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应如何看待社会管理创新

时间:2024-04-26 08:59: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最近一个时期参加了多次有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发展完善的会议或论坛,听闻很多真知灼见,受益良多。然而,其中有一种言论引起了我的担忧,论者主张,“论及社会管理,法学者特别是公法学者宜首先从法规范的视角展开探讨,而不宜漫无边际。”(邓联繁“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该作者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诸多的法律文本以及各类教科书中进行了一番检索,最后得出结论,虽然社会管理在宪法、民法等文本中阙如,然而在我国的刑法和治安法文本中却早已存在,进而主张“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实践时,也不能忽视已有的关于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此我揣摩论者的原意是主张:不能忽视“已有的法律法规中的社会管理概念”。

  这样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颇值得商榷的。首先,社会管理创新本身为新生事物,甫一问世,理论上的认识尚且不统一,法律法规的确认和体现就更为迟缓了。因此,这一概念在宪法规范上的缺位、在刑法和治安法上的粗疏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此,与其关注作为法律规范的社会管理(创新),在法律文本和教科书里检索相关概念,不如关注作为社会运动和社会实践的社会管理创新!都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而我以为,相比于灰色的理论,法律的颜色更灰:理论是浅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律是深灰色的,而实践之树更青!社会管理创新源于社会运动和社会实践,从法的角度说,是因为新的权利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保护和调整。不能因为没有概念就否认现象的存在。以“社会”一词为例,社会在汉语中的本意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社”指土地之神,或者祭祀之所:“会”则为集合。中国古时有社稷、天下、有万民、苍生,却无社会一词。日本学者在明治年间将英语中的“society”、法语中的“société”译为汉字“社会”,沿用至今。因此,不能因为无社会一词,就否认社会的存在。同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如火如荼,反映了公私权力权利的分配、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的不足,特别是法治建设的滞后,因此,不能因为社会管理(创新)概念的缺失就否认社会管理实践的客观存在。

  其次,更不能用一个形似而实不同的概念去套一个全新的社会现象。这就好比是“削足适履”“刻舟求剑”,是先入为主、张冠李戴。须知,中文的魅力和奥秘就在于音同而字相异,字同而意不同;而且同样的一个概念,其理解也应该结合语境,需要与时俱进。同样是社会管理,在刑法和治安法的语境里,就是“公共秩序”,英文翻译为“public order”,这和现代语境下的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风马牛不相及。

  如今的理论界好跟风,脚步走得比脑子快多了,领导一提“社会管理创新”,学界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论述便铺天盖地,然而究竟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很多人也许并没有去深究;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形态如何,不少人更是云里雾里。因此,面对本轮“社会管理创新”热潮,我们的理论界首先是要学习,然后是理性的思考。

  也许,我们需要听取印第安人的教训,别走得太快,把脚步放慢,好让灵魂跟上!如果说要追风,也应该追随实践的脚步。理论界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利用我们的闲暇,关注实践,研究实践,从而总结提炼出理论,进而指导实践。本文的主张是,与其在法规范的层面去发现和解释社会管理的概念,不如重新去认识和发现社会!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理论研究方法创新的基本要求。

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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