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总是吊诡地相似。
22年前,在温州市苍南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那就是后来被誉为中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包郑照诉苍南县县政府案”,此案直接推动了半年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2年后,同样是在温州市境内的乐清市又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钱云会非正常死亡案”(在案情不清楚之前只能以此命名)。此案一出,成为继躲猫猫、邓玉娇事件之后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再次严峻考验。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依法行政理念正在被膨胀的官僚体系步步蚕食。
更为相似的是,这两起案件居然都起源于拆迁。1987年,苍南县政府认为包郑照一家将房屋建在舥艚镇海堤的范围内,非法侵占了河道,对抗洪防汛工作造成严重干扰,对包家下发《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包郑照不服。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同年7月苍南县政府调动几十余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封锁,采取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次,对包郑照的房屋实施强行拆除。据此,包郑照向温州中院起诉县政府,要求确认他房屋的合法性,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988年3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县电影院开庭审理此案。三天后,一审判决认定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的区域内,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属手续不全。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包郑照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2月,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事发22年之后的钱云会事件中,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改变了行动的策略,在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之后自动组成“维权团队”,以钱云会为首,通过连续多年的上访来解决问题,直到事发时仍未与政府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上访并非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强调上级政府的行政干预。村民们不相信依靠法律途径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因为与苍南案件不同的是,村民与政府争议的标准不在于房屋的强拆是否合法,而在于土地征用补偿款标准的确定问题,这是一个仍处在立法领域的问题,而非司法过程一步所能解决的。
因为苍南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法学界一般认为,虽然包郑照22年前输掉了官司,却留下了巨大的法治财富,一是开了中国历史上“民告官”的先河;二是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三是在开庭审理完毕之后,黄德余主动与包郑照握手,并说出那句沉甸甸的:“无论官司胜败,你们一家作为苍南县的公民,政府今后仍要为你们服务”。这说明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官员认识到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即便如今的部分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已抛弃了这一理念,我们却不能否认它早已存在的事实;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拉近了“官”与“民”之间的距离,使得包郑照与黄德余这对中国传统诉讼语境之下的“冤家”在法庭上仍能够握手言和。反而是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却出现了更多的行政性“血案”。这就成为一个极其吊诡的现象:在没有法律的年代人们可以笃信法律,反而是有了法律之后,人们却越来越不相信法律能够解决自己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了。难道是人们意识到在社会风气已开始混浊的今天,法院也不能“免俗”?所以转而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渺茫但却可能存在的正义。一言以蔽之,上访。
基于以上的分析,中国行政法的实施所要解决的就不仅是一个“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而要从塑造法治得以运行的环境开始,通过社会的启蒙消除人们对于国家专政工具的“魔鬼印象”。具体而言,正是要改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种口号式管理模式,以权利义务体系代替命令惩罚体系,作为新时期“良法之治”赖以存在的根基。
那么如何改变呢?其实当人们对苍南案件进行赞美的时候,已经忽略了案件背后的事实:县政府调动几十余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封锁,采取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次,对包郑照的房屋实施强行拆除。而这样强硬的手段,就是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命令模式下做出的,多年来一贯如此,因为立法没有对其中的“严”与“究”做严厉的限制。更进一步,我们要将作为强拆事件的“苍南案件”与作为行政诉讼的“苍南案件”分隔开来,前者与钱云会等人多年来维权上访的遭遇正好类似:征用——强拆——上访——维稳,已经成为了当今城市建设无法跳出的怪圈。尤其在温州这样寸土寸金的地方,各方利益的纠缠更显复杂,解决手段也更暴力。
所以笔者认为,对当年作为强拆事件的“苍南案件”清算不够是今天“乐清事件”乃至更多的“血拆”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苍南案件”影响之大以至于人们忘记了问责事实问题,而只关注法律问题,一种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理念指导了案件的审判。法院对于引起法律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裁判,而引起法律问题的手段暴力执法却需要整个社会进行伦理审查,当时的人们忽视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来说“苍南案件”是以法律的胜利,道德的失败而告终的,以至种下了20多年后的恶果。所以“苍南案件”与“钱云会事件”是一脉相承的。当人们沉浸在对“民告官”制度确立的喜悦中时,完全忘记了包郑照一家是以怎样的代价换来了这一历史的进步,而只要包郑照一家所付出的代价没有被补偿,立法者、司法者、社会大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认识上的常识性错误:完全“以案说案”,强制拆迁的错误就会继续“将错就错”下去,直到发生更多更大的社会悲剧。
虽然我们不能苛求前人,但我还是想假设一下历史:假如这个案件的贡献不仅止于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假如当时的全国人大能够就这个案件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审查,及早发现行政强制拆迁可能造成的民怨,是否就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趁着《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契机,收回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将其转入司法途径呢?若真是那样的话,不光我国的法制建设要重新改写,改革开放的进程也会发生变化了吧。
再回到案件本身。当我们追问自己是如何消受苍南案件所留下的法治财富的时候,会发现官僚制度成为了行政法治赖以运行的巨大障碍。当年县长黄德余亲自出庭,乃是克服了诸多官僚体系内外部的阻力才实现的,立法机构未能将这一巨大的突破及时制度化,确立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出庭的法律义务,使得长期在官僚制影响之下的大小官员们以行政权为本位蔑视司法权,法人代表出庭的机率越来越低,最后完全成为了他们自己的“良心活”。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国家,这种消极行为无疑助长了官本位文化的滋生。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本就具有对抗官本位文化的功用,而行政法治与官僚体制赖以生长的社会环境各有不同,前者因为民选政府而存在,后者诞生于贵族制解体之后的农业社会。只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二者交汇在一起,才产生目前这种既显开明又不乏保守,既可以诉讼又能够上访,既存在质疑又不得不相信的法律与社会形态。
今天当我们追问从苍南到乐清,我们丢掉了什么的时候,会发现当年法治财富的取得,实是在一种对美好将来的狂热渴望中完成的,未对苍南案件本身做出严密的分析和历史性的判断,因而无法成为永久的法治财富。也就是说,我们既没有总结此案的教训,也没有将来之不易的果实巩固,使得案件本身无法上升到判例的高度,来指导之后的司法实践和改革进程。从这个角度看,22年之内能在温州发生同样轰动全国的事件,并无奇怪之处。
历史总在以某种前兆来提醒人们将来发生的事,而当时的人们往往浑然不觉。这固然与人的认识水平有关,但作为法治的社会工程,却是不能有任何疏漏的。所以任何对苍南案件的褒奖和对“钱云会事件”的痛惜都内涵了一种孤立历史的看法,理性分析需要建立在对历史进程一贯关注的基础之上。具体到三十年来的法治建设,其中诸多暗合之处映射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弊病,苍南案件是一个开始,而“钱云会事件”则在提醒人们重返当年的道德起点,来追问行政法治的社会根基。
【作者简介】
杨文昭,男,甘肃宁县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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