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可持续稳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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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政府;可持续稳定;根基

社会秩序的稳定有赖于老百姓理性、守法,但更有赖于政府守法和依法行政,“维稳”的关键不是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管理,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条件和保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如果不以法律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不推行法治,腐败、滥权、侵权将不可避免。公权力腐败、滥用、任意侵犯和损害老百姓的权益,社会就不可能安宁、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维稳”的必需的手段。不以法治权、治官,“维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法治要求以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行为,更要求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政府守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乃是法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从而是“维稳”最重要、最关键的任务。

法治政府首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政府。“维稳”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保增长压力增大,推进城市化发展压力增大的条件下,一定要始终想到人权,始终保障和尊重人权,不能为了发展和改革忽视人权、牺牲人权。如果我们的政府急功近利,只想着大干快上,只想着跨越式发展,为大干快上、跨越式发展不惜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不进行社会保障建设,甚至损害市民、农民的基本财产权、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很难让所有人为“跨越式发展大局”默默忍受。一旦有人忍受不了,社会的平安稳定局面就随时可能被打破。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和政绩欲,防止权力膨胀、职能膨胀、机构膨胀。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政府应尽量通过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去取代审批、许可。如果政府什么都想管,什么都要管,由于我们的人力、财力、智力有限,再加上管理中不可避免产生的腐败、滥权,社会矛盾就会大量出现。那时,我们即使花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维稳、保平安,也可能难于达到目的。

法治政府是控权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特别注重运用民主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政府行使行政决策权,除了应主动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了应受内部层级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向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与相对人进行质证、辩论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如果政府进行决策不受民主程序制约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不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导致行政违法,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民生,多为人民做实事,解民难,去民忧。在当前经济发展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的情况下,民难民忧除了长时期积压的且目前尚未能全面解决的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出行难以及食品安全等老问题外,又出现了企业投资难、融资难、产品销售难、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等许多新问题。政府如果不在解决民难民忧的问题上动脑筋、想办法,拿出有效的应对之策,而是不作为和乱作为,使公民在吃、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基本生活、生存问题上长期看不到希望,那企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愿望就很可能会落空,很可能会成为奢望。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做出任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公民的许可和承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必须撤销、废止或改变原已作出的行为、许可或承诺,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如果政府不守诚信,行为反复无常,甚至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那要求老百姓讲诚信、守规矩,不“假冒伪劣”,就可能没有多少人响应。官不诚、民无信,社会还何以稳定?

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政府会议纪要、通知、批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三公经费”及预决算等。除此以外,政府就各种重大事项、事件、事故作出的决策、决定和处置等,亦应及时公开,必要时还应公开说明相应决策、决定、处置的理由。政府如果不及时公布相关事项、事件、事故的信息,或者公布时遮遮掩掩,就可能引发公众猜疑,甚至导致谣言四起,酿成混乱或群体性事件。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使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了法、出了事,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一定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如果政府对于违法乱纪的事件和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事故不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官员不严格追责,老百姓就会不满,就会心生怨气,而不满和怨气一旦聚集,一有“火星儿”就可能爆发,破坏社会的平安、稳定。

法治政府是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的政府。“维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特别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防范、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纠纷。处理行政争议、纠纷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和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两种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主渠道、主途径目前在全国各地却受到种种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行政的限制。法律的渠道和途径受限、受阻,老百姓不得不走上艰难的层层上访“寻找青天”的道路。而各级信访办和各级领导即使真是“青天”,却不是法律专家,他们不可能完全根据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更多老百姓“信访不信法”,从而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应领导都应该深刻反思。我们应从法律上拓宽法治解决纠纷渠道,降低法治解决纠纷的“门槛”,清除人为设置的法治解决纠纷的障碍,保障公民的法律救济权,特别是保障公民的诉权。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保持动态的、可持续的且扎实的稳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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