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国家宏观调控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同样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必须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限制在什么的样的限度内,本文进行简要探析。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 政府角色
一、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如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贫富分化、垄断与竞争摩擦,而这些缺陷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它是以国家干预、补救和矫正市场机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主义者从根本上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干预,认为市场机制本身足以进行自我调节。直到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不足,这也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但是国家干预应该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或曰国家的经济职能、或曰国家的经济作用既非是哪些国家有、哪些国家无的问题,也不是国家应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是各种类型国家都具有的共同职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家对于国家的产生、性质和作用已有的科学论断,是我们认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性的至关重要的理论依据。
国家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法治的结果,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正如列宁所讲“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 ”。经济上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对社会统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总是要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的,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多元的,但基础性的还是经济上的利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客观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行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政府干预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那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呢?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就跟治水的道理是一样的,当洪水来的时候,我们固然可以筑坝围堵,但我们更应该顺势引导,尊重事物的内在规律,也只有在尊重事物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加以施加外力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政府的干预应该在尊重市场机制内在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干预,也就是政府干预的界限在于不妨碍、限制、有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干预只要是超过了这样一个界限,或者说这样一个限度,那么政府的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换句话说,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都不应该去干预。
我们应该把政府的角色定位在哪里?1986 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在回答中国记者的提问时专门谈到中国国家的作用他说:“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在框架结构上。…… 这种总则比起具体的直接干预来要有效的多,建立这样一个准则并在其范围内运作,这就是我要指出的一般性重点。”因此政府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范围内,构建框架结构,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充,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调节,以促使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包含供求、竞争和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决定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和效率。法律制度对市场机制的确认和保护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体地体现为对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交换、竞争和价格都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法律保护市场机制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成员自由地行使处分财产、参与竞争、决定价格的权利,这些权力的行使越自由,市场机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效率也越高。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
宏观调控和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配置,是经济运行机制最本质的特征,而这一运行机制需要以产权独立、分散决策、自由争和分工交换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及其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补充因素,在价值取向上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以国家干预改善市场的调节功能,以使通过市场分配资源的经济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并且通过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发挥其作用。
三、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度
尽管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作用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国家干预本身与市场调节一样,并不是尽善尽美,也就是说国家干预本身也会失灵,所以它也并不是万能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国家干预总是要通过人来实现、但是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总是全面的、完善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经济规律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当人们的认识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计划、法律、措施、办法就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一旦认识上出现偏差或者违背了这些客观规律的要求时,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惩罚。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全面,是造成国家干预失灵的又一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作出决策时,除了要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外,还应当取得尽可能充分的信息,而且必须是真实的信息。但这是很难做到的。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国家要占有完备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在不完全占有信息的情况下,有时可能会给国家干预带来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这也成为不赞成国家干预者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三、寻租活动。
在这里租金成为由于政府干预而带来的一种非生产收益,从而使人们拼命地寻求租金。政府机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自利机关,政府机关自己也会要参与到社会中,但是政府机关是市场活动的管理机关,他是没有责任和风险的,而市场主体的活动是有责任和风险的,这样就会发生政府机关本身的寻租行为,产生不公平。所以在国家干预条件下,难免不会出现导致寻租活动产生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现象。在经济上,造成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浪费、破坏公平关系和额外福利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政治上,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寻租活动在经济转轨时期,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如果对此没有有效的预防解决措施,国家干预越多,寻租现象越严重,其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所以反对国家干预的学者们认为政府干预的成本太昂贵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寻租活动的存在。在肯定国家干预的同时,必须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克服国家干预中失灵的对策。
国家宏观调控活动的实质是以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改变经济运行的宏观状况,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以市场主体行使私权为条件的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范围和手段上不能受到有效的限制,便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因此,通过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以分权制约的形式对国家宏观调控加以限制是一种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总之,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因,但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问题都应该有政府来干预解决,政府更多的是一个服务的角色,是一个维护市场秩序的角色。政府宏观调控的限度应该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范围要以不妨碍,不毁损市场机制的自行运行为准。政府干预要有其合理性,而宏观调控法律就应该是限定政府宏观调控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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