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从来就不是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的问题。对和谐的追求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作为和谐社会制度保证的行政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从价值立场、理论逻辑与制度实践的层面准确解读现代行政法的和谐底蕴与责任担当,对于实现行政法治下的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和谐社会;行政法治;制度选择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 1 ]这种良好的状态,在必然意义上说主要体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其中,民主法治作为首要特征旗帜鲜明地表征着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追求指向,具有基础和根本性的决定意义。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实然意义上更多体现为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
离开了民主法治,国家政治便难以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难以正常运行与发展,社会道德也会因为失去约束而最终沦丧,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进一步恶化。
所以,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得以生成的重要根基。
行政法作为宪政制度、民主法治和权力分立的产物,与民主法治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现代行政法所内涵的和谐意蕴与价值追求,不仅为民主法治注入着新鲜活力,也为和谐社会赋予了法治的灵魂。
一、现代行政法秉承人文主义的价值立场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时至今日,法律已成为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常规性手段和决定性力量,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行为的各个领域。“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 2 ] ( P2) 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现在我们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也极其深刻的揭示出现代文明的内在要求:通过法律的文明。尤其是在社会分工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更需要秉承人文主义的价值立场,让闪耀人文主义光芒的法律关照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我们所努力的建设的和谐社会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和最终归宿,它所铺垫着的是一种浓郁的充满人文主义精神的法治文化。在这种法治文化浸润下的人文主义所荷载的是人之为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确立和确认,它所强调的是给人以一种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人文情怀:对人性的信任,对人文主义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崇奉,相信人的价值并尊重这种价值。这是文明社会的公理性前提预设,也是经久不衰的文明得以延续的生命维系。我们必须承认,现实的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相反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浓厚人治色彩的历史背景。甚至,我们一度还缺乏对法律内涵的深刻认识,显示出来的是“一切依靠法律,一味信奉法律”的狂热激情,从而,怀着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们总是承受着“法制”的煎熬和肆虐,憧憬中的法治社会依然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回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不难发现,我们的选择路径清晰可见:首先是致力于形式法治的实现,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这种实质法治,不仅必须具有必要的形式要件,更要符合时代的价值追求,符合时代对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普遍共识;不仅重视秩序和效率,更要重视自由和活力;不仅要求整体公正、形式公正,还要体现个体公正、实质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所有权力中最为庞大、最直接最经常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因而也最需要法律规制的力量;政府机关在法治国家中担负着最大量、最重要的任务,几乎伴随着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人生,“没有行政机关按法治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 3 ] ( P51) 受历史惯性的影响,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行政法治建设较多考虑的是行政权力的方便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管理的有效性,而忽视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和行政干预的正当性,从而诱发了许多人为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要真正实现以近代西方文明为契机和背景建立起来的现代行政法治,就必须在行政法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行政法治理念。
在这个“以人为本”的权利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正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动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 正在成为政府的终极关怀。”[ 4 ] ( P389)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代行政法因应政府法治的理论逻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尽其能而又各得其所的社会。现代政府法治建设与行政法的人文主义情怀具有难以割舍的不解情缘。从法哲学视角看,和谐社会的理论根基主要在于人文主义思想,顺应时代潮流和文明走向的政府法治理论逻辑有着坚实的人性基础,并将这种人文主义的民本情怀贯彻始终。
从人类学术史的发展来看,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往往是一项法律制度安排或一种法律观念建立的前提,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作为现代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追究并归纳到政府的人性假设上来。例如,“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作为西方传统控权论的基本观念实际上就是以性恶论为预设前提的。在西方社会,对人性幽暗意识的察觉至少自法治鼻祖亚里士多德就开始,一直绵延到近现代社会。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 5 ] (p9)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更加剧了对人性的不信任。这种人性的深刻体会与警觉运用到政治上,就使西方的先儒大哲们在如何看待政府的最初属性或最基本属性问题上也多有歧异。除了诅咒政府、提防政府,把政府看成是“祸害”、“必要的恶”之外,也有学者把政府看作“善”,例如黑格尔认为:“政府是自身反思的、现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 6 ] (p12) 也就是说,政府是社会共同体的现实生命的表现。它是用个体的形式来确证它的普遍本质和公共本质,是伦理实体上的个体性的体现。我们欣赏全面人性论的观点,主张对政府既可以也有必要作出“恶”的假设的一面;也可以并且有必要作出“善”的假设的一面,即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作为“复杂人”的人性假设。
在现代行政法的视野之中,行政法制的建构也是以人性假设为前提的,并据以得出人类社会需要政府、需要行政权力是绝对的结论。在我们看来,政府的善恶归根结底是由于人性的善恶决定的,而人性的善恶既非绝对的恶也非绝对的善,而是善恶兼备。从制度发展史的角度看,我国近几十年的制度变迁无不与对人性的假设密切相连,不同的理论预设在制度实践中得到了检验与反思。在计划经济时期,人被假设为道德人,人人都舍己为公,道德高尚,“六亿神州皆尧舜”。但是这一假设被证明是错的,至少在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假设去设计制度会陷入空想,制度的实施效果甚至是悲剧性的。及至改革开放,“经济人”的理论假设替代了“道德人”而成为风靡中国的一种制度设计的潜台词,显然这样的理论假设相比“道德人”取得了明显的成功。特别是在企业、市场和政府的他律制度的设计与构建过程中,更多的群众体认到了这种假设的有效性,也切实看到了中国经济腾飞的现实奇迹。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只有追金逐利、纸醉金迷的话,也会面临自我毁灭的危险,社会依然需要人善的本性。在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之后,我们就看到了善良人性的不朽光辉。[ 7 ] (p125)因此,因应政府法治理论逻辑的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法永恒的主题。
