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摘要:近年来,欧盟对各成员国间私法的统一铸造了一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私法统一所映衬出的国际性和商业性使其成果具有成为“现代商人法”的潜在力量,而欧洲众多学者也将私法统一的成果,即“欧盟合同法原则”与“欧盟民法典草案”,作为“现代商人法”进行看待。那么,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分,是否可以相互替代也是学界所关注和论争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现代商人法的起源、欧盟私法统一的动力以及对国际间商事条约的参照,来剖析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现代商人法;欧盟私法;欧盟合同法原则;共同参照框架草案
众所周知,2002年完成的“欧盟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是对欧洲诸国合同法最为一般和普遍适用规则的表述,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它试图为人们提供一套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不带有任何国籍色彩的区域性规则,也力求为欧洲私法统一奠定基础。[1]事实或许证明,虽然“欧盟合同法原则”作为一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区域性规则,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极少适用,但是在学界,尤其是欧洲学界,它依然产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反响。以至于2008年底起草完成的《欧盟私法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共同参照框架草案》(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即学界所称的“欧盟民法典草案”,也依然抹不去历史的痕迹。草案的合同法部分规则大多直接来源于“欧盟合同法原则”。因此,可以理性的认为:“欧盟合同法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欧洲私法统一的基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客观和准确的把握欧洲私法统一的历史脉络,有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发掘规则背后所蕴藏的真正内涵。
然而,“欧盟合同法原则”第1:101(3)条规定:“…当事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规则:(a) 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规则时;或者 (b) 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时…”。[2]从该条规定不难解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受“商人法”规制,那么“欧盟合同法原则”可以适用于该合同。进而我们不得不对“欧盟合同法原则”与“商人法”之间存在的联系进行思考,“欧盟合同法原则”是否等同于“商人法”?本文试图对该问题做出一定的论述,旨在诠释“商人法”对欧洲私法统一的影响及其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本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将对“现代商人法”的内涵及历史沿革进行简要回顾;第二部分旨在论证“现代商人法”对“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影响;此外,基于具有国际性特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1980)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4](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也时常被认为是“现代商人法”的典型代表,因此本文第三部分则是将其与“欧盟合同法原则”进行比较,旨在揭示现代商人法的真正表达方式;第四部分则是梳理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的关系。
一、现代商人法
有学者认为,“商人法”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ius gentium),即调整罗马市民与外邦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5]因为它更多的涉及到对商贸往来关系的规制,因此可以视为是“商人法”的雏形;但也有学者指出,“商人法”根植于古埃及或古希腊的商贸之中。[6]古埃及的商人阶层在尼罗河两岸频繁地进行商业往来,形成了一些买卖规则并通过契据的形式对此进行确认,由此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些商人交易而产生的规则应为“商人法”的最初源泉,最“商人法”的最早表现形式之一。但不论如何,“商人法”至少在中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寻求其历史根源。
十一世纪以来,商人逐渐从社会各阶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也提出了要求。这时期产生了大量用于交换的剩余农产品。同时,人口也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其中一些人口从事了商业。”[7]有历史学家考证,在1050年,西欧商人阶级数量只有几千人;而在1200年时,它的数量就增长至几十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1%-2%。[8]可以说,在中世纪开始初期商人的增长数量就如此之快,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繁荣,商人逐渐成为一个庞大而独立的社会阶层。
