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我国社会法是上个世纪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法律体系日益健全, 构件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新兴的法律学科。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也被受关注。准确的给经济法和社会法定位, 是明确二者关系的前提, 也是·实现其二者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的关健。
关键词:社会法 公法 私法 第三法域 社会保障 和谐社会
一、社会法的产生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所主张的社会法, 是二十世纪以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指“ 修正以个人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断发展, 生产力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给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市民法的新的法学社会带来了物质财富。同时, 也不可避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免的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如社会贫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法律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遭遇生存危机等部门, 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叨等。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理论已不能满可见, 这也是从广义上理解社会法的概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产生的新的社会关念。
系既不能完全由私法调整, 也不能完全狭义的社会法通常将社会法等同于由公法调整。由此,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社会保障法。有学者认为, 社会法就是社会法的概念。将社会法定义为介于公社会保障法, 其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法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但究竟什么也有人把它同社会支付法视同一体, 认是社会法,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学界为社会法在原则上属于公法范畴, 而劳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动法、住宅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尽管它在我国, 人们愈加关注社会法的理们也旨在向弱者提供社会保护, 但由于论研究, 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步人社会它们具有支付平等这一典型的私法性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可以说, 我国质, 因而它们在根本上不属于社会法。②的社会法是在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 法在德国, 社会法和社会保障法二者等同。
律体系的日益健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如德国学者察哈尔认为, 社会法“ 是一种社会的进程中产生的。社会保障, 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社会法的含义
如社会救济、困难儿童补助、医疗津贴等总的来讲, 社会法的定义有广义、中有关的法律, 都属于社会法的范围。’, ③义、狭义之分。中义的社会法是将社会法的定义界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明确各种社定在广义和狭义社会法的理解之间, 内会关系, 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兼有公法和容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其实质是以私法特征的第三法域。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基础所建构的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文化法、公用卫生律部门。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事业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这一学法和社会保障法。
学术观点, 是将社会法定义为“ 三元结构” 我国一直以来否定社会主义法有公中的一元, 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法和私法的划分, “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第三法域。在英美国家, 社会法通常作的东西’ , 在我们看来经常匠一切都属于较广义的理解。在英国, 社会立法被解公法范围。’, ④因此, 我国不区分公法和释为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私法, 也没有给社会法明确下定义。九称, 例如涉及教育、居住、健康福利设施、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根据立法工作的抚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实际需要, 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将社会法界定为“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这是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由此可见, 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 已经对经济法采取了中义的解释。我认为, 将社会法做中义的理解最为合适。从广义上理解, 使得社会法的范围过于宽泛、内容庞杂, 就难以区分经济法和社会法。同时也使社会法的特征变的不明显。如果从狭义上理解, 内容又过于狭窄。只有中义的解释不仅能够使社会法自身体系, 也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 顺应时代要求。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范围如果从广义上解释社会法, 认为它是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那么社会法就应当包含经济法中的一部分。正如有的法学家指出的, “ 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 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 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已经处于社会法的一部分的地位。’, ⑤前面, 已经将社会法做了中义的解释, 即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也就是说, 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那么经济法就和社会法并存。这时, 经济法和社会法是并列的, 而不是从属关系。它们并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首先, 在调整对象方面,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 直接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经济效益, 发展国民经济。
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我们可以大体将社会法调整对象归纳为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关系和公益事业举办社会关系和教育权利保障社会关系。这种新质社会关系既不能由民法来调整, 也不能由经济法来调整, 更不能由行政法来调整。’, 咧如劳动法, 其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
其次, 在法律目的方面, 经济法的目的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发展,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的目的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体现“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的原则。经济法不仅能够从制度上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和交易安全, 还能够进行宏观调控, 从整体上协调经济运行。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社会法体现“ 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的原则。社会上只要有竞争, 就会有强弱之分。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人来保护弱者的利益, 就会使社会严重分化, 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只有社会法实现其法律目的, 才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再次, 在基本功能方面, 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 以经济功能为主, 社会功能为辅。经济法最主要的是经济功能。如经济法中的税法和财政法, 都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与此同时, 经济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 如通过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提高他们的市场地位、恢复其竞争能力在我国, 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深化改革,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 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社会功能是其主要功能。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同时, 它还具有许多经济功能。例如, 社会法能够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 使他们的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 这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最后, 在评价机制方面,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以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提高来评价的。只有经济效益提高了,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了, 经济法才是真正的得到贯彻和落实。社会法制度的实施效果是以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保障的水平来评价的。社会效益是社会法追求的目标。社会是否发展进步, 公益事业是否得到促进, 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 这些都是评价社会法贯彻落实的程度及效果的重要标准。
四、在构建和谐会中, 经济法与社会法担任的角色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谐社会的内容非常广泛, 它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 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得到均衡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包括“ 宏观方面, 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经济、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法与共建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 也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调控不当、企业组织管理无序、市场管理的混乱等原因引起的。可见, 只有经济法有充分发挥其的功能, 建设和谐社会才得以顺利进行。
经常追求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以社会为本位, 强化主体的社会责任, 具有追求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所追求的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是现代经济法所追求的首要目的性价值, 是当代科学发展观在经济法价值中最突出、最生动的根本性反映、本质性要求和具体体现。’, ⑧因此经济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 并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行。
社会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今日中国之所以需要社会法, 是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步人市场经济社会所决定的。在社会关系中, 竟争导致社会个体的差距, 此时如果没有法律介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将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制定和完善社会法能够改变这种失衡局面, 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 因为社会法能够通过缓和社会矛盾来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发展, 社会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社会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而传统的法律不能够妥善的解决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利益、扶助弱势群体, 此时正在兴起的社会法正好弥补了这个不足。
总之, 社会法可以通过对社会的直接调控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实现社会公平, 促进社会和谐。因此, 必须给社会法以足够的重视,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理论研究·的利益, 协调社会矛盾。只有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 从而顺利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被法律所忽视, 则法律很难称得上正义也就无法保护社会公平, 社会也就无法达到和谐。
经济法与社会法相互协调、共建和谐就构建和谐社会而言, 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经济法使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社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 如社会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这就需要社会法给予保障性的支持。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 经济发展才能没有无后顾之忧。在经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 社会法和经济法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因为如此,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需要通过这两个法律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经济法以经济功能为主, 社会功能为辅。而社会法以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两者虽然都包含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但却各自有所侧重相互补充。要实现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相互协调, 应当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人手, 环环相扣, 从而实现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功能配合, 综合运用它们的功能。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并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 社会的不断发展, 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 经济和社会法都会更加完善和进步, 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会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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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 一犯
②张守文着《社会法论略》, 载《中外法学》年第期
③潘念之,《法学总论》, 知识出版社
④《列宁文稿》第四卷, 第页
⑤〔日丹宗昭信, 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 北京群众出版社
⑥杨子,《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页
⑦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 载《法律科学》年第期
⑧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年月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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