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证据;种类;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种类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已经衍化出了纷繁复杂的形式。它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电子货币及交易记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 此外还有电子签章、电子资金划拨等,而电话录音、电子文件、数据库文件、手机短信等也常被列入电子证据的范畴。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新形式也在不断涌现,以列举的方式一一说明,也变得越来越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归纳特征,对已经出现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符合电子证据特征的证据,进行界定。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虽然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观点,但从各种存在差异的定义中,不难发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实际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数据电文,它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介质,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在这点上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2、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它证据相比技术含量高,可以反复重现。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也正是由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很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计算机专家凭借尖端技术来进行。
3、易破坏性;
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而且这种数据电文的修改简单、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侵入系统、盗用密码,进行违法活动时,很容易就可以转移或毁灭证据。同时在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行为人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别人的计算机,盗取资讯、变更软件资料而不留下痕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病毒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还有一些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这类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强,存储的时间不固定,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如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必须及时收集,否则将丧失证据的完整性,使得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甚至无效。
4、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决定了它是由借助特定的工具设备和技术加以收集分析的各种磁性物质和电脉冲物质形成的,因此具有客观物质性。而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均严格遵循系统设定的固定的程序,从而较传统的证据表现形式更具备客观公正性。
5、复合多样性;
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这就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也极大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更使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的特点。
相关文章:
新媒体时代对采访权属性的审视04-26
“秒杀”现象该规范04-26
试析基层法院法官心理压力现状及对策04-26
浅议如何妥善处理涉老年人案件04-26
司法与社区管理研究04-26
依法行政评价研究的进展、问题与思路04-26
基层法院如何应对网络舆情04-26
宋代民事调处息讼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04-26
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意义04-26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思考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