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时间:2024-04-26 09:01: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人权是法学领域的重要议题,少数民族人权问题更不容忽视。民族问题关乎国家的安定团结,历史与现实告诫我们,只有稳定的局面才能推动发展。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既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根本办法。拟从我国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发,以自治权为核心进行分析,确定我国对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再结合西部大开发的时代背景,对新形势下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提出相关思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权 西部开发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自决权、联邦制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三种政治形式,民族自决权是我国分裂分子频繁使用的口号,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综合国力强盛,这都会引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怀疑。

  民族自决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在18世纪东欧国家反对沙俄压迫的民族运动和北美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斗争中被提出来,其主张是反对封建统治和殖民压迫,建立独立自主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最为典型的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一个民族要在世界上取得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赋予的独立和平等地位,就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这是民族自决思想的首次表述。其抓住了民族自决的精髓之处——民族间的“不平等”关系。我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整个中华民族为了实现民族自决,结成由56个民族组成的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最终赢得胜利建立新中国。费孝通先生评价中国民族的历史特性时,将其描述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格局”,平等、团结、友爱、互助是我们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由此可见,民族自决不适用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却成为分裂分子掩饰自己罪行的托词。

  联邦制作为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城邦联盟,中国的夏商周时期也被看作是联邦王国,而曾经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亦选择了联邦制,世界霸主美国则是联邦制在现代的典型代表。历史与现实,使这种国家形式颇具说服力,同时也突出联邦制实质在于处理好联合与分权的关系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在国家和政权建设形式上,是坚持集中统一而反对分散分权的国家形式,许多马克思主义著作中都有涉及。列宁直接指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二月革命后,“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受俄国历史民族关系影响,列宁与斯大林对联邦制的态度有所改观。但仍强调联邦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而不是理想的永远不变的形式。

  马克思主义对于联邦制的立场是参考因素,我国的国情与革命发展过程是摈弃联邦制的根本原因。与苏联不得已的选择相比,我国从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主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非但没有分裂,反而团结得更为紧密。因此我们不需要任何“过渡”形式来践行理论中的集中统一。早在战争年代就已将“区域自治”提上日程,并在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民族自治政权,而内蒙古自治区在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已成立。这些既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经验,也证明其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首先是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予以确立,进而成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石,《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建构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其中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少数民族各项具体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对其内涵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条文中的自治权现行有效地法律规范是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的基本依据,当然成为我分析的逻辑起点。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此处的表达极其明确,由自治机关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治机关是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行使着自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确是一种公权力。如王天玺先生所说,“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国家完整权力中的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倘若是在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八十年代,这样的理解足以告于段落。但在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这样的说辞似乎有些单薄。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来理解自治权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只有联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才能领悟自治权的真谛。

  2.自治权是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组成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标是妥善解决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要实现各民族团结友爱,就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少数民族有着很多独特的风俗习惯与生活特点,只有赋予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这是发展融合浪潮中维持其民族特性的必要保障,是尊重少数民族“生存权”的重要体现。由于历史与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处于绝对劣势,需要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和优厚待遇,才能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进而将各个民族人民平等享有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这些“特权”正是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坚实后盾。自治权是以上两种价值的集中体现,赋予自治机关异于其他地方机关的自治权,广泛内容已体现浓厚的扶持意识。自治机关与其他地方并无不同之处,同是国家机关,如果仅将自治权界定为公权力,很难解释其特殊之处。或许可以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来给其定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

  由此可看出,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价值,当然也是自治权的使命。根据政治哲学的一般原理,政治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自治机关显然是代表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这个道理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权利无异。将自治权定义为少数民族群体权利后,还需要寻找自治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西部大开发

  2001年8月21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此通知中明确规定西部开发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和广西。以上地区统称为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生活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给予照顾。”

  上述材料所涉地区,只有陕西没有民族自治地方,全国155个自治地方,绝大部分都在西部。整个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西部大开发实际上又可称作少数民族大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后,少数民族发展的新契机。作为统筹区域经济、创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西部开发出台伊始已承载诸多希望。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出谋献策,法学当然也不例外,基本是在着重强调西部开发的制度化,只是十分可惜,相关基本法律至今仍未出台。历经努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项数据可以清晰说明。只是08年西藏“3.14”和09年新疆“7.5”事件让人心有余悸,仅管成因复杂,但这种群体恶性事件发生在西部开发已取得不错成绩之时,着实意外。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民族问题进行反思,如火如荼进行中的西部开发当然首当其中。我对此有以下两点想法:

  (一)西部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冲突如上所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在于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通过27个条文详细界定自治权范围,包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权、提出变通或停止执行权、执行职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经批准组织公安部队的权力等在内的很多权力,涉及到各个领域。这些都与西部开发相关,密切相关的也不在少数,如经济建设自主权、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权、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权、优先利用权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为根本使命,强调发挥少数民族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尊重,确保其平等地位。而这也是自治一词的集中体现。西部开发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进行,自治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才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关键。

  (二)西部开发中的人本观相较前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谈论的更为普遍。以人为本,是我国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点。资源开发是发展重点,与之相关的研究很多,集中在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及资源合理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也开始受到重视。可见,对“人”准确定位后,对当地人的保护意识已大大加强。但西部包含十二个省市区,面积达到638万平方米,问题的复杂性可见一斑。各地区差别很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更有针对性的满足当地人民需要,解决实际困难。西藏与新疆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这两个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有深厚的宗教传统。伊斯兰教与佛教对环境、自然资源等都有自己的理解,这要求我们在当地进行开发时,不仅要以当地人民的发展为本,还要兼顾其宗教信仰。对他们而言宗教可能比生存、发展更重要,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注释:

  周一良。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史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3页。

  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

  斯大林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0页。

  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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