同贵族联盟、教会联盟等团体一样,由于相互间的密切联系和共同利益,商人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组织以反对封建法制的束缚,这就是所谓的“商人基尔特”团体。但由于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受宗教势力支配的法律都不能满足日益发达的国际商事交易的实践需要,商人阶层迫切要求其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基尔特团体不得不另立规范,以保护其成员的身份而制定能够满足商业往来需求的自治规则,并对商业惯例和商事裁判进行汇编。[9]这些自治和汇编的规则在此后几百年间的西欧被广泛沿用,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从形式上来看,商人法更多的采用了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术语,广泛吸收了教会法中的公平、善意和信守合同的理念,建立了一套统一和广泛的规则体系。可以说,中世纪的商人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的不同商人团体,在商事交易实践中自发形成并自愿遵守的商事规则的总称。之所以称为“商人法”,还主要是因为它适用于商人阶层,并由专门的商人法庭给予执行。[10]
然而,15世纪以来,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兴起,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走向衰退,统一的民族国家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国家主权观念也随之日益强化。[11]在19世纪法律民族化和法典化的冲击下,各民族国家纷纷吸收和改良商人法的规则,以使其能够融合进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可以说,至此,商人法逐渐失去了其固有的统一的本质,而向民族化、国家化的境遇逐步发展,商人间的交易活动也向由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调整的时代而逐渐靠近。[12]同时,由于各国对国际商贸控制的加强,新出现的、由各民族商人法所规制的跨境经济往来关系的纠纷都通过了国际私法给予解决。但是,随着二战以后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调整国际合同的传统规则的弊端也暴露无遗。复杂的国际私法并不能够满足商界对于商事规则统一、简便、稳固和灵活的要求。于是,各主权国家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协调国际商贸来往中实体性规则的不一致,进而促使国际商事交易能够得到有序的发展。由此,在诸如仲裁、租赁、买卖等一些商事交易频繁涉及的领域,一些国际条约也随之应运而生。[13]不过,协商和颁布这些条约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缔约国由于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或法制环境的不同,导致条约的起草协商过程得到了无限的延长。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就长达20余年。同时,为了力求这些国际条约能够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条约中的一些具体规则或条款也时常能够被主权国家予以保留适用。这实际上就导致了条约只能够部分得到统一。除此之外,规则的解释也给条约的实施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例如,在德国曾经有个针对国际上广泛关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施情况的调查,该调查面向德国律师界,旨在了解条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程度。但结果却显示在合同中当事人极少选择适用该条约。原因之一是百分之七十的律师不曾听说过该条约;原因之二是该条约缺乏一个权威的解释机构,以致于当条约规则或概念出现模糊、空白时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做出统一的解释,从而增加了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国际条约对商事交易带来的固有弊端很难通过其它途径给予解决。
直至上个世纪六十个代,有学者对国际经济领域国家法至上的理念提出了质疑,并倡导对“商人法”的复兴来解决国际商贸来往中出现的问题。[14]他们认为正如曾经中世纪的商人战胜封建法一样,现在的商贸者在其交易中也可以通过对其它替代性途径的运用而避免对民族法的适用。例如,通过格式条款、商贸习惯、国际商事仲裁的救济等等来创造独立于民族法的规范体系,这也即为我们所称的“现代商人法”(modern lex mercatoria)或“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可以说,“现代商人法”只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复兴,因为商人法从未消失过,只是在不经意间脱离出我们的视线而已。“现代商人法”只是国际商事机构或团体基于跨国贸易的需求而创制出的一种调整商事关系、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手段。[15]它代表着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调整国际性商事关系的法律逐步摆脱了国内法的桎梏,朝着与国际法律一致的方向发展。正如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教授所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步骤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束缚,朝着普遍化和国际化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而发展。”[16]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代商人法与“欧盟合同法原则”
