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自由裁量权

时间:2024-04-26 09:08: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东莞将建立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种类,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合法、合理。

  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催生了行政效率低下、随意处置相对人权利、权力“寻租”等多种弊端共存的现实情况下,引入规则的细化、量化等裁量基准技术,把违法情节和处罚程度分成不同等级,让所有行政处罚都“对号入座”,从源头上解决过于“自由”的问题,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

  不过,相对于多变的社会生活而言,规则永远是相对静止的,根本无法全面、精确地预测和规范所有的行政管理事项,很难和实践一一对应,更存在着对事实本身在什么角度以及如何评价、取舍剪裁等问题,企图满足“贪得无厌”的现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是一件勉为其难的事情。也就是说,裁量基准的设计无法穷尽现实多样性这一基本事实。

  从另一个角度看,违法行为的程度有轻重之别,危害有大小之分,如果只规定一个标准而没有相应的自由裁量空间来处理不同行为,这看似公平“一视同仁”,实质上却掩盖了其极大的不公平性。给执法者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做到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以达到法律规则无论适用于哪一种事实都能得到同样公正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弥补了法律规定僵化的缺陷。正如古希腊伊壁鸠鲁所指出的那样:“在稍微具体地适用法律的时候,它对某些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也可能会因条件而变为恶法。”

  事实上,自由裁量控制的核心问题,是寻求人与制度、规则的普遍性正义与裁量的个别化正义之间的平衡问题。制定量化细则固然重要,以便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可供采用,避免天马行空,但关键还要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任何实体的公正都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支持。只有建立健全告知制度、职权分解制度、行政时效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等等,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不仅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着控制作用,更能给予当事人进行自卫”或“抵御”的机会。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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