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焚都阻挡不了拆迁,辽宁抚顺拆迁官员亡命于钉子户杨义刀下,也就不难理解。这未必是孤例,同样的事情,虽然没有发生,但已经这样预警。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近日贴出一张《告拆迁办工作人员》的死亡告示,声称:“如再来骚扰,我一不警告,二不报警……,直接性送你们归西。”这位业主甚至用了这样的口吻:“你们来我不会和你们吵了,我会热情地接待你们的,因为我的路上有你们相送相陪……”这是一个绝望者的语言,正如发生在抚顺的,是一个绝望者的行为,他们居然视法律为无物,亦视自己生命为无物。这是怎样一种残酷的现实,借此我们终于发现,我们已经走到了一个正义的临界点。
再也不能漠视暴力拆迁这类血染的悲剧了,量的累积已经够多,可怕在于,它已经转化为同归于尽的“予及汝皆亡”,不仅是心态,而且是行为。这好像成了一个简单的自然逻辑,既然我死了也挡不了你的拆迁,我为什么不和你拼命。如果读过抚顺拆迁血案的报道,可以看到,这一血案纯粹是被逼出来的。本来拆迁者并不在意流血,他们行动时就已经准备好了救护车,只不过这个救护车是为被拆迁者准备的。拆迁者志在必拆,甚至考虑到了最坏的结果,哪怕你以命相拼(死了人,也不过是拆迁费抬高一些而已)。万万没有料到的是现场翻船,喋血者不是被迁者,而是自己。
网上有不少声音为杀人者叫好,我却为此叫悲。明明杀人是违法的,可是被拆迁户杨义却拿起了刀。为杨义自己的生命想,我也不赞成他动刀。但,这不是哪一个人赞成不赞成的问题;问题在于,一个社会,如果法律正义缺位,什么不可想象的事都会发生。这里不想陈义过高,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利,虽然卑微,但为宪法所保障,亦为后来制定的《物权法》所保障。这种保障,在很多地方政府那里,不过一纸空文。真正有效的,却是和宪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尽管声名狼藉,甚至被指为恶法;但因为它可以助纣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政绩,被当做真正的法律。成都唐福珍事件中那位官复原职的城管局长把唐福珍自焚说成是法盲的悲剧。他眼中的法,不是宪法,也不是《物权法》,就是这个早该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条例》。
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具有正当性,英语中权利和正当是同一个词(right);因此,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对它的捍卫也就具有正义性。这是一种自然正义,它甚至体现在动物世界中(如果一只狮子闯入了另一狮群的领地,它的下场可想而知)。但是,自然正义很血腥,它缺乏理性的度量衡,往往过当。人类社会的高明在于,它把每个人执行自然正义的权利让渡出去,交给法律,让法律作为第三者来行使。法律行使正义的好处是,可以理性地做到“等利害交换”,既然你侵害了别人的权利,法律同等地就要剥夺你的权利。这个法律首先就是宪法,由它确定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如果出现侵犯,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有相应的下位法以制裁。
可是,如果法律缺位,如果法律只是无以落实的条文,即它不能主持正义;那么,在个人权利受到无望的侵害时,复仇性的自然正义就会走出来替代法律正义。这样的情形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在所难免,唯一可免的便是这个社会真正推行法治,让法律正义高于一切。毕竟法律正义是正义的文明形态,正如自然正义大体是正义的野蛮形态,伴随着它的往往是与生俱来却又与生俱在的动物性,并且是动物性中善于复仇的那一面。这里,我不惜以鲁迅来举例,鲁迅说:“我总觉得复仇是不足为奇的,……但有时也想:报复,谁来裁判,怎能公平呢?便又立刻自答:自己裁判,自己执行;既没有上帝来主持,人便不妨以目偿头,也不妨以头偿目。”请注意它的最后,当法律不能主持公道、不能保障杨义们的正当的私人财产时,杨义们一旦按自然正义的原则行事,就很难说是以目偿头,还是以头偿目了。总之是血腥,不是单方的血腥,而是双方的血腥,乃至社会的血腥。今天,我们已经闻到了它的腥味。
从杨义血案和那份拆迁死亡告示来看,不要再侥幸,我们今天已经趋近法律正义和自然正义的临界点。是让文明的法律正义战胜自然正义,还是让血腥的自然正义战胜法律正义,请肉食者谋之、谋之、再谋之。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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