1974年在哥本哈根商学院的一次“欧洲经济共同体适用合同与非合同债务法律的预备起草条约”的研讨会期间,奥里×兰德(Ole Lando)教授提出了国际私法并不能为共同的欧洲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并且认为只能通过私法才可以达到必要统一的观点后,“内部市场”秘书处的负责人温弗里德×号斯切尔德(Winfried Hauschield)即刻回应说:“我们需要一部欧洲债法典”。[17]这一回应使兰德产生了在欧洲范围内创立统一规则,并建立“欧洲合同法”的想法。此后,在佛罗伦萨的一次研究会上,兰德教授又提出了“欧洲统一商法典”的设想,旨在减少多样化的各国商事法律对统一市场带来的阻力。基于合同在商业往来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在商法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统一商法典的设想直接引导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说,要统一法律推进无阻碍欧洲市场的形成,对合同法的协调是首要一步。于是,在1980年,由来自欧共体各成员国的学者、律师组建的“兰德委员会”(Lando Commission)开始了统一合同法的准备工作。[18]该原则于1995年颁布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主要包括履行、不履行和救济三部分。在1998年又重新颁布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并颁布了第二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救济和代理权限的内容。第三部分于2002年颁布,包括不法、抵销、转让、时效、条件、多方当事人、复利的内容。可以说,“欧盟合同法原则”是对欧洲15个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性研究后,对普遍接受的合同法原则做出的一种表述,旨在消除多样性的各国合同法对统一市场的阻碍。[19]除此之外,该原则还试图成为“现代商人法”的一种表达方式。正如起草委员会所表述:“当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希望他们的协议受到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所适用,或者不能对以某一国内法律体系为参照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采用商人法来适用合同。时常发生的是他们选择仲裁,如果不是通过”商人法“的名称、”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或其它这类术语的话。处理这种合同的仲裁员应当如何来寻找这些规则?他或许会感到他了解习惯被接受的裁决,或者他可以感觉能够做出一个普遍会做出的裁决,但是以上两种都不是裁判案情的可靠方法。如果存在一套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规则的说明,那么仲裁员的生涯将会更加轻松,并且适用这些术语将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原则最直接的目标是在欧洲范围内提供一套可以由仲裁员在假设的这些情形中直接适用的说明—-进而导致产生现代欧洲商人法的效力。”[20] 从这些表述中可见,“欧盟合同法原则”试图对现代商人法做出一种表述,并同时也力争能够成为今后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到普遍适用的“现代欧洲商人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人法”最重要特点在于其自治性,即自我调控或自我规制。[21]它从起源到发展都是依靠商人自身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形成并得到遵守的一套规则体系。可以说,“商人法”与依靠国家力量和机构强行实施的法律泾渭分明。它不论是在规则的形成还是解释上都具有独立性,并在中世纪漫长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规范制度。[22]当商人违反这些被普遍认可或遵守的规则时,法官或仲裁员能够依据以往的判决或裁决做出相似的对待。尽管“欧盟合同法原则”认可并融入了众多国际商事领域所遵循的一些规则,但由于缺乏前期对“欧盟合同法原则”适用的经验积累,这就导致法官或仲裁员不能够获悉过去在相似情形中给予的对待,以使其失去代表“现代商人法”的资格。简言之,也就是这套规则体系并未获得历史的沉淀,没有形成对于规则解释和实施的司法实践,因此并不能成为“现代商人法”。同时,由于“欧盟合同法原则”很大一部分是对欧洲15个国家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性研究之后,所制定出来的被认为是最为普遍接受的规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多样化法律对欧洲“单一市场”的阻碍。但是“现代商人法”并非属于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司法体系,它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长期自发形成的惯例与实践的产物,具有国际性和一体化的特征。[23]相比之下,“欧盟合同法原则”虽然并不带有任何国籍色彩,但与“现代商人法”所苛求的“国际性”而言,“欧盟合同法原则”依然带有地域性的色彩,即“欧洲性”。所以“欧盟合同法原则”很大一部分的规则可以说是“制定”完成,而并非是商人自觉形成并遵守的规范体系。但是,随着各界对该原则关注的加深,当“欧盟合同法原则”获得了商事交易实践中较多的遵守,并随着仲裁员在具体裁决中对该原则适用的加大而使其拥有独立解释和实施的地位时,“欧盟合同法原则”在未来时间内将具有成为“现代欧洲商人法”的潜在力量。1999年安德森案例的仲裁裁决就是一个印证。[24]仲裁庭引用“欧盟合同法原则”第5:101(3)条对合同模糊条款进行解释,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相互协作的义务。可以说,随着这些适用“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判决或裁决的积淀,它在某种意义上将可能会等同于“现代商人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毕竟只是针对合同法部分一般性规则的陈述,而“现代商人法”的覆盖范围更为广阔,“欧盟合同法原则”所调整的范畴只能说占据了“现代商人法”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说,在未来时间内,“欧盟合同法原则”并非是全部的“现代欧洲商人法”,而只是可能成为“现代欧洲商人法”体系中的一个构成部分。
三、“欧盟合同法原则”与国际条约