另一方面,政府法治的理论逻辑始终贯穿着人文主义的主题思想。政府法治的理论逻辑将宪政所要求的政府“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精神贯彻其中,人文主义的立场与品格是政府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中心旨归的人文主义旨趣不仅构成了行政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这种行政法人性关怀的经丝纬线均交织在整个现代人文主义的丝锦之中。”[ 8 ] ( P63)这种彰显人文主题的法治政府是“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善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平权型政府”,它理所当然地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体现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姿态。政府法治的逻辑构造与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的相互渗透与作用,不仅是现代行政法发展动力赖以维系的必然条件,也是和谐主义行政法的正统性理据和时代追求。
三、现代行政法服务和谐行政的运作实践
行政法治的理论源泉在于实践,行政法治的理论价值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到检验与体现。因此,现代行政法对于和谐社会的贡献必须体现在和谐行政的过程之中。所谓和谐行政,就是“指公共管理者在坚持以人为本,捍卫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为基点,以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和基本目标而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综合行政。”[ 9 ]和谐行政在本质上体现为“正义而又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不是通过行政主体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冲突———博弈”的动态磨合来实现的,行政主体不是以利益追求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展开竞争,而是在秉承人文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在行政法治的规范下,以“服务者”而不是“经济人”的身份来达成的优良秩序。也就是说,现代行政法以服务的理念与姿态促进着行政的和谐与法治的完善。
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从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的演变过程。现代服务行政是社会自然演变的结果。作为与传统秩序行政截然不同的一种行政形态,服务行政打破了以创造公共秩序和管理秩序为目标的管制理念与传统,超越了以公共利益的至上性和行政权的消极性为理论预设,将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把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宗旨,它强调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多元参与为服务形式,以合作协调为服务手段,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服务导向。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要更加人性化、法治化和科学化,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形象,科学界定其与市场、社会及公民的关系,把公众视为顾客,将自身职能界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上,把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作为自我价值升华的一个途径和手段,从而消除行政权的混乱和低效,在有限的职责范围内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民众创造充足的资源。
因此,服务行政的行政形态符合治道变革发展的趋势与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
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宏大背景视阈中,服务行政表征着和谐行政的逻辑起点和基本方向,其与行政法也具有天然的密切关联,几乎所有研究服务行政的学者都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法治政府,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必须对行政理念的转变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并且为和谐行政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障。简言之,和谐行政需要服务型的行政法;没有服务型的行政法,和谐行政就不可能被塑造成型。和谐行政不仅汲取了之前各种范式的优点并有重大的突破与创新,同时也是与时俱进,跟随时代脚步的客观诉求。因此,和谐行政形态的产生与发展既对行政法的进步具有启示意义,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则,现代行政法要服务有效政府。自古希腊时期以来,约束政治权威及行政权力的控权思想在西方法治历史的长河中一直顽强地生长着。经过近代启蒙思想家的不懈努力,以保障个人自由、严格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理论在19世纪以后最终形成。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某些部位或领域的失灵以及具有新特点的行政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有限政府的理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行政的需要,传统以控制行政权为主导的行政法理论也早已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信息技术、危机管理、政治文明等不断冲击政府运作的社会转型期,建立一个能迅速转变职能观念,以“服务、责任、法治”为宗旨的“有效政府”正逐步取得共识。行政法对行政的控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权约束机制的构建,而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模式。既要对政府权力的滥用进行严格的控制,也要赋予政府足够的权威和能力,发挥政府在推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能动作用。
二则,现代行政法要平衡多元利益。利益平衡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建设缘自我们多元化发展道路的选择,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模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转型既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也拉开了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差距,并逐渐造成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分化,其结果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由此带来社会格局的调整变化。这种多元化的利益格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平等竞争意识观念的形成而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混乱,但是,多元利益格局的存在与冲突确是构成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如果解决不当,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效、民主参与的对话、沟通和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就成为行政法必须重视的前沿课题。
三则,现代行政法要面向社会民生。民生就是“人民的生计”,是关乎老百姓生存和发展的事项。
自古以来,民生即是构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政府获得民众支持的重要依据。尽管在不同的时代,民生的内涵有所不同,但民生问题始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由于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地域等因素,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政府失灵问题,失业问题,交通问题,贫富悬殊问题,教育健康问题不断涌现和升级,这在客观上对社会民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考验着政治家以及行政法理论界的智慧与能力。因为,“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服务行政须正视因利益分化加剧而形成的民生问题,并以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其行政的主要任务。”[ 10 ]这些民生难题要求政府必须协调各方面的问题,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分配制度,把各种矛盾问题加以整合。而要实现各种矛盾的整合与协调,这就要求行政法从关注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在行政法治的框架内提出有效解决严重的经济失衡、社会失衡、城乡失衡、区域失衡问题的方式,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和谐主义与行政法永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话题,和谐主义作为一个承载人权和自由的思想体系和制度性原理,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崭新的场景和众多的机遇,现代行政法所秉承的人文主义价值立场、因应的法治政府的理论逻辑、服务和谐行政的运作实践无疑都宣示着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和旨意。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追寻与宏扬现代行政法的和谐主义追求,既是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科学内涵的直接要求,更折射出政治文明的熠熠光华,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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