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意义上,“阳光”的基本内涵是透明和公开,而阳光司法意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全方位、能动地把执法办案的全部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透明的司法活动,确保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走近法院,了解司法。但“阳光司法”开展活动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现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为例,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存在不足,并提出粗浅的建议及对策,为今后开展“阳光司法”提供参考。
一、“阳光司法”开展基本情况
去年自全省“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启动以来,会泽法院未雨绸缪,及时部署,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推进阳光司法活动,目前,全院共开展“阳光司法”活动23场次,2800余名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80余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司法透明度得到了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大幅提升,社会各界加深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一名政协委员在观看了一起执行案件后曾感慨地说“不来执行现场,不知道执行难,竟是如此之难!”。会泽法院阳光司法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阳光司法的开展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待加强。司法工作要做到阳光透明,必须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彻底破解传统理念的困境,牢固树立“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会泽法院是人口大县,每年审执的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3000件左右,案多人少,辖区地域宽广,法官工作压力大,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进校园的联系、安排工作,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
二是公开开庭“选案”难。公开开庭案件要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会泽法院由于受地域的限制,每年受理的多是离婚、相邻权、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案件,新类型案件较少,如会泽法院今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在会泽是属首例,但这样的案件可遇不可求。加之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法律规定(未成年案件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制约,不能公开开庭,这些给送法进校园、进社区厂矿等活动在选题上增加了局限性。
三是群众参与意识待提高。会泽法院院机关行政庭在开展“阳光司法暨百案百庭”公开庭审活动中,在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合同纠纷案件时,曾邀请了原告所在村委会的部分村民参加,但最终有近四分之一的村民没来,有部分村民听了不到一半就走了,一位村民边走边说“以前以为上法庭很精彩,今天听了一会,觉得没多大意思。”不止是在院机关,在巡回审理入村进社时,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会泽作为国家贫困大县,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大,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制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阳光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
四是保障力度待加强。推进阳光司法就意味着司法成本的增加,阳光司法的序列措施,从立案公开到进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厂矿巡回审理,都需要有警力保障和物质保障,特别是执行公开,除了需要做好案情分析外,还要制定突发事件预防机制,有充足的警力保障旁观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会泽属于山区大县,巡回审理一件案子往往要在崎岖的山路上行驶几个小时,有些山路凹凸不平,底盘较低的车子根本无法行走,这就对物质保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而,物质保障和警力保障的力度也就影响着阳光司法的效率和效果。
五是代表委员待协调。会泽法院去年3月份以来共开展“阳光司法暨百案百庭”公开开庭庭审活动23场次,有时一个月就开展4—5次,较为频繁的邀请使得工作时间上出现冲突,客观上代表、委员都是兼职的而非专职,工作较忙,即使是专职(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代表)的也各有各的事,刚开始几件还感觉新鲜,多听几件就感兴趣了,故经常出现邀请不到代表委员的情况,降低了阳光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和宣传力度。
六是裁判文书公开待建设。会泽法院于前几年就进行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尝试,但范围较小、数量较少,类型不平衡,公开的多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少,裁判文书质量也参差不齐。同时,部分法官存在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问题,没有自信公开自己的裁判文书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这也是裁判文书公开较少和案件承办法官不主动的原因。
三、建议及对策
针对存在的困难,会泽法院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来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的顺利进行,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尝试:
一是深化认识,正确对待。一方面,要认识到司法公开原则是得到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司法公开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的要求、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阳光司法是法院、法官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通过加强阳光司法,开展多种便民形式的司法公开活动,使司法充分贴近具体实在的生活,体察并回应民众的需要、渴望和要求,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升司法民主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阳光司法追求的并非是一种短期效应,而是法制发展史上从司法神秘到司法公开的一个漫长过程。它不是一项简单、单一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目标体系,是与法院审判管理建设、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的。不仅如此,在推进阳光司法进程中,组织人事、经费保障、基本建设等方面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而且推进阳光司法的成效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评判,因此,阳光司法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要把阳光司法当做一项基本工作来做,常抓不懈,而不是作为一项阶段性的任务来完成。
二是以人为本,提升素质。对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院领导带头开示范庭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庭审中要强化程序意识,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裁判文书制作要在说理方面下功夫,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
三是立足实际,协调发展。在公开开庭“选案”上,要把阳光司法当做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工作,遇有代表性、典型性或新类型性案件时,应有针对性地组织特定社会公众和群众旁听庭审,也可尝试在网上进行庭审直播、录像。但不是一味追求典型性或新类型性,在进村、进社区开庭时,也可选择一些常见的、贴近群众生活的又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如相邻权纠纷案件,或是一些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赡养案件等,如乐业法庭公开审理的赡养案件、娜姑法庭公开审理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当地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法制宣传效果好,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认知能得到了较大提升。
会泽法院每年受理各类案件近3000件,案多人少,承办法官工作压力大,阳光司法的一些环节和要求,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车辆保障、安全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会泽法院专门成立了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宣传报道组、物质保障组、工作联系组、安全保卫组,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
四是建章立制、确保落实。阳光司法活动开展伊始,会泽法院就制定了实施方案,确立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设立了阳光司法领导小组,明确了阶段任务及奖惩措施,后又专门制定了“阳光司法工程”公开示范庭任务分解表,根据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总结阶段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奖惩,通过责权明晰的制度来提升司法公开意识,推动司法公开进程。
五是加强沟通,争取支持。一方面,根据工作实际和庭审时间、地点的排期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提前与相关部门及人大、政协等受邀人员沟通联系,做好工作安排,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时间冲突等原因而邀请不到代表、委员参与旁听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另一方面,在每个公开旁听案件休庭后,都由审判人员和旁听人员进行“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的互动,让旁听人员进一步了解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取到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同时也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法院工作。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阳光司法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我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脚步,实现了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了司法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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