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制度之我见

时间:2024-04-26 09:08: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说起“保研”,我个人是深有体会的,因为自己当年就是通过这一制度程序进入北大研习公法的。“保研”,严格来讲并非直接保送,而是以本科前三年的学业成绩或学工系统的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国家及高校的具体政策规定,经申请而取得免于“初试”的资格,参加提前安排的选拔考试程序,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保研”一般针对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机会而言,这一阶段处于本科教育和最高端的博士教育之间,具有某种混合与过渡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谓之“学士后教育”或“博士前教育”——尤其是近来国内诸多高校的硕士生学制改为两年之后,这一性质更加突出。保研作为一种研究生的选拔机制,坊间议论的一般是其公正性问题,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本文即拟就这一问题展开,基本结论是:保研制度受制于精英教育的性质以及政策性福利的约束,对教育平等原则有一定的偏离,且具有正当性;保研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应转化为保研/考研的比例合理性问题以及校内保研/校外保研的可比较性问题,这可能依赖于教育部提供更加明确的基准控制;保研制度在形式上要提供更高程度的标准明确性和程序公正性。

  保研制度的一般操作方案为:教育部总体控制各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及保研生比例;各高校(一般具体到各学院)制定保研的具体制度和操作流程,后者一般每年更新一次;各学院确定接受校内学生和校外学生的名额,分别申请、考试和录取;保研一般以学业成绩为主要指标,但也有几种特殊的保研类型(如学工成绩突出的、参加支教/支边计划的、具有某项特长/作出特别贡献的,等等)。保研制度本质上是教育部下放给各高校相对自主招收合格研究生人才的一种特别的教育行政权力,可以归属高校自治权的范围。在经验操作层面,保研制度遇到的质疑主要有:人为限定接受校外保送生的来源(如北大法学院只接受国内16所高校的优秀本科生);接受校内保研与接受校外保研在名额、程序和录取机会上存在很大差异;总体保研数在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特殊的保研类型缺乏公信力,等等。这些质疑,从教育平等原则的角度来看,似乎“义正辞严”。但是,我们正在讨论的乃是作为一种研究生选拔机制的保研制度,而不是公平性十分突出的高考制度。最近,法学家和教育学界对“高考招生平等”的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热忱,这是可以理解的。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本身的发展,本科教育的精英色彩日益淡化,教育大众化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日益成为大学的主流特色。高考作为中国科举制度的某种替代,秉承着教育和选拔的双重功能,但普通教育的色彩更重(科举则偏向于精英化的选拔)。高考的录取机会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所有公民进入社会竞争系统的基础性路径,在该领域强化平等原则的规范化诉求具有显然的正当性。但是,研究生教育不是普通的国民教育,而是选拔性和特别培养性质的精英教育,对合格研究生的判断标准也不再是基础知识的全面性,而是专业知识的深刻性。研究生的导师制要求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知识沟通和人格协调,否则可能导致研究生培养的失败。在这种语境下,以面向高考的公平标准要求保研/考研,显然是不大合理的。吊诡的是,根据法学家的观察,实行全国统考与各校自主命题相结合的考研制度却被认为是比高考更加公平的制度(比如没有地域歧视)。实际上,考研的复试制度和保研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研究生招录和培养的精英导向和导师主权。保研制度切合了研究生教育的精英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导师自主选择研究生加以指导的学术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同质化的统一考试制度在个性化人才选拔方面的制度性缺陷。此外,研究生名额还被各高校用于鼓励大学生从事学工系统的工作、支教/支边等政策性目标,这些目标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比如支教/支边可能就来自于共青团的全国性计划。研究生教育的精英性质和学校承担的政策性目标导致了保研制度对教育平等原则的偏离,其中的“精英性质”要素具有正当合理性,“政策性目标”的合理性不足但难以在现有体制下消除。

  为追求教育平等而废除保研制度显然是很天真的,也是激进不可取的。但是现行的保研制度确实存在诸多需要注意和改革的问题。就硕士生阶段而言,由于其混合与过渡的性质,教育平等原则依然应该具有规范效力。这就要求研究生计划中的相当一部分名额仍然应该用于全国统招。实际上教育部给予各高校的保研比例并不高,一般为应届毕业生的5%,不过各高校在具体操作中通常都超过了这一比例,并建立了保研/考研的名额转换机制(即保研未用完的名额自动转为考研名额)。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教育部的制度安排不够合理,难以满足各高校选拔研究生的需要;二是实践中各高校已经突破了教育部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失控的危险。保研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不能支持保研比例的无限制扩展,否则教育平等原则将遭到废弃。无论如何,保研制度只能作为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种补充与矫正机制,从而确保教育平等原则的规范效力。这就要求,保研比例不能超过年度招生计划的50%。实践中有些高校或学院的保研比例超过这一指标,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甚至也是不合法的。这需要教育部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调研和论证,合理规定保送比例并严格督察执行。5%肯定是太低了,难以满足特别选拔的需要,各高校任意扩大保研比例也是不对的,这需要教育部提供强制性的基准(比如15%-20%),禁止各高校超越上限任意接受保送。保研实体公平的另外一个层面是校内/校外保研的关系问题。实践中,有些高校/学院采取1:1的比例,有些则严重偏向本校学生。此外,还存在对校外不同高校的“歧视”问题,即人为指定保送生的来源,特别是名牌大学,排除了相当一部分的高校推荐资格。如果说保研对本校生的倾向性还稍具合理性的话,在接受校外保送生方面人为设定“歧视”标准,则有失公允。对校外保送生,笔者建议高校/学院放宽范围,强化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以及选拔考试程序,这样可以较大程度地做到对外校生保研利益的平等尊重和对待。

  当然,保研制度的公正性还来自于其标准的稳定性、明确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力避“暗箱操作”和“任意选拔”。实践中不少高校/学院的保研标准频繁变动(有的每年一变),实质标准含糊不清,程序操作粗陋,严重影响了保研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要求各高校加强保研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确保保研的公正透明,以制度理性和程序保障促进保研功能的正常发挥。

  总之,保研制度作为一种精英化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其只能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种补充机制,需要和教育平等原则相协调。制度操作层面,保研制度应注意保研/考研的比例平衡与校内保研/校外保研的可比较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保研制度在形式上应强化标准的稳定性/明确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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