在国际商贸交易中,当事人很多时候都不愿意选择对方国家的法律做为合同的准据法,因为这种选择将会导致适用外国法而给合同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或者具有不确定性。基于此现实情形,为了在各国多样的合同法体系中寻求平衡,以促进国际间商业贸易得到有序发展,一些规制国际间合同法的条约相继诞生。其中,最富影响力的应当为1980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2004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些超越国家主权的合同法统一试图消除多样化法律给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的障碍,为当事人减少合同磋商过程的消耗以及降低合同签订的不信任度,提供了诸多便利和捷径。基于条约具有的国际性因素,以及条约在实施多年之后所沉淀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两部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被视为“现代商人法”的典型代表。[25]而“欧盟合同法原则”也力求展现或成为“现代商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代商人法”的规则只能具有一部且被大家所广泛接受和认可。那么,这三部或多或少代表“现代商人法”的条约是否完全相同?我们不妨先将这三部规则进行一个整体的比较:[26]
覆盖范围 | 欧盟合同法原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合同成立 | 有 | 有 | 有 |
合同有效性 | 有(受限制) | 无 | 有(受限制) |
履行与不履行 | 有 | 有 | 有 |
救济 | 有 | 有 | 有 |
实际履行 | 有 | 取决于国内法 | 有 |
合同转让 | 有 | 无 | 无 |
不法 | 有 | 无 | 无 |
代理的权限 | 有 | 无 | 无 |
时效 | 有 | 无 | 无 |
货物买卖 | 有 | 有 | 有 |
服务合同 | 有 | 有 | 无 |
商业合同 | 有 | 只涉及货物买卖 | 有 |
消费者合同 | 有 | 无 | 无 |
其它合同 | 有 | 无 | 有 |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 有 | 有 | 有 |
被国内法采用 | 无 | 有 | 无 |
从以上表格不难看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是适用于商事货物买卖当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但是它也受到商事交易的限制。[27]相比之下,“欧盟合同法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就更加宽泛,它不仅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商事合同,还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8]除此之外,“欧盟合同法原则”还对代理人的权限做出了规制。可见,在适用范围上,“欧盟合同法原则”的范畴要更加宽阔。
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与不履行以及救济在以上三个条约中都有所规定。但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不同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盟合同法原则”对于非违约方所要求的实际履行的权利也给予了认可;在合同有效性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此问题留给了各国国内法,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盟合同法原则”对于该问题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制。[29]此外,“欧盟合同法原则”还更进一步的对“不法”问题进行了调整。而其它诸如合同转让、债务转移、多方当事人、抵消以及时效等问题在“欧盟合同法原则”中都得到了关注。可以说,相比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而言,“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所涉及到的调整合同法的范畴也更加详尽。但不能相提并论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都得到了认可和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性合同公约的另外一个作用或许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套起草合同的参照,以使当事人将协商过程的消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起草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国际性合同公约作为样本,来检验他们订立的合同是否包括和涵盖了所有必要事项。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欧盟合同法原则”或许更具有参照性,因为其所覆盖的范围更加广阔,能够作为当事人检验合同是否完备的参照性规范。
基于公约涉及到的每项具体制度的复杂性,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比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本文在此便不对三部条约进行更加深入和具体的比较,而只从条约一般的覆盖范围来进行探讨。或许从这些初步的覆盖范围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多的涉及到商事合同领域,而“欧盟合同法原则”相比之下,还涉及到合同法的一般领域。[30]基于“欧盟合同法原则”起草的主要动力是为了欧盟“单一市场”构建的需要,以力求达到境内人员、货物、资本和服务的无障碍流通。可以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多地旨在展现国际间商贸交易中所应当遵循的一般性规则,而“欧盟合同法原则”则更多地陈述欧洲诸国最为普遍认可的一般性条款。因此,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许更加能够作为“现代商人法”的典型代表。但值得强调的是,若要真正成为“现代商人法”,还需要司法实践对这些规则的具体适用、解释的累积。当这些累积达到一定程度,足以支撑商事交易的全部正常运行,并能够形成一套系统而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时,我们就可理性的认为,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核心的“现代商人法”已经得到了展现。
