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波及全球范围的60 年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凸显了经济法这一独立部门法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所起到的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重要价值功能,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在缓冲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恢复和振兴我国经济上的重要作用。可以说,这次经济危机也是对经济法功能性的一次严峻考验,它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能带来一些启示,使我国经济法理论和相关制度得到更加完善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经济危机恢复振兴经济经济法在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经济分配、干预政府和促进发展的功能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始于2007 年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造成了全球经济的衰退,其负面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这场危机对我国是一次考验,如何保障我国在经济危机中平稳过渡以及后续健康发展是经济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同时,危机也促进了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其提供了新的课题和领域。
其中,从探讨经济法功能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功能的理论要求和现实体现的研究无疑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又应当着力予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将经济法功能的基础理论与具体社会实践相结合,分析经济法功能在这次应对危机、恢复振兴经济上的实际作用发挥,从而总结相关经验和教训,重视法治的实践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所带来的启示,以求我国经济法乃至整个社会法律制度都能得到更加完善和健康地发展。
一、经济法功能的界定
关于经济法功能的界定,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程宝山教授认为:“所谓经济法的功能,即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机制效能。功能由本质决定,价值靠功能的发挥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性和公私交融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功能是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1],这是从利益平衡功能的角度来对经济法功能进行的阐述。陈大钢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区别于其他法的特殊功能,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预防市场失灵,用“政府之手”弥补“无形之手”的缺陷;降低政府失误,规制“政府之手”以解放“无形之手”,[2]这主要是从规制的角度来分析的。刘隆亨教授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经济法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实现国家经济职能,以及协调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保障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经济监督。第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行为。第三,制定市场活动规则,为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发挥创造外部条件,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第四,对各种资源进行分配和保护。第五,解决经济矛盾和冲突。第六,战时和特大灾情状态下实行必要的经济动员和经济统制”。[3]而持“干预说”的王保树教授认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功能,反映了它们各自存在的不同价值。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特有的,它表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和不可被其他法律部门替代的作用。并且,经济法的功能是通过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换言之,经济法的内在功能总是外在为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含对外经济)的干预。这种确认和规范着眼于发挥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经济法在发挥两大功能的作用时也有一个如何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既要实现自由、公平竞争,又要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进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在总体上的统一”。[4]李昌麒教授认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市场失灵内在的市场机制,民法和行政法在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又具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而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则有它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这表明,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5]李昌麒教授从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出发,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为此,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即把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结合起来的方法,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界称李教授的这一创新理论为“需要国家干预论”。
本文认为,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预设于经济法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为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功能表现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存在的价值,它涵盖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领域;经济法功能的发展方向包括了平衡协调、经济分配、干预政府和促进发展,在不同时期其侧重点也是不同的;经济法功能的发挥形式应当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相结合,也就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本文将经济法的功能的具体内容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规制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主导下的经济行为与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分配的正义,即实现国民经济领域内的利益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环境;以及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经济法功能在应对经济危机和恢复振兴经济中的体现
这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原因首先是因为美国的次贷危机,继而次贷危机引起金融危机,进而影响到实体经济,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应该具体发挥它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应对经济危机,实现国民经济的复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高效运行。
1.适度规制干预经济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恢复和振兴规划,实施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经济恢复和振兴规划要与行政规划、环境规划、城市规划、人口规划等相协调。内容包括恢复和振兴灾区经济的基本战略、主要任务,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及具体步骤,责任主体,具体方法等等。以现有的经济法理论及相关制度,配合其他部门法,抓住这个机会设置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在法治基础上发挥财政的作用。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采取最低限度原则,即给予企业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将财政资金的大部分,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经济恢复和振兴中去;投资兴建各种基础设施,特别是恢复和振兴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路桥、通信、工业用地、水电气、市政公用设施等等[6],使国民经济能在规划范围内积极恢复。
2.整合、平衡、导向社会利益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矫正市场自身的缺陷,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经济法对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平衡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税收调节、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力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平衡社会利益。
而经济法的利导功能,通过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传达提倡何种经济行为或反对何种经济行为,鼓励什么经济活动或抑制什么经济活动的信息,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加以监督执行,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经济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7]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针对经济危机的造成的经济萎缩、失业率增加等负面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发挥“国家之手”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失业、国际收支四个方面的国家宏观经济目的都相关,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平衡、导向社会利益,体现了经济法功能的积极效益。比如减少企业负担,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国务院十项措施扩大内需,发改委起草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消费刺激方案,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等。
