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行政诱惑调查收集的信息资料和证据,能否作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在学界尚且存在争议。鉴于在行政法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本文认为对“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取证持肯定态度,对“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取证则持否定态度,应认定为没有证明效力。
关键词:行政诱惑调查 证据 效力
一、行政诱惑调查内涵界定
行政诱惑调查首先源自刑事领域中的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随着行政违法行为查处难度的加大,在行政调查活动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做法,通过改造后,“行政诱惑调查”这个概念就被引入到行政领域中使用。本文将行政诱惑调查定义为: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查处某些复杂、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通过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境或为其提供条件和机会,从而得以收集信息资料和证据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
理论上,行政诱惑调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所谓“犯意诱发型”是指设诱人促使受诱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后实施抓捕,其主要特征是:受诱人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在设诱人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后,致使受诱人在刺激性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机会提供型”即受诱人已经具备犯罪意图,设诱人只是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非法证据排除矛盾性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学者中则有相矛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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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马怀德教授在其编写的《行政程序立法研究》一书中提到,行政程序立法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把通过违法手段制作和调取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应该包括形式合法、来源合法、制作合法和程序合法。但是在他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草案的说明理由中又提到,“非法证据规则是有严格限制的,并非所有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应当排除。”
第二,章剑生教授在《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一章中也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手段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都排除出去,否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能失去应有的意义。”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那么否定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就可能放任其违法行为而无法予以追究,给国家、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三、行政诱惑调查取证效力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区别。决定了在行政程序中,严格适用行政诉讼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行政诱惑调查的证据效力应该具体分析。
(一)“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获取的证据属于合法性证据
首先,受诱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动因来自于自身潜在的犯意,与设诱人的诱惑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其实施违法行为是明显的。
其次,“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是在被调查人具有实施违法行为意图后,行政执法人员从客观行为及主观心理推测其违法意图,从而为其提供实施违法行为的外部坏境条件。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若不采用这种诱惑调查的方式,则有可能放纵那些违法行为,使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损害公共利益,也侵害守法者的利益。因此,基于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观点,应当认定“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证据合法、有效。
(二)“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是非法证据
首先,行政调查主体明知被调查对象没有非法意图,而故意主动对受诱人实施诱惑,从而获取证据。受诱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被动的,设诱人与受诱人之间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方式的诱惑调查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为查明事实获取证据,而是引诱、制造违法行为,本身具有侵权性与非法性,不能为下一步的行政决定提供依据。马怀德教授指出,“对于行政调查的方法,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和合理的联系,否则构成违法取证,可以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其次,在刑事领域,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证据都持非法的观点,只是有限承认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机会提供型刑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律的界限、也未超越合理的限度,其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都被认可。
在更注重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行政领域,有限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效力,认定“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违法,是行政管理中的理性选择,既能实现最佳的行政效益,又能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注释:
金星。诱惑侦查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第181页,第157页。
应松年主编。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5-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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