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恶意不提供、逾期提供证据导致败诉应引起足够

时间:2024-04-26 08:59: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面临败诉的后果。但2011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被告恶意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现象频现,不但导致了行政诉讼的被动,还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形象的维护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审理情况

  截止12月10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行政案件29件,其中被告不提供证据4件,逾期提供证据8件。上述14件不提供、逾期提供案件的结案方式分别是:撤销5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件,裁定撤诉5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因探究

  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重视程度不够。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还不能正确对待,不愿接受司法审查,不愿接受法律的监督有的甚至还对行政诉讼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究其思想根源是这些负责人的未能建立正确的公仆意识。也有的负责人认为坐在被告席上不是光彩的事情,怕做被告,更怕丢面子。到目前为止,在今年我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还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先例。

  二是行政机关回避责任。无论行政行为相对人还是第三人诉诸法院后,矛盾进一步公开和激化,在当前信访环境下,被告为回避矛盾,不提供证据,把最终处理纠纷的责任推给法院。如原告白冠庚诉被告宾阳县民政局结婚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罗益军诉被告宾阳县民政局结婚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龙静航诉被告宾阳县民政局第三人韦阿宜结婚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黄丽云诉被告宾阳县民政局第三人韦继体结婚登记纠纷一案。上述四案,被告对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均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意见大。被告为回避矛盾,经法院合法传唤不提交答辩状、不提供证据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三是利用法院审判达到不正当目的。由于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变动,人为的利益取向发生变化,出于私利,偏袒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想通过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方式达到撤销或确认原先自己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无效、违法的目的,以便最终不履行。这样一来,被告表面上承担了败诉的结果,但其实质却利用了法院的审判工作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法院则丧失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三、改进建议

  一是将依法行政相关指标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包括行政案件败诉率、协调撤诉率、裁判义务履行情况、行政首长应诉情况、是否建立联席会议等。通过行政部门的首长积极出庭应诉,及时了解各部门行政诉讼的现状,及时发现、解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司法与行政互动的工作新机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行政机关会同法院就行政案件的处理探索建立行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制度。法院行政庭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发现案件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的纠正建议函后,及时对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确实存在需要纠正情形的,主动启动行政纠错程序;行政机关如对法院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异议后,继续案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而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坚持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营造和利用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汇集各方面的积极力量来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一级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现有举证规则进一步完善,作出原则性的例外规定处理,对各类案件中被告恶意不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作实质的规制和约束,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程序救济、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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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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