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原因理论;哲学原因理论;法律因果关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
数千年以来,关于犯罪原因以及犯罪生成机制一直是哲学家、政治家、社会学家、自然科学家,以及神学家们关注的中心话题之一,他们对犯罪原因的探索从各个维度与各个层次,极大地丰富了犯罪原因理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运用新的分析方法重新审视,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呈现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科学图景。
国内外犯罪学家发现:犯罪的因素诸多,相互作用复杂,而且至今仍有新因素不断地被发现。犯罪原因系统中有各种因素,每种因素起着相对的影响作用,各因素之间又相互作用,形成很复杂的机制。如果只对一些犯罪因素作相关分析,它只能说明一定的风险系数,不能说明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犯罪结果的犯罪原因不是用某种或某些因素就能说明的。
在现代犯罪学研究中,人们已经认识到,犯罪原因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认识到犯罪原因与犯罪因素的区别。根据现代非线性科学分维分形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犯罪原因而言,也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我们探究犯罪原因是要分析犯罪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并不是只研究某种或某些犯罪因素。
区分原因与因素不仅对犯罪学研究有重大意义,对哲学因果关系研究领域更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理论的尝试。
在哲学上更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三、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实质是探索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法律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从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当把原因理解为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时,原因与结果具有等当性和必然性,当把原因理解为引起结果的某种现象(因素)时,原因与结果并无等当性,也无必然性。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行为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因素与法律后果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据此,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上的各种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可能都面临根基被动摇的危险。包括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将会被新的因素归责理论所取代。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原因理论将为新的法律后果归责理论奠定哲学基础。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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