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中止 执行案件
论文摘要:中止执行案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有效途径,既可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又可减少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其他情形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应确定为中止案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的流动性比较大,一些被执行人经常到外地打工或做生意,有的甚至逃避执行到外地去躲藏,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我们通过新闻媒介送达执行通知书,到住所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委员会去调查了解,超过一年期限如仍不能自动到庭履行义务或查找不到的,应依法中止执行。如北安法院执行局在今年上半年的中止案件中,因此种原因而中止的约占30%左右,这些案件依法中止后,执行人员的负担减少了许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使今年的执结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只要找到被执行人后即可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确定为中止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重点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善和经济收入进行调查,以事实为根据,细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也鼓励申请执行人举证,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一定期限内的财产情况。执行人员做到腿勤、嘴勤、手勤,对一些公民生活确实困难和企业法人陷入困境而暂没有偿还能力的要依法中止。但也决不能让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以没钱为借口就可逃避执行,要严格加以把握,认真实行审批手续。
3.被执行人是公司既没有注销,也不进行经营活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确定为中止执行案件
前几年有些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受经济大潮的影响,使一些公司只剩几个人,等时机形式好转后再经营,像这样不注销又不经营的公司给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还有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也都被注册成法人单位,执行人员要区别对待,对能够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要坚决变更,对确属法人单位且没有抽逃、虚报注册资金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中止。
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执行的标的与其他案件相关联,需要等待另案审理完毕后与其合并执行,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不明,需要裁定补正的案件应确定为中止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执行案件与其他案件有关联需要合并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应用比较多的是一些企业既有债务又有债权,应采取先执行债权,债务案件暂时中止,如果债权实现不了,马上恢复执行。这样既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又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的,执行人员应认真审阅法律文书,必要时调取卷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要马上提出,案件中止执行,以免造成执行回转。
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确定为中止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有许多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以和解协议代替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我们执行人员应认真审查协议书,只有在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能裁定中止,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确定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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