四、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
“欧盟合同法原则”最大的贡献或许在于为欧洲学界提供了一套可以讨论的具体术语和规则。[31]过去几十年间,私法统一这个话题一直占据着主要位置,学界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私法统一以及如何进行私法上的统一展开了前所未有的论争。但是这些论争长时间都停留于虚无之间,没有一套实际的规则可供大家讨论。甚至由于各国法律术语和表达语言的不同,很多时候论争的焦点和方向都时常出现不致一情形。而“欧盟合同法原则”为学界提供了一套可以讨论的规则,在这套规则的基础之上,人们可以使用着共同的术语并围绕着规则是否合理、应当如何改进等问题展开讨论,从而促进私法更加广泛的统一与融合。
正是基于“欧盟合同法原则”在欧洲私法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2008年底由欧洲两百多位学者历时四年起草完成的“欧盟民法典草案”,在第二编“合同与其它法律行为”(Contracts and other juridical acts)与第三编“债与相应的权利”(Obligations and corresponding rights)中,充分融入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条款。[32]并与此同时,该草案第四编“有名合同其及权利与义务”(Specific Contracts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中,对买卖合同(Sales)、货物租赁合同(Lease of goods)、服务合同(Services)、委托合同(Mandate contracts)、商业代理、特许和分销(Commercial agency, franchise and distributorship)、贷款合同(Loan contracts)、个人担保合同(Personal security)、捐赠合同(Donation)都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草案第十编对现代经济体制中所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信托法编”(Trusts)进行了规制。可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将商事领域中的诸如“商业特许合同”、“商业分销合同”等等都纳入其范围之中。可以说,“民商合一”的理念也已初现端倪。[33]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该草案融入了商事领域的大量规则而否定其“民法典”的称谓,因为民法典的概念和范畴应当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只要草案依然围绕着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主要内容而建立,尽管出现了许多其它领域的规则制度,我们依然应当将其作为“民法典”来看待。其它诸如商事领域的问题只能视为是现代经济交易中出现的新的应当给予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民法典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拓展的正常轨道。
然而,正如“欧盟合同法原则”一样,“欧盟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初衷是为欧盟“单一市场”的建构而服务,力求促进境内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的无障碍流通,消除多样化私法对于统一市场带来的阻碍。因此,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首先是从欧盟层面上现有的私法中寻求并加以改良而完成,对于欧盟层面上还并不存在的规范,则通过对欧盟成员国当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后,选择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理念。[34]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与“现代商人法”并非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尽管起草小组也对国际上商事交易的通用惯例和规则进行过充分的考量,但是基于“欧盟民法典草案”起草的主要动力和根本目的是为了欧盟境内统一市场的构建,我们可以理性地认为草案目前与“现代商人法”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同时也不能作为“现代商人法”的代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未来时间里,当商事交易群体对该草案的关注越发加深,并且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对该草案适用的判决和裁决,草案也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适用和解释体系,并且得到普遍的遵守时,“欧盟民法典草案”就能够成为“现代欧洲商人法”的一种成文表述。
【作者简介】
付俊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教育部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批号:11YJC8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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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 Ole Lando&Eric Clive& Andre Prum & Reinhard Zimmerman,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 I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3, pp. xxiii-xxiv.
