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涉老案件也逐年增加。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应尽之责,也是值得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和应对的课题。本文将对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涉老案件的特征
(一)涉老案件类型呈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赡养、离婚、相邻等纠纷外,返还原物、排除防害、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也时有发生。
(二)赡养案件相对减少,但精神赡养成为新问题。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老年人对物质的需求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心理逐渐弱化,表现为情感脆弱、害怕孤寂,社会正在形成一支庞大的“空巢老人”部队。许多老年人希望子女平时多回家看望自己,给予精神的慰藉。
(三)离婚案件比例高。一方面,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老年人对人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础不好,婚姻不如意,凑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引发离婚。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离婚后再婚现象也增多,但由于性格不合或因财产、子女等问题难以协调,再婚老人离婚率也相对增长。
(四)老年人参与借款案件增加。随着部分老年人经济生活的提高及民间借贷的兴起,老年人涉借款案件也有提高。
(五)相邻纠纷案件偶有发生。这类纠纷争议标的相对较小,大多是一些邻里琐事,双方主体均是老年人的占多数。但小纠纷引发大麻烦,有些邻里纠纷缺乏引导还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增多。一种情况是老年人视力下降,行动不便,在行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另一种情况是老年人子女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老年人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补偿金的案件。还有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是因邻里纠纷或亲戚之间口角引发,甚至有不孝子殴打父母的案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涉老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人诉讼能力弱。一是由于体弱多病、经济困难、文化低等原因,诉讼行为能力也相对较弱。有时由于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二是一些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按一般诉讼程序请不起律师或交不起诉讼费。
(二)老年人缺乏证据意识。一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老年人本身生理、心理素质的逐步弱化,使得他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重视口头承诺,不知道保存有关证据,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三)老年人缺乏遵守法庭秩序的意识。由于老年人年龄一般比法庭工作人员大,很多老人往往认为自己历经大风大浪,在庭审中带有一种前辈看后辈的思想,不尊敬法庭工作人员。在庭审中不经审判人员许可就随意插话人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经审判员制止后仍然是大吵大嚷,严重干扰了法庭庭审秩序。
(四)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难。部分老年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被人起诉到法院是件很丢人的事情。因而,一些作为被告的老年人经常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此外,一些老年人还认为,签收了法律文书就表明自己理亏或者要败诉,即便工作人员给其耐心解释,一些老年人仍然会拒绝签收。
(五)涉老案件审理过程困难。一方面,纠纷双方往往是家人,都有自己的苦衷,双方都有权益和利益需要维护,如老年人离婚,双方都是保护对象;两代人之间的纠纷有时也有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一些老年人比较固执,往往认为自己有道理,即便从法律角度上看没有道理,他不肯退让一步。就算审判人员耐心的向他们作出了解释,他们仍然会坚持己见,甚至更进一步会说审判人员在故意偏袒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如何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几点建议
(一)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老年人,应当依照规定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切实使老年人打得起官司。
(二)构筑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高老年人的诉讼能力。法院可以积极和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法律援助律师向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服务。
(三)坚持“及时、方便、灵活”原则。法院对涉老案件要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执行”,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并灵活适用法律,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将教育和调解贯穿于审理全过程。如针对当前赡养案件的特点,尽量考虑精神赡养问题,加大保护力度。教育子女在照料老人生活的同时,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
(四)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化解涉老纠纷。基层组织熟悉当地情况,对老年人的情况了解比较多。此外,人民调解员是基层百姓的一员,是群众选举出来的,人熟、地熟、情况熟。而且许多调解员是共产党员、政法战线上离退休下来的老干部以及一些群众认可的社会志愿者,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社会威信高。因而,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积极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借助他们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
(五)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村组活动。大力宣传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防范意识、维权能力。向老人宣传《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解答老年人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例为老年人举办维权法律讲座。
(六)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爱老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新闻媒介和社会舆论大力弘扬和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法院可以通过对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当地居民旁听的方式,引导公民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将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确保老有所养,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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