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益是自由的前提和根据。利益先于自由,高于自由,因而利益优于自由。
关键词:利益;人格;自由
自由对人来讲无疑具有极高的价值,但把自由作为首要价值,却是自由主义理论荒谬的陈词滥调。利益是自由的前提和根据。利益先于自由,高于自由,因而利益优于自由。
一、利益先于自由
根据互动百科,利益是指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是与自由关系极为密切的概念。
事实上,利益是人格的前提。一个社会要承认一个人是人,首现必须承认他具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利益,否则,他在社会或者法律的眼里就不是人,就没有赋予其人格的必要。自由是人的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状态。自由是人格的状态。自由是对人生存状态的评价,是享有了利益后,又获得了人格的人的状态,是人格产生以后的事情。可见,在逻辑的时间轴上,利益居于人格之前,而自由居于人格之后。利益先于自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利益高于自由
利益高于自由是利益先于自由这个命题逻辑延伸得到的必然结论。既然是人格的前提,利益当然也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利益就不需要人格,也不可能有人格,进而也就不需要自由,也不可能有自由,所以,从决定关系上讲,利益决定自由,因而高于自由。利益对自由的决定性还表现为,利益是自由的根据。利益不但决定着自由的存废,还决定着自由的内容和范围。人只能享有利益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利益到达不了的地方,自由也到达不了;利益消亡了,自由也就成了鬼魅。人只能享有利益允许的种类的自由,社会的或者说合法的利益所不允许的自由必然被禁止。总之,利益是自由的根据。当然,当利益产生自由以后,自由是利益的镜像,或者说自由是镜子中的利益。发现和实现利益,经常也离不开自由。
法国学者奥布里和罗的名言“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所以成了西方的法彦,是因为它深刻揭露了财产利益与人格的关系。根据这一论断,有财产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里的人,才能依法把法律上的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里的人,就不能依法把法律上的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据之,笔者引申出一个更长的论断,即有财产,有人格,有人权,有自由;无财产,无人格,无人权,无自由。它很好地反映了利益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主义创造了这样一个谬论:人是生而自由的,然后自由的人通过契约产生了国家和社会。自由的人通过注入自己的劳动把无限丰富同时又作为无主物的自然资源占有为个人利益的标的——财产。其逻辑链是自由——人——劳动——利益(或者财产)。然而,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更不是无主物,而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可见自由主义的逻辑是荒谬的。自由主义者混淆利益与自由的关系,危害是多数人碗里的的鱼是少数人“渔”的对象,任凭少数人在养鱼、钓鱼的同时正当地偷鱼。
相关文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设想04-26
【其他论文】论城市出租车业的竞争与管制04-26
【法学理论论文】试论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04-26
【其他论文】关于法制现代化和依法治国04-26
浅议法院改革与管理出现的“偏差”问题04-26
【其他论文】依法治国之我见04-26
【其他论文】法治社会中的纠纷与纠纷观04-26
1963年《英国青少年法》及其实践04-26
“世界代孕中心”印度亟需代孕监管法律04-26
记美国刑辩律师丹诺的辩论实践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