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矛盾机制的完善渠道

时间:2024-04-26 09:08: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法治为轴心,容纳多种纠纷解决智慧与策略的系统化、立体性、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建立一个主体、方式、方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就近年来河南漯河两级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的调研,分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多元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提出相关建议。

  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1.尚未建立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目前人民调解等非司法救济方式与司法救济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分工与层次仍不够清晰,存在着职能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大大降低了多元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

  2.宽松的审判氛围削弱了法律权威。我们看到圆桌审判和巡回审判带来便利优势的同时,也深切地体会到所存在的问题,法庭、法官的权威性被削弱,圆桌审判淡化了刑罚威慑力,使审判变成了形式上的谈判和谈心,削弱了刑罚色彩。

  3.依法调解与灵活调解之间的冲突不能得以平衡。“依法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各种中央文件与法律法规不断强调,然而,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注重灵活性又恰恰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如何平衡好“依法”与“灵活”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4.地方实践中出现“各自为政”。在中央文件精神和“两高”出台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各地司法机关发挥主动性,展开了多种多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在肯定地方经验的同时,也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形成了冲击,容易引发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1.以法治为轴心,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能动司法”的最大功能是整合纠纷解决的各种智慧,形成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可以组织民间与国家司法机关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寻求高绩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努力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合理、有情。

  2.划分适用范围,坚持“宽严相济”。加强对案件适用审判方式的要求,不仅有助于发挥圆桌审判、巡回审判的优势作用,也使法律正义得以实现,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此,应明确圆桌审判和巡回审判适用范围。圆桌审判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已有供述的案件及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告人属初犯或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的案件。在适用巡回审判审理案件的类型上,只适用于部分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对当事人因农忙、交通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到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也采用巡回审理方式。

  3.注重综合调处,平衡各类调解之间的关系。创新社会矛盾治理方式,整合司法、调解、仲裁、行政等多方力量,创设以“党委领导、综治协调、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为特色的纠纷综合调处机制,设立“综调室”。保障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实现各种调解的对接,从而平衡好“依法调解”与“灵活调解”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为防止地方“各自为政”,应整合各种社会部门与机构的力量,排除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建立快捷的信息分析、评判、处理、协调平台。可以考虑建立社会冲突与纠纷解决的有效咨询与疏导机构,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交流机会,设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人员、报告人员和整理人员,消除信息控制的盲区,对处于萌芽中的社会纠纷遏制其速度、广度和深度,并建立逐层上报的回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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