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论文】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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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该文从古今两方面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时代的选择,并进一步阐述了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新的内涵。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法共治。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1]江泽民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揭示,表明我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1.古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哲学解析

  “德治”和“法治”两个词在中国很久以前就存在了。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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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叫“德政”,就是统治者、当权者采取一些宽松的、惠民的政策,让老百姓在动乱的世道之后得到一些休养生息。第二种叫“德教”,讲求的是“修己以安百姓”[2],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种是“礼教”,宋明以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3],打着道德的旗帜,给百姓灌输一种最腐败僵化的意识形态、非常黑暗腐朽的封建等级纲常观念,以达到奴役被统治者的目的。

  而古代中国法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到“以法治国”[4]。但管仲的“以法治国”实质是人治,是在法律服从皇权的前提下的一种治国方略。之后,“法家”代表人韩非强调“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思想,也充分说明了“法治”实质是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服务,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

  根据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由此可见,德治和法治的内涵问题不仅是法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问题。

  2.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科学解读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因此,一个国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根本上受其社会结构形态、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素质、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国际发展态势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左右。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5]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具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法治是为自由、平等、民主而存在。“法治是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质、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6]法治具有历史承继性,不能断裂历史而看待法治,必须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下看待法治以及法自身及其实施的价值和道德性。民主社会法治的实现须存在一个前提,即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既是法治存在的前提也是法治的精神品质。法治是一种新型的规范秩序,它的新颖性在于其规范的普适性,即法治所要规范的不仅仅是被统治者,用样也是对统治者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权力的范围。

  3.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新内涵

  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7]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涉及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能否结合,即两者结合的可能性问题;二是如何结合,即结合的路径和方式问题。

  3.1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可能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肯定性分析: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逻辑前提。在逻辑上蕴涵着一个前提,即德治与法治不是同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因有差异而能互补,因能互补而需要结合。正是这种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补或重叠使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法律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养老育幼”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两者的价值旨归是一致的、重叠的。只是在不同的文化领域,人们给予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3.2关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路径和方式,根植于国家社会环境基础。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 现代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不同于以往的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种种历史形态,一方面,两者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诠释,另一方面,两者结合的内涵富有时代精神。中国传统的德治与法治一直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族结构是传统德治存在的坚实社会基础。宗族内部成员关系的维系是基于人伦道德而非国家法律,这是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冲突的社会结构原因。而当新中国建立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社会的基本功能“单位”化,而“单位”代替了原来的宗族而成为新的承担社会管理、资源分配和社会控制等职能的基本社会细胞,一切以道德品德和政治觉悟为前提,这既继承了传统的德治体制,又使得自身价值的实现被封杀。

  现代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创新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三个代表”思想在治国理念上的贯彻和落实。封建专制传统和计划“管制”体制所形成的专治文化和“官制文化”,使管理者对社会、经济、意识的失控极为敏感,这就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德治的主体就是政府国家。其实就权力的主体、权力的目的以及权力的行使而言,德治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三个代表”思想不仅对执政党的建设和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而且是我国推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提出了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提出了社会文明价值关怀。“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根本价值追求。总之,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既是为规范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寻注合法性权威,又是改善提高整个社会精神状态,健全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和民情支持的重大措施。

  其次,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实现需要民主程序的完善和公民的自由权为前提条件。民主和自由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政治基础。自由、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追求,而这皆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德治的提出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尤其是精神方面的发展为目的,人的自由不仅仅表现在不受外部压迫,更表现为人的内在价值的自由全面的展现。而法治与民主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亲缘或伴生关系。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既以民主自由为目的,又离不开民主自由的扶助,“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德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我国,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的,人民群众既是“治”的客体又是“治”的主体。因此,治国所“以”和“依”的德与法,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自由的基础上确定,进而取得“治”的有效性。

  4.“法德共治”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实践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道德与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它们又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是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法治与德治一刚一柔,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呢?

  首先,全面落实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战略任务,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其次,全面深入地认识和领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一治国方略。要力求避免片面性,也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应始终坚持两者的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法治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要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加强个人修养。通过提高全民思想道德水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治理的模式、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元化的。道德、宗教、习俗、法律、政策等都可以被作为治理的措施。而一个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对于国家而言至关重要。总之,如果说我们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健全的文明的民主社会,那么,健全的文明的民主社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才会加快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G]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论语·宪问》[O]

  [3]《朱子语类》[O]

  [4]《管子·明法》[O]

  [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G],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6]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

  [7]《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G],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8]《邓小平文选》[M],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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