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案件管理加强自身监督

时间:2024-04-26 09:08: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民心,司法行为科学化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检察机关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处理好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关系,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强化自身监督;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案件管理的科学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保证公正司法。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高检院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上,周永康书记和曹建明检察长分别就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意见,尤其是曹建明检察长在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案件的集中管理”的要求。这些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指出了在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中,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案件的集中管理就是通过对案件统一受理,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质量评估,达到规范检察业务建设、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通过加强自身监督,使检察行为更加科学化。案件管理中心在强化内部监督,使检察权在行使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同等地受到监督,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一、提高对案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保证案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对于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省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市院也对案件管理中心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研发了案件管理软件。案管中心职能定位是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是检察长的案件管理助手,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主要行使对案件监督管理的权利,包括案件受理分流、流程跟踪监督、个案督察督办、办案质量评估、赃款赃物监管等六项工作职能,这六项职能可以概括为管理、监督、服务和保障。其中“管理”是指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检察业务对检察业务全覆盖、不间断的监管:“监督”是指通过对办案过程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服务”是指通过办案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为检察长、检委会全面及时掌握各项业务工作情况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保障”是指通过建立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平台,为职务犯罪查办案件获取信息、提高办案效率提供服务保障。我们在工作中体会到,要充分发挥案管中心的职能作用,必须认真领会和把握上级指示精神,把案管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加强自身监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案件管理中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的业务流程,科学配置各部门的权限;对相互关联的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几个部门要相互衔接;根据各个环节、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办案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相关法律对证据标准要求,制定出具体的证明标准;规范改环节的办案程序,制定明确的业务流程,使案件在检察各环节流转顺畅。只有当案件达到该环节所必需的证据标准时,方可通过确认程序将案件按照流程送入下一环节,从而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做好案件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以下案件:自侦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和立案后撤案的案件;侦监部门决定不捕的案件;公诉部门决定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案件;在办案中引起上访的案件;本院作刑事赔偿的案件等。

  三、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案件质量标准。各业务部门、诉讼阶段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为此,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应细化到如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终结、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侦诉判决的一致性分别制定标准,以充分体现各阶段特有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估案件。

  (二)建立案件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件管理中心承担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职责,案管中心应当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强化案件管理意识,提高案件质量。考核结果记入办案人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检察办案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另外案管中心还应建立办案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被确定为一般瑕疵案件的,案管部门应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办案人,要求限期整改,被确认为严重瑕疵、错案的,依据《山东省检察机关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全院案件监督管理机关,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享有监督处分权,如要求纠正权、建议处分权、建议追究责任全、年度案件质量评议报告权。对在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形相应作出处理决定。

  四、把案管中心建设成为阳光检察的窗口,更好地推动自身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不仅要有效地对案件监督管理,还要成为社会民众、案件当事人了解检察、了解检察案件信息的一个窗口。案管中心通过建立案件公开查询制度,将适合公开的办案信息公之于众,方便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做到阳光检察,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案管中心所有的案件在案管软件上都有记载,在不泄密的原则下,如果当事人来查询案件的进展,要如实告知当事人,保证其应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设立相关的电子阅卷室,变传统的纸质阅卷为多人同时参与的电子阅卷室,方便律师阅卷,有效地解决当前律师阅卷难的难题,保证法律所赋予律师的阅卷权。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全程监控,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掌握、化解信访隐患,防止因办案激化矛盾或产生新的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建设一支精通检察业务、善于案件管理的案管中心队伍。

  案件管理中心需要熟悉检察业务的专业人员,不熟悉业务,不了解规范化要求的案件管理人员面对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七大检察业务会无从下手,更何谈监督管理。案件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要充分履行职责,不仅需要外部支持,更需要强化自身素质,不仅要熟悉刑法、刑诉法等基本法律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逮捕标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等各种证据审查标准,使案管人员成为各类案件审查的行家里手,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建议案管部门汇编检察业务工作实务手册,或配备必要的业务用书。

  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是实现案件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为充分整合检察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维和工作模式。既是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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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建波 系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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