领下的多元文化。在形成共同的律师文化认同的前提下,可以培育不同的模式。但是,要突出律师文化的“一元化”,强化“一元”在“多元”之中有主导、有地位,使 “多元”文化的格局中有主有次,努力实现一元与多元的有机统一,从而在“多元”的文化碰撞中互相交流融合,形成律师文化上的共识与和谐。

(三)要完善的几项机制。律师文化建设需要通过各项有力制度予以常态化、规范化。首先,要完善职业道德体系和行业规范体系。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和律师行业规范体系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现行律师文化观念对其认识还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底线伦理,而并非以道德高尚、代表正义的理想化的人为标准,而且以程序正义为准,并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实体正义,因此,我省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和行业规范体系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20]。其次,要制定律师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文化建设的成效,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既能结合地方特色,照顾到共性,又能兼顾个性的评价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判、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形式,按照对经济社会、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发展的作用四个方面进行总体评价。评价体系可在一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从而不断完善评价体系,使其更为适合我省律师行业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最后,要创新各项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制度。把律师文化建设纳入律师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现阶段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可以以三年或者五年为一个时间节点,分步骤、分阶段地有序推进我省律师文化建设;搭建各类文化交流合作平台,与相关部门形成文化发展联动机制;制定文化发展奖惩办法,开展律师文化评比、典型宣传工作,并制定律师文化发展新闻宣传长效机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从人、财、物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注释:

[1]王玉亮:《法治理念下的律师文化建设》,《中国司法》,2006 年第 6 期。

[2]宋占文:《论律师文化》,《中国司法》,2006 年第 3 期。

[3]黄景钧:《关于律师文化的思考》,《群言》,2010 年第3 期。

[4]陈平凡、李情:《以重构我国律师文化为契机改变我国律师形象》,载华律网 “法学论文”,http:/ /www.66law.cn/lawarticle/6541.aspx,访问时间: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00。

[5]徐前权:《律师文化建设必要性之考察》,《孝感学院学报》,2007 年第 3 期。

[6]郭霞普:《浅议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几个问题》,引自法律知识快车网:http:/ /www.lawtime.cn/info/lunwen/sifazd/2007013161350.html,访问时间: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00。

[7]司莉:《论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构建》,《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7 期。

[8]郭春涛:《关于律师政治性和社会性的思考》,载中国普法网 “法学研究”,http:/ /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 - 08/20/content_ 2249576.htm?node = 7879,浏览时间:2012 年 10 月 31 日。

[9]周永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 年 11 月 22 日)。

[10]庞永森:《中国古代讼师文化研究——兼与律师文化比较》,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 年。

[11]冯·耶林着、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 页。

[12]司莉:《论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构建》,《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4 期。

[13]八大王:是指 80 年代初,在温州范围内经济领域一些行业的冒尖人员。包括“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清、“目录大王”叶建华、“螺丝大王”刘大元、“胶木大王”陈银松、“线圈大王”郑祥青和“旧货大王”王迈仟。他们当时在“严打”中,各因投机倒把罪被捕或判刑。以王迈仟为例,当时他收购一些废旧电器产品,经修理加工,置换零件,注明 “乐清制造”,并以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投入市场销售获取一定利润。后因此被控投机倒把罪判处 7 年有期徒刑。温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代律师姜周森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其辩护,1983 年王迈仟无罪释放。詹振灼、王秋霞:《律师文化的自觉》,《法治研究》,2008 年第 11 期。

[14]孙百红:《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及其对策》,《理论观察》,2006 年第 4 期。

[15]〔英〕 威尔弗雷德·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张文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 页。

[16]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职业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 页。

[17]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8 页。

[18]黄长江:《律师文化建设的道德误区——以律师职业的“伦理底线”为研究视角》,《法治研究》,2007 年第 9 期。

[19]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载腾讯网“评论”,http:/ /view.news.qq.com/a/20101102/000017.htm,浏览时间:2012 年 10 月 29 日。

[20]黄长江:《律师文化建设的道德误区——以律师职业的“伦理底线”为研究视角》,《法治研究》2007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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