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具有客观性,是由社会决定、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因此,当我们把法治理念放入社会主义国体来分析,就能充分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现象的理想、信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理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淀,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更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构建和培育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念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而司法文明又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就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角度出发,对加强和推进司法文明建设作些粗浅的阐述。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司法文明建设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状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司法文明是与司法黑暗和司法腐败相对,又与民主法治相伴。其中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治化状态,更是司法文明建设成果的直接体现,也可以这么说司法文明对于整个政治文明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司法”,就是掌管法律事务之意。根据我国的宪法,司法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统称为司法权,这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中的重要方面。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主要靠的是司法主体的作用发挥,而该主体作用发挥的好与坏,又往往与该主体意识文明的程度相关。近年来屡见于新闻媒体、街头巷尾、政坛民间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是司法腐败,主要是司法不公、司法人员腐败和司法效率低下等,人们祈盼司法公正的阳光普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无不与司法主体的意识直接相联,这些行为的存在,无不受司法人员的观念支配。因此,倡导司法文明的要求,自然是与遏制司法腐败的呼声相对应;加强司法文明建设,首先要培植正确的法治理念,进而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司法主体、司法人员具备了正确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才能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行为。然而,由于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制度的诸方面的原因,不仅我国社会从总体上而言,法治意识是淡薄的,人治色彩是浓重的,就司法领域而言也是痼疾较深,缺乏与法治进程相伴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根基和培植。所以,当前在大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之时,我认为最缺乏也是最需要加强的是司法主体正确的司法观念、法治理念建设,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更需要的是加强司法人员正确司法观念、意识的培养,使之成为每个法官、检察官的精神和灵魂。
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着社会文明的水准,特别是在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树立执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义。司法文明是司法意识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一是培育司法人员司法文明理念,在思想上首先要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意识,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公正、公开、透明、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二是制定司法文明制度。要按照司法文明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先进司法模式的顺利推行。公开规范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本身就是文明的体现,而且能进一步促进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规范化管理措施,使大家行之有矩,动之有规,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约束政法干警行为的良性运行机制,才能使司法工作正常、有序、规范的运行;三是规范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强调严格执法,重视执法人员,特别是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执法的方式、执法的环节和细节上注重人性化和人文关怀,体现办案人员的文明风范。在仪表行为上,司法工作者应讲究司法礼仪,着装得体,外表大方。在语言态度上要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礼貌和对其人格的尊重,避免随意、傲慢和无礼,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执法人员对其陈述和辩解的真诚倾听,切忌嘲讽和挖苦。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防止冤案错案。”①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扣法治建设主题
司法主体要确立的司法观念,也就是说司法主体具有的法治理念应该是科学的、进步的、符合实际的。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目前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严重、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法治理念成了司法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的热门话题,人们在不约而同地揭露、批判、鞭挞落后的法治理念的同时,也在极力主张着林林总总的法治理念。当然,其中不乏有许多进步的法治理念,同时,也难免伴随着一些不科学的东西。因此,当前要确立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我认为要从与建设司法文明最直接相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紧扣法治建设这个主题,掌握以下几方面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要围绕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②这一基本目标来确立,这也是法治社会所应体现的价值标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此,就我国的司法主体而言,就是要围绕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和要求,培养和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二是要善于借鉴、吸收近代,特别是现代国外的司法文明的成果。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治历史漫长,民主积淀深厚,司法体制健全,形成了较丰富的适合其政权体系运作的法治理念,虽然,这些理念、观念、思想是这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诸方面的客观反映,但历来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求实的态度待之,借鉴有益的行之有效的,汲取其合理的,抛弃其糟粕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已与世界接轨并逐步融入世界,面向世界,更需要我们有这方面的宽广眼界,博大胸怀。再加上我国封建专制漫长和影响,我国司法文明起步晚、经验少,更需要各人家学习。而学习、借鉴国外的东西不是不加鉴别的生搬硬套,强制移植,主要是取之其中合乎司法运作、司法建设普遍规律的积极成果。
三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是我们确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最为重要途径,即使是国外的东西,也同样需要与我车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证明其是有有益的、合理的、有效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认为要考虑这么几个方面的因素:(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司法权的宪法和法律的定位;(2)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的实践;(3)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正在着力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4)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进步等。
