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究竟是为了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保险企业自身形象,促进保险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状。
众所周知,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承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无形商品,因而这种保障的真实可靠性主要取决于保险人的信用程度。因此,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选择价格合适的保险品种,而且必然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价,从中选择那些财务信用状况优良、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投保,甚至将后者的选择看得更为重要。但作为一名普通的保险购买者,投保人既难获取保险人相关的财务报表资料,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进而对其偿付能力的强弱作出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投保过程中这种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客观上需要有专门的保险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专门的技术和信息渠道,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评级,评级结果通过便捷简单的符号在市场中传播,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为广大投保人事先的风险控制提供了信息服务。
其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再融资能力。
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评级结果为保险公司的声誉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明。评级机构对保险人评定的等级越高,表明其信誉越好,偿付能力越强,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途径传给被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之后,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新业务,进一步壮大其经济实力和改善财务状况;同时,保险公司评级越高,就越能巩固其它业务和提高保单持续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保单退保所致的损失,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其三,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
从国外经验来看,由于信用评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可作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工具。在业务监管上,对信用等级低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意外风险和巨灾风险。在资金运用上,根据信用等级限制投资范围,目前保监会已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通过评级,允许信用等级高的保险公司扩大投资范围。在机构审批上,信用等级作为一个参考因素,确保新设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在财务监管上,监管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确定其资本充足率。
因此,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多,各种国有独资、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陆续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新形势下,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保险评级制度已势在必行,这既是保险企业建立竞争优势和保证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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