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非常特殊的价值。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 政府管理 政府机关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这种权力被我们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广泛地运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权力不仅过去需要,现在需要,将来我们仍然需要。而且如果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可以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就是最近一段通过宣传行政许可法,有些同志有一种片面的理解,好像行政许可是一个不好的东西似的,这是一种误解。不是行政许可权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在前一段运用这个权力当中出现了问题,这种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以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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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许可的范围不清,行政许可的事项过多。在有些领域,一提加强管理,就要审批,就要许可,这是一个方面,就是用得比较乱滥。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究竟哪一级机关有权设定许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调查当中发现,不仅市县政府在以政府的文件设定许可,甚至有些乡镇政府也在通过发文件设定许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把行政许可作为搞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第三,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从形式上来看,该管的事政府都管了,该批的也批了,该发证的也发证了,但发了以后,究竟他怎么在市场活动的,有些执法部门往往不去监督管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是政府批的,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间题不少,存在大量违法行为,而且秩序比较乱。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发证发错了也没有去追究它的法律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实现行政的公正透明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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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设定行政许应遵循公开原则。其要求是:首先,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到对设定行政许可将会产生效果的评估,都必须要充分听取意见,经过广泛的讨论和论证,做到公众广泛参与,真正实现广集民智。其次,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对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原则。其要求是:首先,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必须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布,使公众周知。其次,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必须公开。行政相对人申请一项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必须明确、公开。再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一项行政许可,其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期限等,都必须是明确、具体和公开的。最后,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公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之外,公众有权知晓和查阅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以建设诚信政府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秩序赖以存在的基础,建设社会诚信机制,政府诚信尤其关键。诚信政府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通过法律规定政府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的原则精神,为打造诚信政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所谓“信赖保护”原则,又被称为“诚实信用”原则,渊源于民法上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相关内容规定。如果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上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交易行为的法律原则,那么,“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法上约束不平等主体之间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应确保行政行为的明确性、稳定性、连贯性,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及其管理行为的真诚信赖。换言之,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真诚信赖应当受到保护,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特殊的正当的原因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我国行政许可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其具体内容在于:一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二是具体管理的行政行为;三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制度。宪法和立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做出了规范,对我国立法体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地位、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作了规定,这次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家赔偿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较完整的监督和救济的法律制度。这样规定,体现了在行政许可领域坚持“信赖保护”的原则精神,为打造诚信政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的制度保障。
四、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特殊价值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总结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经验教训,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就能够大大提升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高航。试论《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深刻影响。大众标准化。2008.
[2]曹康泰。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影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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