总之,就是从司法文明所应体现的法治建设这个主题,根据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目标,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着眼于现代、着眼于实践、着眼于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来确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法治是人类现代文明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司法文明又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司法主体的法治理念的塑造、确立,源于时代法治进程的需要,并将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来成为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因为,科学的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法律本义、正确执法的关键。司法主体应适应时代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与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治理念。
(一)明确法治根本,服务大局建设
法治是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形态。法治是属上层建筑范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产生于经济基础,作用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究法治其根本来说,无非就是统治者通过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有序的运转,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创造环境。所以,我们要从法治这一根本出发,树立起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个中心观念,特别是当前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为“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服务,确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应该成为司法主体首要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的。通过各司法主体的具体司法行为,注重司法工作效果,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过程中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长期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维护法治基础,树立平等观念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国家治理形态,民主是它的基础和实质内容。而民主的基础就是平等,就是反对特权,呼吁对人尊重。因此,司法主体要牢固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人权理念。
平等是法的基本属性、基本含义。平等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不仅司法主体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也是耳熟能详。但是在司法领域中真正体现、普遍做到还有较大距离。这是因为人治的劣根性还存在,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还存在缺陷,司法的权威尚未树立,司法主体的素质还不适应法治的要求等等。所以,我们在致力于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还要在司法人员中加强这一理念的培植。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盖面更宽,内容更丰富。法制统一原则是世贸基本原则之一,世贸组织要求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而市场的统一,必然要求有统一的法制来规范。如果不能公正、统一地适用法律,就不可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应当公私有别、内外有别,平等地保护多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权是平等的基础。因此,“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状况的如何,可以说是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直接相关的。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每一个人自由地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认真地看待权利”已成为现代法治理念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面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特别是我国已融人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已加入相关的人权国际公约,就必须认真重视人权问题,根本改善人权状况。其中更为迫切、更重要的是,要以人权保障的理念武装全体国民的人权价值观,作为司法权的直接行使者——司法主体,则更是当务之急。既要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要树立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使我们的司法活动、执法活动更趋于人道化、人性化,真正彰显司法文明。
(三)落实法治保障,注重监督制衡
法治国家的实质,是人民通过法律的权威来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维护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地位。简单地说,法制的精髓就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可见,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是法治的重要体现,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治国之道。同样,在司法文明建设中,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必须树立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理念。因为这是两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原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的体现。要对司法权行使进行制约、监督,首先就必须有权责明确的司法权,即做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进行司法监督、制衡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只是肯定了“两院”在行使其职责时的某种独立性,即司法程序的技术性独立,同时,这种独立是指法院、检察院,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再加上由于过分强调“两院”的专政工具属性,对职业化、专业化要求缺乏,司法主体的工具意识、服务观念突出、强化。所以,司法权威受损,人们对司法的神圣性及司法的终结性发生怀疑,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不仅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借鉴现代法治精萃,构筑国家权力的合理架构,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且要在司法主体间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理念的内心形成。
当然,司法独立并非指司法完全自由,而是批司法免受非法的干预的强制,它不排斥对司法的合法监督。对司法的监督不是使司法丧失独立性,而要提倡的是对司法权的行使有理有节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偏废一方都是对司法的破坏。过分吹捧司法独立,会放纵司法权,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而一味强调司法监督,也可能会束缚司法的手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党的十六在报告中也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司法权行使既要独立,又要接受监督。这种监督既有外部的,如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制约与监督。内部的制约与监督不仅包括司法系统内各机关的制约与监督,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而且包括各诉讼环节间的制衡,如控辩式庭审模式,控辩双方在同一平台上地位平等、权利相当地开展诉讼活动。在当前司法不公问题突出,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检察官更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宪政体制中的制衡原则,历来都是双向的,权力分立既是独立的本意,又是制衡的需要。常说的一句话甚有哲理,“监督者更需要接受监督”。司法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具有这方面的双重机制,司法主体更应具有接受监督的优良品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文明建设。
