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4-26 09:08:4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司法警察;暴力抗法

群体性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或民事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蛊惑,采取暴力非法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如何强化提高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组织指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组织指挥,是指法警部门的领导,对所属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活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组织指挥,政策性强,政治灵敏性高,工作量大,处置情况复杂,协调难度大。如何妥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关系重大。而当前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体制并不明确,司法警察在处置决策中的地位也不明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陈述笔者的管见,并谈谈司法警察领导者决策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处置行为中的决策原则,决策方法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体制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群体性暴力抗法处置现场情况瞬间千变万化,现场干警们急切盼望的是决策者科学、果断的指示和命令,但令人失望的是许多案例都表现为令出多门,执行干警不知道该听谁的指令;间接决策者不了解现场情况的变化与潜在的危机而下达了有缺陷的命令;现场指挥混乱,各部门决策互相掣肘,权力造成指挥不力,出现问题则不负责任,互相推卸责任,以至个别干警仅凭个人意志决策,盲目冲动,凭热情、凭冲动、凭霸气行事,在我院个别执行案件中,就曾发生参与执行人员不遵守执行方案,卤莽行事的情况,甚至发生书记员命令法警采取极端措施的问题,给处置工作造成了极大麻烦。反思种种现象,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处置暴力抗法决策中现代决策体制还不健全。现代决策体制作为一种科学的决策体制,它要求决策体制必须具备横向的分工与纵向的分层,即横向的“多谋”与“善断”的分工,在决策体制中形成决断、中枢、系统、参谋、咨询、系统、信息、执行、系统,构成了信息系统收集信息,经参谋系统梳理,参谋系统制定多套方案供决断系统选择,最终作出正确决策的良好体制;纵向分层则是指将决策做为一个系统来考虑,制定决策目标系统,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层次配合的纵向关系,即战略规划层、战术计划层和决策执行管理层,各层有独立的功能,通过发挥层次在决策中的各自作用,层次之间形成有序的互动,形成整体的现代决策体制,是解决上述决策无序问题的良好办法。决策体制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一种组织形式和各种规章制度,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司法警察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处置暴力抗法决策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参考现代决策体制的特点,本人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该制定自己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决策办法,明确决策组织方式、决策主体地位、直接决策与间接决策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现代的决策指挥系统,解决由谁决策,由谁指挥问题;制定完整的处置暴力抗法的预案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明确的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避免相互推诿,解决如何决策、正确决策的问题,最终解决决策体制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司法警察的决策主体地位问题

