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并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 ,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特点,得出它们区别的主要表现: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以及二者衔接的主要表现: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 ,二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 ,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词 行政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相异 衔接
“证据制度健全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民主化水平的标志。凡是执法水平和民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行政证据的规定就比较全面;反之则较简单”。[1]
一、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那么,何谓行政证据? 要对“行政证据”予以界定,首先必须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在法学理论上并无统一的表述, .“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采取合法方法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法学界对证据的概念理解也是因人而异, 概括来说,对于”证据“的概念,目前主要有”材料说“和”根据说“两种观点。”材料说“的学者认为:”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个定义,包涵了以下要素: (1) 证据是一种材料; (2) 证据的用途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3)证据中包含了可定案证据和其他证据。“[2]主张”根据说“的学者认为:”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学理解释中为了更明确地包括那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我们可以说: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一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3]
结合我国行政法治实践,我们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以及取得该客观事实材料的方法。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这里所指的“行政执法”,是狭义的行政执法,即 “行政主体依法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在特定相对人身上实现的具体活动”。
行政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证据运用、审查主体的职权性和单方性。行政主体收集证据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不论是其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相对人提供的证据,都由行政主体自己审查,并就其认可的证据做出决定。行政主体不会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不请第三者作裁判。
2. 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事实更多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如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执照等要先进行审查,出现交通事故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勘察作现场笔录等。由此决定行政证据也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多样性,查证举证能力强。而且因为行政行为复杂多样,不同的行政行为的证据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和举证义务。这都是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专业性是行政主体的优势,而这种优势通过行政证据制度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
3. 效率性。行政主体所处理的事务数量庞大,由此决定它不能用象法院一样的证明程序来处理案件。追求效率是管理者的本性。行政证据的效率性可以从行政主体单方收集证据做出决定里体现。而且行政主体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行政程序不必单纯追求公正。行政突出效率,决定了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比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更注重效率。
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呢? 要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据,首先就应当以行政诉讼的宗旨为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确认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基于这个宗旨,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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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法。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法商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的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较广泛。行政诉讼的证据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之外,还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证据之一,这类证据本身是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很难存在的一种证据,其他诉讼法除了一些书证、物证这些证明具体争议事实的证据之外,很少引用国家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当多的证据都体现为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证据。
在证据理论中,人们往往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相混同;或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包含行政证据;或认为两者虽有区别,但区别意义不大。因此,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较少涉足。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是两种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的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
确识别之必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
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内容不同,其价值取向也相异。行政程序主要追求效率性,而司法程序主要追求公正性。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两者在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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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质不同。从性质上看,行政证据具有行政执行性,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内容;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司法审查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行政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法院。前者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调查收集的事实和材料,后者主要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调查收集的材料。行政证据主要是形成性证据①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证据的作用正是为了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的客观性。而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审查性证据,②是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据。
第二,目的不同。从目的上看,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实施于相对人
,也就是说之所以要调查、运用证据,是为了令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的管理权力,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诉讼证据则是要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行政相对人运用证据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有利地位,比如取得行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免除某种义务。行政相对人运用行政诉讼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胜诉。法院运用行政诉讼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作出裁判。
第三,范围不同。行政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例如,行政处罚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根据,即能够证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的证据,而不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及处罚决定文书等证据。但是在行政诉讼证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指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而且也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另外还包含了法律论据即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范围比行政证据范围要广泛得多。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事务,范围广泛,行政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行政法律事实,既包括事实根据,也包括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证据,行政主体是不侧重的。一般讲,行政主体收集到证据以做出行政行为,它不再刻意收集证明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而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这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如期限、管辖等、管辖等。总的说来,在行政诉讼证据中,一类是与行政证据有承接关系的,另一类是没有关联的。
第五,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不仅只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而且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这一阶段。这是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定所决定的。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但一般应界定在从法院立案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前这一阶段,二审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不重新调查、收集行政诉讼证据。
三、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衔接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属于证据的种类,从本质上讲,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因此,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者的衔接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二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
首先,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只不过是证明对象改变而已。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相对认是否合法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反向推导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的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二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属于证据的种类,从本质上讲,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因此,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应当查证属实。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对证明行政事务的情形没有实际意义的不能作为证据。若与案件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即使表面上具有客观性
,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据证明相关问题。合法性,是指不得采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根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胁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证据和通过秘密手段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侵犯隐私权的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二者的要求完全相同。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外壳。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定要求;证据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也包括上述几项内容。
再次,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相同的种类划分。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证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我国有些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证据的形式作了类似规定,如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令(1996 年)第7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结合我国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证据形式规定的实践,借鉴外国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将行政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媒体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笔录。另外,行政证据也可以像行政诉讼证据一样分类,以不同的标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等。
四、实践意义:培养并提高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实现行政法治
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不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澄清,还有其独特的实践意义。
首先,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法治的要求。证据可以分为诉讼证据和非诉讼证据。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贯重视诉讼证据,而忽略对非诉讼证据的研究,甚至将它排除在证据学的研究范围之外。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在重视行政诉讼证据的同时,要求重视行政证据的呼声也愈来愈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建立在符合法定程序,有证据事实的基础上。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该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或是违法的,甚至是不成立的。证据决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决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证据制度的健全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民主化水平的标志,人们对此已达成共识。行政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规范行政执法,实现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有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树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裁判时所应调查的不是行政相对人所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故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目的也应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要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放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因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方掌握巨大的行政权力,相对方处于力量较弱的一端,不能掌握行政的过程和在行政过程中的大量信息,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从证据制度角度而言,对行政相对人要重点保护,这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根本意图。为防止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将原本违反法律的行为改头换面,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故意一审时不到庭应诉,在二审取得有利位置。这时,对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分就是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是否败诉的理论基础。因此,正确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有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
,树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
再次,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有助于行政程序价值的实现。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行政行为的过程。程序的实质是“排除恣肆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广义的行政程序可以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行政证据运用于行政执法程序,而行政诉讼证据运用于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价值是指行政程序设定的合理性及其对于达到某一行政行为所要追求的结果的有效性。有学者认为,“程序决定着结果。不公正的程序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是不可接受的,反之,公正的程序可以使程序的结果正当化,而不论该结果为何。因此结果是无关紧要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8 ]
因此,在中国现行宪政制度下,正确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建立完善的行政证据制度,既可以让行政相对人充分参与程序活动中,又可以有效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从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实现行政法治与正当程序的双重价值。
注释:
①形成性,是指用于初次确定权利义务、产生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活动中有一个从法定权利到具体权利的转变过程,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行政证据。行政证据可以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义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真实存在,则可以据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此角度,故称行政证据具有形成性。
②审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况。对行政证据的二次审查是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存在的基础。从诉讼程序上看,行政诉讼是法律对于行政行为的初次审理。但由于行政诉讼中所审查的内容多为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而这些依据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就已经(或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初步审查,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实际上主要由行政证据转化而来,故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多为审查性的。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比较行政程序法[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版;
[2]方世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3]何家弘。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 [J ] . 法学研究,1999 年第5期;
[4]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工商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5]徐继敏。行政证据制度研究。[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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