(四)围绕法治目的,追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现代法治既是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体现在:一是有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二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这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因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观念,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克服埋头完成办案任务的思想倾向,切实把公正作为检察执法工作的灵魂。严格用法律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办案纪律,重证据,重程序,注重克服不按程序办案,耍特权,不文明执法和轻视人权等问题。注意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切实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强化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不枉不纵的观念。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案件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之间的关系,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强化办案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观念。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要实现公正除了要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外,还应该从司法运作的本身出发,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司法处理的效率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实现从内涵要求到外在条件的双重保障和统一。由于“法律至上”是实现法治不言而喻的命题,是法治的关键内容和最重要的要求,是广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的。透明、公开是公正的合乎逻辑的形式外在要求,也是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相适应的。暗箱操作易生偏颇、腐败,公开有利于接受监督,公开的范围越广、力度越大,司法活动所受到监督的范围就越广,受到监督的力度就越大,进而也就有力地推动公正司法的进程,以公开促公正。应该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显现。但在人们指责司法腐败的时候,就表明人们还有更高的心理预期。司法活动中不透明、不公开的事例还有许多,形式上书面审还存在,内容上释理性还缺乏,决策上主观意志还左右,甚至长官意志、领导批示还屡见不鲜。因此。司法主体要自觉地树立起公开、透明的法治理念,摒弃司法神秘的色彩,不断拓展和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实施阳光作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五)坚持执法为民,提高司法效率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历史重任。“执法为民”是新时期司法机关的执法宗旨,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顺民心、重民意、保民权、兴民利;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执法为民,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同时,要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主要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司法公正本身就包含着效率问题,效率的提高有助于达到公正,两者一脉相承。有学者曾称:“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对于群众来说,既要求自己的问题得到公正的解决,也希望时间、成本不要太多。“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果不讲效率,久拖不决,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某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没有效率,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
在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度里,程序法也应当得到高度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然而,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公正、轻程序过程”的观点根深蒂固地存在,程序法仅仅被当做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当前要凸显程序法治建设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在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同时,要大力倡导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有时甚至要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强调“过程公正”的理念,通过切实确立和落实一系列的诉讼制度,使诉讼程序的“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近年来,诉讼的效率问题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的广泛重视,人们普遍意识到司法低效不仅仅是纠纷与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的问题,而且还是一种腐败的问题,人称为“亚腐败”。前不久,某法制报曾登这么一个案例,说的是一小老板在某地租了几间店铺,租期3年。3年后想提高租金续租,但房主不同意,协商不成,房主诉之法院。由于案件是非明确,承租人难以找到为之赢得租期进而产生收益的理由,其败诉是显而易见的。但承租人找了个律师答应帮助他至少续租9 个月以上,于是通过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即一审可在6个月内审结,经上诉二审又有3个月的时间。二审虽然败诉了,但已达到续租近一年的目的。这种行为从程序上看是完全合法的,但却掩盖着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合理”寻租,使得当事人(房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说“司法亚腐败”对于我们的司法公正也是重大的打击,因为当事人遭受损失后,“有苦说不出”,从而对我们的司法公正产生不信任。因此,司法主体要具备效率理念,注重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投入,讲究诉讼时效,针对各种案件“该简则简,该繁则繁,简繁分流”,使公正与效率两在诉讼价值理念得到更合理的协调。
(六)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因为法治是与文明相伴,同进步相随,和发展同在,法治的进程离不开创新的有力推动。在当前建设司法文明的进程中,笔者认为树立创新的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人民的伟大实践在发展,就我国的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健全与完善,不仅其中有不适应客观发展的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大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而且其中还有面对不断涌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出现法律的盲点与空白,立法上缺乏前瞻性。这些都要求司法主体应树立创新的意识和理念,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发挥我们主观能动性,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加强司法文明建设。虽然法治对司法主体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但从法治目的和法的最高精神来说是主持和实现社会正义,捍卫公共权益。因此,司法主体应以实现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创制先例,弥补法律的滞后与不完善。立法要与时俱进,司法更要与时俱进,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显迫切。创新的理念旨在要求司法主体既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又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③,把司法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注:
①贾春旺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③《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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