处置暴力抗法事件是一个敏感问题,涉及面广,因此表示关注、参与决策的部门很多。分析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决策体制,在横向分工上,有法院领导、法官、司法警察;在纵向层次上,法院内部有院领导、法官、司法警察领导、司法警察干警,法院外部有政法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权力机关和武警部队、公安局的防暴队和110、地方治安联防队、企业保安队等抗暴力量。已经明确的是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它是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当然的主力军,但司法警察在决策行为中的地位,司法警察与上述处置权力机关、抗暴力量协调工作还不是很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暴力抗法事件既然由司法警察来处置,其指挥与决策必然都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应完全主动,自主决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法院大局出发,以法院领导和法官决策为主,司法警察只是听从指挥和服从领导,决策上完全消极,由院领导和法官来决策。本人认为:(一)决策主体不仅指法定有权做出处置决策的组织或个人,而是指所有在决策过程中主观能力得到体现的组织或人,因为决策主体不仅包括法定组织法赋予的决策主体地位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参与到决策体制中组织和个人,因此司法警察有权参与决策;(二)决策主体有在处置行为中直接做出决断的领导者或领导集体,也有在直接处置决策之外,有权对处置决策行为加以决策的间接决策组织或领导者,司法警察应当是直接处置的决策者,院领导及法官是对直接决策有决策权的间接决策人。按照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本级法院自身所处的级别层次,处置行为的广义决策主体还有全国、上级和本级人大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上级、本级地方党委,上级法院及领导等,广义与狭义的决策主体在决策体制中发挥着各自特定作用,但都不能因此而取消与代替司法警察的直接决策;(三)任何决策主体都有其决策范围,人民法院处置暴力抗法事件自然依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来确定决策主体,不能再发生类如在某高院发生群体性抗议事件却由某中院出面处置的笑话鉴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案件审查关系与司法警察上下级编队管理的领导关系之间的矛盾,司法警察的直接决策可以体现司法警察的领导关系,但不能因直接决策者行政级别差异而对抗有管辖权法院领导和法官对直接决策的决策。(四)司法警察的作为决策主体应当具有的素质。1.异常坚定的政治素质。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处置决策不同于一般工作的计划决策或分享决策那样比较简单、理顺,可以不断地在实践中修订,有时间追求决策的完美性、科学性及高效性,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处置决策则面对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局面受到威胁,因此,对决策者的政治素质的要求也就特别高:一是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二是要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保持革命乐观主义,杜绝悲观消极思想,杜绝诸如“法轮功”等邪教影响决策行为。三是要有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忠诚的品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不能对组织瞒天过海,不能对同事虚伪欺诈,更不能与违法者暗地里苟合。四是具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与抗法事件实际相结合,并创造性的贯彻执行的高超本领。2.无限高尚的道德素质。司法警察的决策者不仅在决策内容上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决策者更应坚信道德的约束力,发挥道德的心灵感召力。决策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成为高尚道德的楷模,在崇尚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弘扬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用美好的心灵和情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警察的领导者,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公正执法,应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内容。3.非常坚实的法律素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要秉承依法、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既是处置行为的最终目标,又是处置行为的现实原则。因此,决策者正确理解法律原则,把握法律实施的准确性,就需要决策者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要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尊重法律,坚决依法办事;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得当;不然在司法实践中,本身不懂法,不会应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仅凭对人群吹胡子瞪眼,或一脸可怜相乞求人群,回答的当然是辱骂和嘲弄。4.高标准的作风素质。处置暴力抗法的决策中也体现出决策者平日里工作作风是否严谨正派。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是否坚持了;下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了,采纳意见是合理的,还是采纳与自己的关系好的;向上级汇报工作是否贪天之功,委小人之过,是否谎报情况,掩盖自己私利之心和无能之过;是否将责任推给了领导和他人。良好的工作作风概括起来应是: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雷厉风行。5.底蕴深厚的文化素质。文化素质在决策中的作用是不可言状的,暴力抗法处置的决策同样需要文化的底蕴。现代的决策本身就需要许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辅助,才能达到其决策的科学性,如政治学、心理学、行政学、预测学、组织行为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现代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管理决策方法等,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民风及生活习俗、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人群的思想情感和社交、礼仪、伦理等文化知识,这对决策者的决策的正确性也同样起到决定性的影响。6.精深娴熟的业务素质。司法警察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决策中必须具备精深的业务素质,因为业务素质是做出准确、高效决策的基本保证。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包括司法警察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决策才能。其内容包括: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程序,审判及执行工作实务;司法警察各项防暴制暴措施、技术等。7.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一是必须具备坚定的自信心。是必须具备科学决策和决断的魄力三是必须具有较强的自醒能力和宽容的胸怀。8.强健有力的身体素质。强健的身体素质是做出正确决策不可缺少的条件,因为一系列的决策因素都寄托在身体素质上,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良好的记忆力、敏捷的反应能力,可以说,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就难以胜任决策任务。司法警察决策者的身体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年龄;二是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水平。

三、司法警察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抗法的组织指挥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尽快察明事件性质

冲击打砸抢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是一种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违法事件,情况复杂多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好人坏人混杂在一起,一时难以分辨。因此,组织指挥过程中,当上级已经明确事件性质时,应正确把握处置原则和方法;当上级尚未确定事件性质时,应尽快察明和准确把握事件性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内在的运动规律,都有其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特征就是它的违法性。违法性决定了它在根本利益上,违背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这也是法院司法警察正确处置此类突发事件的基本根据。由于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内部情况错综复杂,要判定事件性质,就必须根据事件的违法程度来判定。如果事件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指向社会主义制度,指向党的领导,那么它就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触犯了刑律,事件就是政治性事件;如果事件是因为对法院的裁判不满意或对某案件的承办人有意见,仅仅是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办公秩序,那么事件的性质只是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属于治安性事件;如果出现了冲击审判机关、打、砸、抢、烧、杀等严重暴力行为,其违法层次将上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范围,其性质就又发生了变化。同时,要注意不能被表面的、局部的情况所迷惑,而要依据法理,以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线索,认真分析,调查其本质,把握事件发展的脉络,才能不出偏差,才能准确定性。而要做出对事件违法程度及其性质的判定,除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外,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要有事实,就必须到现场直接查明。对所掌握的事实与对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得到确认后,再以此指挥处置。

