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运载工具之令状主义例外规则

时间:2024-04-26 09:08:2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人们对于自己的人身和居家有着很高的合理隐私期待。通常人们在处于这些地方时对这些客体存有充分的期待,因此警察和执法特工一般需要持有由合理可能(probable cause)支持的令状才能对以上地点和目标进行搜查。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规定针对移动运载工具情形,可以作为令状要件主义的一项特别例外。

  一般认为警察针对移动运载工具的搜查不需要搜查令的理由有两点;首先我们考虑一下所谓移动运载工具的含义,它指汽车、卡车、飞机和船舶。对于这些交通工具人们持有的隐私期待是受到缩减的。这些移动工具都受到高度管制,人们必须持有许可执照才能驾驶它们。汽车必须进行登记,在许多州汽车还必须被检查。在雨刮器边上甚至还有车辆识别号码,那是为类似警察的工作人员检查察看时用的。其次,机动车是可移动的。在警察试图去获得搜查令时车辆可能由嫌疑人开走。

  警察不能随心所欲的搜查机动车。警察搜查机动车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其一,机动车必须在公共场所内。如果汽车是在车库内或是在紧邻房屋住宅周围的有隔离的区域内。那么作为令状要件主义例外的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就不适用了。其次,车辆必须是易于移动的,这意味着车辆必须对于合理之人看来表现为能够开走,但是这并不是说车辆必需在移动甚至是要求必须是有人在使用车辆。第三项是必须存在合理可能相信在车辆上能定位找出违禁品或犯罪证据。如果所有的三项要件都能够满足法院就可以决定警察得豁免于必须获得令状的规定。

  关于第二项要件,存在如何理解房车或用来作为居家使用的车辆问题。即使这些机动车作为住宅使用也被认为具有易于移动性。是否具有易于移动性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假如房车停在公共街道上就具有易于移动性,但是如果车是停在车库的车道上就不具有易于移动性;另外车辆是否取得上道路许可也是一项考虑要素,一般有上道路许可的机动车具有易于移动性,因为很少有人花时间和费用取得许可后又不去开动机车。但是获得上道路许可的房车如果是与生活设施连接或是停在小区人行道内则不具有易于移动性。

  关于第三项要件即合理可能要件,即根据事实与情势一个怀有合理审慎之人是否会相信在车内藏有违禁品或犯罪证据,合理可能可以来自对此事实的了解有依据的可靠线人也可以来自警察自己的观察。警察可以通过嗅闻到汽车内燃烧的大麻烟味或是看到塑料袋包装的绿色叶状物质并依据其训练和经验确认其为大麻,而无需警察从汽车本身的来源中收集证据建立合理可能。建立合理可能所需的信息可以来自其他来源。假设A街B号内有毒贩,警察在上址(毒贩家中)执行搜查令,警察发现在毒贩的咖啡台上有可卡因、在便器的水槽内、在阁楼内和阁楼外的分水栏内有可卡因,在房屋多处都藏有毒品,那么如果有机动车辆停在与A街B号直接毗邻住房周围有围栏的区域内,警察有权利依据搜查令搜查机动车,因为这部车上也极有可能是常有犯罪证据的场所。另一方面,如果机动车不是停在紧邻住房周围有围栏的区域内,比如说是停在外面的街道上,此时警察要么选择去另外申请新的搜查令搜查这部汽车,要么选择确定存在令状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形。前面已经提到一种例外,即获得同意的例外。另一项令状要件主义例外就是移动运载工具例外。汽车是在城市的街道上是在公共场所内。因此汽车具有易于移动性,也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第二项要件警察已经在A街B号住房内查获了可卡因,因此一个合情理之人有理由怀疑停在马路上的房屋使用人的车可能藏有更多的犯罪证据。尽管警察已经建立起了合理可能相信机动车内藏有犯罪证据,然而这并不是说警察有权力搜查机动车内的任何地方。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免除的是令状要件而不是合理可能要件,因此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并没有放宽任何其他要件。一旦警察建立起了合理怀疑相信汽车内藏有犯罪证据,警察可以搜查汽车内任何根据情理可能放置证据的场所。比如警察有合理可能相信汽车内藏有24寸电视机警察即有权力搜查车辆的乘员区域和后备行李箱;这时警察当然没有合理可能作为依据察看汽车内的储物箱或手套盒,因为那些地方根本放不下电视机。回到A街B号住房内查获了可卡因的案件里,警察在房间里查获可卡因在房间的多处查获可卡因,由于警察可以合理地相信这名毒贩停在其住所外的汽车内也常有毒品,因此警察可以搜查汽车内任何能够存放可卡因的区域。

