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4-04-26 08:59:2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同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作为社会管理核心的行政机关能否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本文从现行行政法的理念出发,来探询“依法行政”的含义,阐述行政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最后强调要通过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各项措施,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最终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依法治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在国家与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而不只是指国家用法来治理(Rule by law) ,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所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国家必须是依法行政的国家。所谓的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研讨依法行政的观念与制度的形成,明确依法行政的意义,有助于正确地依法行政。

  一、现行行政法观念及依法行政的含义

  现行行政法观念及其制度体现在和谐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而维护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行政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符合,支撑和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

  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不符合现行行政法观念的观念和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加强政府的法治建设。

  (一)“公共服务”的法律观念。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既然我们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不再是传统方式上的命令与服从的易产生对抗的关系。

  (二)“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法发挥其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

  (三)“利益沟通”的法律机制。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法律机制的理性建构。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各种“利益沟通”的法律机制,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机制, 政府与公众间才能取得协调一致、彼此信任,从而增进相互间的尊重与合作,避免相互间的误会和磨擦。比如行政公开,它通过政府的行政开放,使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参与行政活动,其中包括各种制度化以及各种非制度化的沟通机制。相应地,行政执法的方式应避免采用传统强制性的方法,更多地采用指导、建议、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容易沟通的说服性方法。

  (四)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不同的国家、所在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区别。我国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政府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法律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定的行政程序行使权力。我国依法行政这一含义,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 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解决当前社会转型期种种矛盾和问题的突破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指出,和谐社会肯定是法治社会,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行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

  行政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调节器。从这一视角出发,现代行政法正视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理性诉求,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这一中心问题,以便协调社会多元利益。

  (一)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有共同的理念。

  为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行政法治的诉求,行政法理念以塑造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法治政府为核心,其所蕴含的平等、诚信、法治、正义等精神,正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和价值追求。行政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为提升和谐社会的品质提供了理论基础。共同的理念形态体现如下:

  1.平等理念。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调整和平衡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非对等的法律关系中追求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2.诚信理念。诚信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诚信又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已由私法溢入公法领域,《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

  3.法治理念。法治的要义就是以民主、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保证公民权与国家权、行政权的良性协调与平衡发展。

  4.公正与效率理念。《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既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 又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前者注重竞争,后者讲求平衡;前者追求效率,后者追求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上就是要促成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社会运行机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互动与协调发展。

  (二)行政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保障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实现行政机关与公众的良性合作、互动与和谐相处,是现代行政法功能的立足点。现代行政法之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通过立法合理配置行政权和公民权。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必须源于法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

  2.以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单纯依靠实体法,不足以将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程序法是现代法的核心”,所以要注重程序的作用。就我国行政法制现状而言,健全行政程序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目前虽有不少涉及行政程序的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但总体而言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二是确保行政程序规则设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行政行为的科学、高效、民主和公正;三是保持行政流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致和平衡。

  3.以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监督法防止和制约滥用行政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行政责任的确定是实施行政救济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救济制度,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衡关系,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防止相对人的滥诉行为。行政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行政监督的中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在加强行政内部监督的同时,应广泛发展公民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形成行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的和谐。

  4.以行政伦理引导行政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以法治为基础,而且要适应公共伦理道德的要求。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发展,现代行政法的伦理价值取向正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要求行政机关树立公众至上的理念,以回应公众的要求。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伦理培育,形成以公众为中心的新型行政文化和以民为本的为民行政精神;另一方面要加强伦理法制建设,以法律规制、引导公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开始重视制定公务员的职业伦理法规,可资借鉴。如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伦理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最根本问题都是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现代行政法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保障、调节功能与工具价值,推动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行政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亟需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的方向上转变,只有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完善同步进行,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法行政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1.要抛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理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建立起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就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而言,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包括三个要素:首先是管理者,然后是管理者的活动,最后是对管理者活动的监督。要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必须做到使这三个要素都实现法律化。有了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为行政行为实施者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作为执行者,所要做到的就是严格依照已有的法律来履行其职能,即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强、加快行政立法, 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在经济、政治、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尤其要加大行政立法相统一的力度,防止下位行政法规与上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等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加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使行政法制体系与时俱进。与此同时,要使立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

  3.要实现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如果说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对依法行政的外在要求,科学理性的行政管理理念和行为方式的建立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由于行政执法者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实施者,他们管理的理念和行为的方式以及自身的索质对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只有他们的理念转变了,行为方式更加理性了,素质真正提高了,民主、法治、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制度这一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才能建立。

  4.加强行政监督,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提高民众的行政法律意识,增强民众的自我行政权益保护意识,强化行政监督力度,一方面要确定各级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司法检查机关、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力,保障依法行政的切实推行;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关职能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等内部监督机制,以便及时纠正错误,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依法行政的切实推进。

  5.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实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由于我国“官本位”

  的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在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中,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相继出台,但是行政救济领域仍然存在法律不够完备以及现有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并且我国民众的法治思想淡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这些都已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众的民主和维权意识真正提高了,依法行政的目标才能够真正的实现。

  总之,要使我国的依法行政朝着民主、法治、服务、科学的方向健康发展。一个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因此,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具有特殊的意义。只有积极推进依法行使,才能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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