(二)正确定下处置决心

决心是组织指挥的基础。及时地定下决心是组织指挥者的首要职责。处置强行冲击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的组织指挥活动,自始至终地贯穿着定下决心和保障其实现的任务。警队受领任务之初,对事件的情况往往掌握得不多或不甚明了。因此,指挥者要根据事件的特点、规律去分析判断情况,抓住事物本质,预测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正确结论。其内容主要包括:不法分子的企图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手段和袭扰的目标;需要首先控制的地域及主要打击的目标;我可能利用的道路和展开处置行动的有利地形;警力部署和各行动小组的概略任务;气侯、气象和社情的可能影响;完成任务的把握程度等。为不失时机,组织指挥者通过了解任务,判断情况,在知其大略,把握要点的情况下,应以处置行动方案(预案)为基础,依据当时情况,果断地定下处置决心。当现场情况与预案基本情况符合时,只作局部调整、修订即可;当情况与预案差异较大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定下新的决心并拟定新的处置方案。对事件的处置决心,应着眼于整个处置行动的过程,立足于当前任务的需要。指挥者在定下决心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采取不同方法,听取有关人员和部门的情况报告及介绍、建议,以便使决心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时间充裕时,指挥者的决心应报上级审定;情况紧急时,指挥者应果断行事,事后向院党组报告。决心定下后,应报上级批准。处置中,当受领新的任务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处置行动方案中相应内容,做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后,迅速定下新的决心。

(三)合理部署使用警力

法院法警常年担负开庭值庭、押解任务,警力高度分散,警力配置相对薄弱。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遇有较大规模暴力冲击、打砸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出现以少制多的局面。因此,在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中,除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指挥重点:

1、就近用警,及早展开。

暴力冲击审判机关、暴力抗法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危害大,情况变化快,因此,无论是对事件初发阶段的处置,还是处置过程中的任务变更,指挥人员都应根据警队警力和事件现场的位置,坚持就近用警的原则,首先使用距突发事件区域最近的警力,并力求简化指挥程序,组织指挥警力以最快的速度进至行动区域,及早展开警力,尽快控制局势,为进一步迅速平息事态创造条件。

2、便于指挥,利于协同。

为提高警力使用整体效能,指挥人员在确定部署时,对各分队警力的配置应通盘筹划,既要考虑事件当前情形,又要兼顾其可能的发展、变化;既要考虑配置警力力求靠近行动地点,便于出动,便于协同其他警力,便于及时、有效地控制整个任务区域,又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任务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便于指挥、便于防范、利于稳定的区间进行配置。

(四)正确把握出手时机

所谓出手时机,是指在处置行动组织指挥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的时机。使用强制措施,是防止事件扩大和升级,加速处置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既和事件的性质发展变化紧密相关,又有一个处置策略问题。如果事件的性质一开始就很明确,并且上级已规定了我们出手的时机和力度,处置指挥便有了根据。但有更多的事件其规模和性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开始性质并不严重,后来发生了变化,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有个出手时机问题。所谓出手时机,实质上就是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手段的问题。由此可见,掌握出手时机,首先是依据事件性质考虑的,其次才依据其危害程度等来确定。所以要求指挥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应不断对事件进行观察、分析,及时准确地判定事件的性质及现场的实际变化,并以不伤害无辜群众以及上级明确的政策界限为“度”,果断确定出手时机。

如何准确把握出手的“度”是指挥人员在实际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出手过迟或无力,不利于打击不法分子;出手过早或失当,则易激化矛盾或扩大事态。可见“度”的问题是实践中的一个复杂而难以把握的问题。其实,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只要我们找出其规律,什么复杂的问题都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所谓“度”,实质上就是由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量”的规定范围内,怎么做也不过分,但在“质”的边缘再多一点,就可能过头。因此,在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活动中,指挥人员要准确地把握出手的“度”,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有令而行。就是在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报告,依据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命令、指示果断行动,平息事态。二是以制止犯罪,停止伤害侵害为限。只要犯罪行为中止,就应立即停止强制措施,而转入其它方式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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