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法的制度变迁》后有感

时间:2024-04-26 09:04:1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正文】

  注:该文作者:宋功德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近几年以来,通过阅读他人一定数量的“论文”之后,逐渐产生了一种隐忧:当下的行政法学领域(恐怕不限于此吧)的青年俊杰(中老年学者也未见差异)大多主攻“空对空'捣蛋'”方向。于是大惑不解: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竟然奢谈社会科学的一般原理。有志不在年高,我深以为然。但是,学龄前儿童立志且迫不及待的做婚恋专家,恐怕与自然规律不符吧。也许有人会反问:你本人不也是空洞的理论工作者吗?不然。我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主义者”,研究对象都是具体、鲜活的现实对象(学术文本或司法判词),例如:某篇文章、某个案例。解决具体的且最好是有真正价值的问题是我的现实追求,而不是建构宏大的理论体系。年轻人懵懂无知,他们的引路人可不应也稀里糊涂呀。

  该文曰:“作为一种制度化知识,行政法主要规定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对社会资源做怎样的配置以及如何进行配置。”恐怕似是实非吧?按常理,社会资源理应归于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以国家为讨论单位的话,则可表述为:国家资源理应归于全体国民)。国家的功能问题浮出水面:1、在阶级调和的情况下,国家是国民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2、在阶级对抗的情况下,国家是主导阶级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请注意,国家是且只能是——工具。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机器(或曰:机关)是没有自身利益的。行政主体(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与相对方(即国民)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可能。如果说存在资源配置的话,也只能是国民中的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资源配置。只不过某些国民是利用自己掌握或影响的国家权力来谋求占有资源罢了。行政主体对资源是麻木不仁的,真正对资源感兴趣并积极行动起来据为己有的是公务员。作为国家的立法者,更不会制定规则为行政主体去谋求资源(维持其运转的资源不在此列)。国家机器,只需要一些“机油”即可,真正企图大吃大喝的只能是自然人。

  行政法,不会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配置资源。国家法律,只能在国民之间配置资源。行政法的使命:规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有公法的使命:规范公法主体及其公法行为。所有的公法主体,都不是利益、资源,甚或权利的主体。

  现实中,行政主体掠夺、强抢、霸占无以计数的资源,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但那绝不是行政法的内在属性使然,而是权力型社会下公务员群体的私欲膨胀的结果。“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中性的行政主体,却背负了贪官和赃官的骂名,实在是冤枉啊。如果说为了纠偏而让行政法担负起配置资源的使命的话,那么就套用电影《闪闪的红星》中的地主恶霸胡汉三的一句台词(大意):“我胡汉三又回来了。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只不过这次的主人公不再是胡汉三了,而是翻身得解放了的劳苦大众。惟其如此,配置资源才说得通呀。

  该文将“刚性”与“韧性”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属性,同时赋予了行政法或行政法学。却对自我矛盾毫无意识。

  本人一贯认为:不属于国家行政的其他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方兴未艾。对此,当然应着力研究。我与该文作者甚至许多学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是熔于一炉,还是另立门户。事物的本质差异,是导致彼此区分的天然理由。跑马占地、据为己有,并非学术视野开阔、思维灵动的表现。

  社会变迁,是一种宏大的表述,关键是我们要看变化的是什么。汽车的出现,这本身就是变迁的表现。马车,并不会因汽车的相对优越而改变了自身的工作原理,硬要给马车加上发动机,不仅不会跑得更快,反而会因加重了负担而行动迟缓。

  给马车加上发动机,这就是某些人心目中理想的、预期的制度变迁。

  必须承认,该文作者对“之乎者也”式(或曰:“正统学术”式)的文字表述方式驾轻就熟(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部分)。但是我敢打赌:他自己都不知道他在说些什么!!!该种文风,可能会为某些青年学子所艳羡不已,但在我却一文不值。如果说华丽的诗词还有卖弄、炫耀的价值的话,那么晦涩、空洞、无趣的论文就只有被束之高阁的命运了,恐怕连文字游戏的资格都不够吧。

  该文作者很善于将简单明了的道理用空洞无味、语义含混的学术词汇来表达。而且显然不是“误入歧途”,而是刻意追求。恰如:西装笔挺、皮鞋锃亮的很可能是马仔、跟班儿,而衣着朴素、宽衣大袖的反倒是老板、主子。

  该文认为:“由于经过修正的现行宪法已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有修正应该是可以预期的。”在下实难苟同。恰如“猫走不走直线是由耗子所决定的”(赵本山主演的小品《红高粱模特儿队》中的台词,大意),宪法的修与不修,可不是全国人大的意志可以左右的。客观而言,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快速成长发育(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水平)阶段,与之配套的“鞋帽”(制度、规则等)之类恐怕也必然要频繁更换。成熟与稳定,那恐怕是百年以后(二十二世纪)的状态吧。

  该文将立法主体与司法主体均视为行政法主体,这是何等“宽阔的胸襟”呀,只是不知人家立法主体与司法主体自己愿意不愿意、同意不同意?博弈理论,是一种分析工具,但给定的条件不要太粗疏、含混,甚至杂乱无章。一件时尚的工业产品,还是先看清了使用说明再去操作为好。

  从表面来看,我们的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包括所有的其他领域的改革,甚至所有的社会事务)是政府推动型(或曰:国家主导型),于是诧异:这不是自己革自己的命吗?这不是大义灭亲吗?这不是挥刀自残(当属刮骨疗毒)吗?这是何等的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气概呀?当人们感慨万千之际,深沉的理智提示我们:这不合情理呀?这于理不通呀?一句俗语回响在耳畔: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肯定有偏见的成分,为什么不可能是“学雷锋”呢?但是猜中的概率一定较高)。万事万物都循着一个“理”字。自己跟自己较劲,一定有原因。政府(也可近似的等同于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是漂浮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的。载舟、覆舟的道理是言之有据的。没有谁是可以脱离外部世界而独立存在、为所欲为的。浪子回头,很可能不是良心发现,而是吃到了苦头。

  把《立法法》认定为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真的使人哭笑不得。中国的公法,不要说出生,可能还没有怀孕呢。

  下命令,是每一个长官的权力,基于其身份、地位而具有天然正当性,对此毋庸置疑。至于命令的内容的正确性、有效性,则与长官的身份、地位没有必然的关联。权力与权力的行使是两回事,权力的正当不必然带来权力的实效。立法者不要过于满足于、陶醉于自己的立法权,而更应关心一下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以权谋私,可能是毋庸置疑的权力的最大效用了吧。至于其他效用,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身着西装革履跳一曲华尔兹是优雅的,但是要打一套少林拳就极不方便了。学术是什么?是可以内化为人的品性,还是区区一身行头?(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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