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在宪法中的确认

时间:2024-04-26 08:59:4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隐私权随着一些网络事件的热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确切的说,隐私权并未被我国宪法明示为一项公民权利,但是现行宪法中诸多条款都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释,确认宪法隐私权。本文通过对现行宪法相关条款的解读,来确立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一种的隐私权。

  关键词:隐私权;住宅权通信;秘密自由

  作者简介:王倩哲,河南省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网络的推广使用,“人肉搜索”让隐私无所遁形。随着“艳照门”、“铜须门”、“兽兽门”等事件在网络上的热议,隐私权的保护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其实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但是这并不能抹煞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和谐的法制社会的基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公民。如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证,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权利不能受到保护,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这与现代法制精神是违背的。笔者认为法治社会不能以公民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必须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道路。

  但是,需要指出如今有些人在网络上“炫富”,不顾社会道德进行自我炒作和推销,从而自我抛弃隐私权的则不在此讨论的范畴。另外,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笔者在此也不做探讨。

  一、隐私权在宪法中的解读

  隐私权在属性上归为公民基本权利。王利民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定义已被不少学者认可,本文在此不就隐私权概念进行过多的讨论。从根本来源上讲,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权利的让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权力日益集中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反而遭到了剥夺。隐私权在公权力面前显得如此“渺小”,以至于在宪法中根本没有明示。不过我们也不必等到修宪时才实现。从我国现行宪法看,其中诸多条款都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释,确认宪法隐私权。

  (一)隐私权与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款被一些学者解读为我国宪法的概括条款。他们指出,该条规定“意味着,对于那些宪法没有做出明示性规定但却非常重要的人权,就同样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障。从此意义上而言,九字条款作为一项概括性条款,在规范意义上可涵盖非完全列举主义精神……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类似的明示条款,然而,九字条款至少可以在解释学上填补这一规范的缺落,不仅为人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为人权类型的推定,提供了实在宪法上的规范依据。”虽然这种认识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人权条款,与概括性条款存在差别。人权条款不具有独立的规范价值,而是侧重于表明宪法原则的意义。从法理学角度看,这条规定属于法律原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能被直接援引应用。“人权本身是不确定的概念,在宪法文本中以综合的价值形态来出现,难以成为提炼新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人权虽写在宪法文本中,但是与基本权利价值的呼唤仍需要长期的过程,需要从理念与实践角度建立人权宪法化的机制。另外,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的情况下,人权条款发挥功能的空间也受到限制。”不过,人权条款虽不能作为概括条款使用,但至少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宪法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的人权。从而,肯定了像隐私权这样的未列举权利的存在,并为扩大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德国基本法》中,人格尊严被视为“基本权核心概念”,而成为宪法的上位概念。德国借助“基本权核心概念”的实证化,为基本权利的生长直接提供了宪法上的土壤。在我国,该条款虽未被提升到核心概念的地位,仅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存在。它侧重于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该条款同样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关怀。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公民个人存在于社会之中,需要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去获取真知,提炼情感,发展个性。在私人领域中形成的自主意识和经验是个人参与社会的重要心理支撑。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个人最基本的内心需求。如果没有隐私,个性将失去发展的空间。没有个性,没有多少主体意识的个人,则不具有自主的地位,将被外力不断物化失去自我。人若被物化,则自然无尊严可言。所以,无隐私则无个性,也就无法实现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在政治国家中的实现,需要对宪法隐私权进行保护。面对日益强大的国家和不断扩张的国家权

  力,宪法隐私权为个人营造一块免受不当干预的“领地”,从而使公民能安然自得保持自我独立性。一个具有理性的独立自主的公民,才不至于被国家物化为工具。也唯有如此,公民的人格尊严才可能被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并受到尊重,公民意识才能觉醒,由公民组成的国家才能更加民主和强大。由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而确认隐私权的宪法地位。

  (三)隐私权与住宅权和通信秘密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对住宅权和通信秘密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历史悠久。这两项权利设定的目的,都包含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虽然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和普及,传统的住宅权和通信秘密自由概念正在被注入新的含义,这种概念的不确定性正在为权利的保护带来一定的阻碍,但这种阻碍被确定是一种良性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制定为例。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订立,是立法者出于保护美国人免于再次受到殖民地时期的高压搜查的目的起草的。在殖民地时期,曾存在“全面搜查证”。这种搜查证使政府获得“为获取犯罪证据,无须提供不法活动的证据或者搜查的房屋里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政府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的权力。第四修正案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搜查权而侵犯个人隐私这一情况的出现。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住宅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正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尚且受宪法保护,其目的理所当然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由此,从《宪法》第38、39条中,也可以推导出来宪法隐私权的存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结语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的确立,对公民受到人格尊重,树立公民意识,实现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隐私权的宪法确认不仅能够体现我国人民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法制理念,也更能彰显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优越性。隐私权虽并未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示,但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其确立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的隐私权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伸张。但不容乐观的是,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十分有限,并未一一列举,如果列举都不完全,也不采用概括条款,那么很难保证都能够得到实施,这不仅给法律实务人员增加了困难,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如今日渐频繁出现的宪法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确立宪法隐私权从尊重公民的隐私开始,让每一个公民沐浴在社会主义法制的阳光里。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法商研究。200(54)。

  [3]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法学家。200(44)。

  [4][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着。冯建妹,石宏,郝倩,等译。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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