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司法警察明确的任务,可以说,这一警种就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司法保障兵”。“司法保障兵”的职能如何最大化得到发挥与实现,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笔者作如下之浅见。
一、加深认识,配齐配强司法警察队伍
1.增配编制,壮大司法保障兵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这既从法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地位,也表明司法警察是法院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审判职能机关,中心工作是审判,难点是执行工作。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具有威慑力和强制力的司法警察为后盾作保障。作为决策层和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保障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与审判执行工作息息相关,紧密相连,不可取舍的。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仍然惯用8-12%的比例配备警力,已不适应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法院应尽快扩充编制,壮大的司法警察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2.聘请协勤,充实“司法保障兵”队伍。警力不足,已成为各级法院的现状。而法院司法警察的扩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解决燃眉之急,目前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适当一些聘请协勤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弥补司法保障队伍的不足力量,更好地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竭尽全能,当好“司法保障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的工作职责,简而言之就是保障审判、服务审判,全力有效地开展警务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司法环境。
1.创新思路,努力提升庭审的服务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等规定。《条例》和《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基层法院的警力不足和装备匮乏,极大地弱化了他在保障服务审判中职能的发挥。顺应工作需要,克服现身警力不足和装备匮乏的现状,就必须拓宽工作思路,最大化整合有限的“兵力”,做好司法保障服务。如在完成重大刑事庭审任务中,可以根据有限的警力,“兵”分为五组(值庭组、押解组、看管组、安检组、流动值勤组),各组依流程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工作中,有分工,有配合,就能圆满完成各项司法保障任务。
2.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司法保障的工作能力。
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职业道德的教育,司法警察就能有理想、有抱负,工作中就有干劲、有激情;业务技能的培训,司法警察素就能有技能、有体魄,工作中,就能有能力、有水平。对此,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很有必要建立一个设备齐全的司法警察培训基地,对所有司法警察进行定期的轮训和教育,提高他们整体的“战斗力”。训练中,应采取训用结合的原则,着重从警姿、队列、装备的使用、各种警备操作规程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日常面对的工作入手,全面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升他们司法保障的工作水平。
三、从优待警,激发“司法保障兵”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
1.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司法保障兵”的工作责任心。责任心是每位警官人生中最为闪亮、最为高贵的一种品质,责任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付诸执行一些《夜间加班值勤补助》的经济从优待遇,完善一些《职务配置、晋级晋职的新规定》,从政治上更加关心的“司法保障兵”。诸如《考评考核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他们平时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评,记录在册,作为司法保障兵晋级晋职、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摒弃过去“那种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用人做法,激发了他们工作的热情,调动了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了他们对工作的责任心。
2.加强软硬件的配套建设,提升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诉讼环境。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建设现代化的法院是历史的必然。纵观我们现在的基层法院,毋庸置疑,安检、监控等高科技装备基层法院配置甚少,不能更好适应审判工作的安全需要,“司法保障兵”工作也不能得心应手,法院法官和来院诉讼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工作中,有时他们提心吊胆,不能全身心更好地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全国法院统一一盘棋,在法院进出口和重要部门安装安检门和监控器等高科装备,把好入口关,将不安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与之顺应,建章立制,健全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来访人员等相关的入院管理规定。工作中,“司法警察保障兵”工作就有章可循,措施到位,安保工作就保障有力,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和诉讼环境就能得到更好的改观。
四、甘当绿叶,做好红叶的陪衬
在法院工作,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要有这样的认为,“他是法官,比我高一等”的自卑思想和压抑心里。要有全新的认识,我们的工作没有高贵之分,只有分工的不同。我们都是人民的勤务兵,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法院,法官、警官和后勤人员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贵贱之分,都是在自己不同的岗位上,发挥自己所长,尽自己所能,传递正能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心共圆法治的中国梦。
1.把好位置,倾心尽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政治理论的加强学习,工作中就有前进的方向和内在的动力,人生的目标,就能从此岸胜利走向彼岸。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牢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大局思想,抛开自己一切私心杂念,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依归,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甘当配角,与审判法官共同唱好和谐社会的主题曲。在个案处理中,不利审判、不利于法官的矛盾和一些突发的事件时有发生,时而遇到。遇此类情况,我们司法警察倾身而出,冲锋在前,站在危难险重的地方,“肩并肩、心连心”与审判法官一道,向有对立情绪的当事人、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告人作法律解释和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避免事态的扩大,为案件圆满处理创造和谐的条件。
2.高标准,严要求,实现“司法保障兵”工作的新跨越。不论在何种时期,人民法院立警(司法警察)初衷就是用警察的权力,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定位、职位配置等方面的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警种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实现。规定归规定,缺陷归缺陷,我们不能坐以观望,应该在规定的不断完善中,默默无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发挥“司法保障兵”的职能作用,服务好审判执行工作。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法院“司法保障兵”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实现,一要内因,二要外因。内因与外因同时作用形成合力,该警种的职能作用就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与实现,“司法保障兵”就能真正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的队伍,更好地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求整体推进,同步发展,实现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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