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统计中,一审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结案和裁判结案。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一说,可见上诉案件产生于裁判结案的案件中。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39%,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做诉讼当事人工作的能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至关重要,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满意度和接受度。
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必要性。服判息诉率高意味着上诉率低,表明一审判决能被诉讼当事人广泛接受和认可,反之则表明,一审案件的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期望和需求,引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裁判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主审法官的错判,裁判能力差呢?显然不是。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虽然不能说明一审法官办案能力差,但至少说明一审法官工作能力、特别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中,作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
一审法院法官一定要重视服判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调解工作,更不能有只要自己在裁判中没有枉法,就算被上级法院改判也没什么的不良想法。在裁判中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追求公平、正义裁判的同时,顾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感受,努力提高一审判决的服判息诉率。怎么样才能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呢?我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调撤率。调解结案对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高调撤率是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不二法宝。一方面,调撤率高需要法官作出裁判的案件数就变少,裁判的案件少,错判率和枉法裁判的案件就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提高。另一方面,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上诉的案件又全部来自于裁判的案件,裁判的案件少,相应的上诉案件数就会减少。上诉案件数减少,在结案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上诉率就降低,就表现在服判息诉率的提高。调解结案数上升,裁判结案的案件数减少,能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性。各法院要重视审判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不断提高裁判的无差错率。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影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一个追求公平、正义,在裁判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正裁决的法官,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高,服判的意愿强,上诉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
三是适时修正和降低诉讼当事人的胜诉心理预期。双方当事人一旦将争议提交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在心理上肯定都认为真理在自己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胜诉预期。法官在一审中,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不断修正当事人的胜诉预期,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诉预期维持在一个合理和适当的程度,一定程度上就强化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服判息诉。
四是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判后释法答疑是人民法院在宣判后,通过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一审判决后主办法官要主动、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其有什么疑问,对判决有哪些不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予以解答。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当事人败诉后的不满情绪,避免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上诉,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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