[2] Article 1:101,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3] Peter Mazzacano, The Lex Mercatoria as Autonomous Law, CLPE Research Paper No. 29/2008, 2008, p. 10.
[4] Stefan Vogenauer & Jan Kleinheisterkamp, Commentary on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7-62.
[5] David B. Goldman, Globalisation and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Recurring Patterns of Law and Author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227-229.
[6] Merlene Wethmar-Lemm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Lex Mercatori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Paper of Center for Legal Historical Research, 2005, pp. 183-185.
[7] 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319.
[8] Norman J.G. Pounds, 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urope:450B.C.-A.D.133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9] Tamara Milenkovic-Kerkovic, Origin, Development and Main Features of the Nex Lex Mercatoria,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Series, vol. 1, 1997, pp. 87-91.
[10] Nikitas E. Hatzimihail, The Many Lives – And Faces – of Lex Mercatoria: History as Genealog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2008, pp. 169-175.
[11] Oliver Volckart & Antje Mangels, Are the Roots of the Modern Lex Mercatoria Really Medieval,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Vol. 65(3), 1999, pp. 427-436.
[12] Ralf Michaels, Legal Medievalism in Lex Mercatoria Scholarship, Texas Law Review, vol. 90, pp. 259-264.
[13] Marlene Wethmar-Lemm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Lex Mercatori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Fundamina, 2005(11-2), pp. 184-187.
[14] Alec Stone Sweet, The New Lex Mercatoria and Transnational Governance,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13:5, 2006, pp. 627-628.
[15] Klaus Peter Berger, The Creeping Codification of the Nex Lex Mercatoria,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 1-5.
[16] Clive M. Schmitthoff, Clive M. Schmitthoff's Select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Springer, 1988, p. 221.
[17] Danny Busch, Indirect Representation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 An Evaluation of Articles 3:301-304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ncerning Some Contractual Aspects of Indirect Representation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Dutch, German and English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 p. 198.
[18] Ole Lando, The Structure and the Salient Feathers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Juridica International, 2001 VL, p. 4.
[19] Thomas Wilhelmsson, Towards a (Post)modern European Contract Law, Juridical International, 2001 VI, pp. 23-25.
[20] Commissio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 I and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 xxiv.
[21] Ralf Michaels, The True Lex Mercatoria: Law Beyond the State,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4#2, 2007, pp. 449-452.
[22] Charles Donahu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Lex Mercatoria: An Attempt at the Probatio Diabolica,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5, 2004, pp. 21-36.
[23] Peter Mazzacano, The Lex Mercatoria as Autonomous Law, CLPE Research Paper No. 29, 2008, pp. 1-7.
[24] Andersen v. Andersen, 10 Americ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451) 1999.
[25] Bruno Zeller,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s There Room for Their Inclusion into Domestic Contracts, 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vol. 26, 2006, pp. 115-120.
[26] Larry A. DiMatteo, Contract Talk: Reviewing the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43, 2002, pp. 569-581.
[27] Abul F. M. Maniruzzaman, The Lex Mercatoria and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A Challeng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 14(3), 1999, pp. 706-715.
[28] Zeeshan Mansoor,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an Autonomous Lex Mercatoria or part of a universal lex mercator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ivate Law, Vol. 6 No. 1, 2013, pp. 25-28.
[29] John Y. Gotanda, Using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to Fill Gaps in the CISG, Villanova Law, Public Policy Research Paper, No. 18, 2007, pp. 2-8.
[30] Larry A. DiMatteo Law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ing,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9, pp. 299-312.
[31] Martijn Willem Hesselink & G.J.P. de Vrie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 25.
[32] Christian von Bar & Eric Clive, Principles, Definition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full edition), European Law Publisher, 2009, p. 1.
[33] Gerhard Wagner, The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A View from Law and Economics, European Law Publisher, 2009, pp. 12-18.
[34] Reiner Schulze & Hans Schultejolke, European Private Law – Current Status and Perspectives, European Law Publisher, 2011, pp.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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