  另一种假设情形是,宾馆门口外的人行道上有几只手提箱,警察有合理可能相信其中一只红色手提箱内有毒品,这时警察不能在没有令状的情形下搜查这只箱子。但是再假设添加一些新的事实:有人从宾馆走出将这只警方怀疑的红色手提箱放到出租车的后备行李箱内。这时警察即可以依据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实施搜查。因为出租车是在公共街道上而且看上去随时会开走很明显具有易于移动性,而且警察之前已建立起红色手提箱内装有毒品即犯罪证据的合理可能,符合构成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的三项要件。

  对于乘员所有的容器,最高法院实际上并没有根据容器为谁所有做任何区分,其关注点完全是在合理可能要件之上。警察持有合理可能搜查汽车,可以对在汽车内发现的能隐藏下警察所搜查的物品的乘员个人物品进行检查。最高法院也不要求警察在搜查乘员所有的容器之前即建立起其就是实施犯罪之人的判断。这里,关注点又一次落在乘员的箱包是否能够掩藏得下被搜查的证据。警察怀有合理可能相信汽车内藏有犯罪证据或违禁品并不总是能为警察提供搜查乘员人身的正当性,对于人身总是有更高的合理隐私期待。在怀俄明诉豪顿(Wyoming vs Houghton)案件中警察合法地截停了机动车,在与驾驶员谈话时警察发现驾驶员的口袋里有一只注射器。驾驶员在被问到注射器是否是用来注射毒品时,表示承认。这一信息给警察提供了合理可能,随即对汽车实施了以发现毒品为目的的搜查。警察在后座发现了乘员的皮夹,警察从皮夹内发现了更多的毒品。法院认为乘员的容器可置于搜查之下,但是法院也指出,由于人们对于自己的人身有更高的合理隐私期待,因此依据与搜查乘员随身物品的相同的原理不能自动得出允许警察搜查乘员人身的结论。如果诸如钱包皮夹之类容器并不是在车内发现而是与乘员身体以某种方式连接附着,比如用手持有或斜挎于肩,则此时这些容器属于人身的一部分,其他的物品如皮夹、背包、钱包若以某种方式附着于身体这也应当被看作是人身的一部分。如在乘员的皮夹中发现毒品,警察应当有合理理由相信这名乘员确实占有此毒品。警察因非法持有毒品对乘员实施逮捕之后,可以实施附带于逮捕的搜查,即可以搜查由乘员直接控制范围内的容器。

  最后重申机动运载工具例外的三项要件:首先,机动车必须在公共场所内;其次,车辆必须是易于移动的;第三项是必须存在合理可能相信在车辆上能定位出违禁品或犯罪证据。当警察满足这三个要件时即使有实际可能去申请令状法院也允许警察直接实施搜查,警察可以径直在马路上车辆停留的原地搜查如果警察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扣押后的停车位对机动车实施搜查。对车辆内的邮包也是如此,在美国诉琼斯案(United States v. Johns)中,海关官员有合理怀疑相信车辆内藏有大麻。他们搬运下了几个邮包认为其中藏有大麻并将其存放起来,直到数天之后他们才搜查了这些邮包。尽管此时海关官员本已有充分时间申请令状但是法院还是认为搜查合法有效。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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