3.合理分配,促进竞争与创新,公平分享金融资源法理学告诉我们,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环节,法的各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且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其关系结构亦反映着法的价值取向。[8]经济法作为法学的部门之一亦不例外。权利和义务的本性及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机制的运作,必定影响到人们的利益,从经济法讲,必定影响到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整个经济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经济利益分配的规定,就是利益分配之法,经济法正是以此发挥其分配功能的。经济法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
其一,是资格及资源的配置。其二,是经济法通过直接干预分配,以影响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产业、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9]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动脉,金融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振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金融业的恢复与振兴,一定要合法地充分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现代化的手段,才能提高效率。运用金融机制恢复和振兴经济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政府和企业享受到金融资源。对于政府来说,可以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获得政策性贷款用于专项建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应当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支持相关政府和企业,投资于经济的恢复和振兴。对于企业来说,主要的困难是银企关系比较复杂。恢复和振兴经济不同于赈灾救助,不能用行政命令和道德情感代替市场规则,包括政策性金融在内,一定要遵守客观规律,否则极易增加呆坏账,破坏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和金融秩序管理,得不偿失。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银行贷款,尤其是引导银行向高科技产业贷款。同时,要防止银行只向国企放贷,而歧视民企。上级商业银行和银监会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贷款公平。其次,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是近年来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重点内容,要借此恢复和振兴经济的机会促进金融竞争,鼓励金融创新,并且应当在促进竞争、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监管。[10]
我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合理分配,促进竞争与创新,公平分享金融资源。从2008 年7 月份就对货币政策及时进行了较大调整,调减公开市场对冲力度,相继停发3 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减少1 年期和3 个月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频率,引导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当下行,保证流动性供应;9 月至11 月连续四次下调基准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扩大投资与消费;2008 年10 月27 日还实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7 折优惠,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约束,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灾区重建、三农、中小企业等贷款;促进对外贸易,增加出口退税,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进行中日韩之间的货币互换等对外经济合作与协调的货币政策等。
正是在这些经济法功能的实际作用下,我国的经济才能在这样恶劣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依旧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也没有得到破坏,最重要的是,国民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景依旧满怀信心。
三、对于完善经济法的启示
此次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经济危机,给全世界的经济都造成了重创。面对经济危机,我国的乃至全世界的法律工作者与金融工作者应该已经学习到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与教训。这次经济危机给我国的经济法的完善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可以看到,衍生金融产品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脱离了真实的经济而迅速膨胀起来。而法律还是针对真实经济的产物。
面对金融泡沫的虚拟经济,采用法律的真实经济的处理方法,行为与结果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我们现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的,都是以真实的经济价值数量为基础的。但是,现在大规模发展起来了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合约,虽然采用了合约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内容却是虚拟的,没有真实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一旦不能履行合约时,后果却是对真实经济的处理。所以,在这种基础上的法律无法能够强制履行合同,这种合同是虚拟的经济。法律只能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真实经济赔偿数额只能弥补真实的合同,无法弥补虚拟的合同。
所以,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与创新,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体系,形成合理的银行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股票、债券市场,保持证券市场基本稳定,积极发展创业资本和股权资本市场,促进创新和结构升级,适度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均衡推进金融开放,量力而行实施金融机构“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人民币区域化过程;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完善金融安全网与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新型金融监管机制,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职能;[11]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我们应该在完善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制度的同时,注重经济法功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实现,并充分利用经济法功能,以经济法所调控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现实及规律为依据,把握经济法价值的本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其实到目前看来,经济法功能在我国应对这次经济危机和恢复振兴经济中还是有着积极的体现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把眼光局限于这次经济危机之上,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法这一单一的法律部门的功能之上。要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只有整个法制体系完备,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而法制体系的完备和依法治国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经济法这一单一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各自的功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不惧任何风浪地,稳步健康高效地前进,才能得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05 页。
[2]陈大钢:《经济法学理与案例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7~8 页。
[3]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47 页。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第58~62 页。
[5]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70 页。
[6][10]参见冯辉:《论经济法在恢复和振兴灾区经济中的功能》,《理论界》,2008 年第11 期。
[7]魏巍:《论经济法的功能》,《警官教育论坛》2005年7 月第1 辑。
[8]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第87~88 页。
[9]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法学评论》, 2004 年第2 期。
[11] 宋立、王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宏观经济管理》, 2009 年第1 期。
参考文献:
[1]郑艳馨、李胜利、张德峰、王红霞:《关于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研讨》,《法学评论》,2008 年第2 期。
[2]秦丽、魏振禄:《政府干预与经济法功能定位的反思》,《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6 期。
[3]陈永红:《对加入WTO 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11 期。
[4] 罗先斌:《经济法功能探析》,《企业经济》,2008年第7 期。
[5]罗先斌:《论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基础》,《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4 期。
[6]王红霞:《经济法功能实证研究———实证社会学的进路》,《法学评论》, 2008 年第2 期。
[7]符启林、刘亚莉:《经济法的基础功能及对中国二元结构的调整》,《政法论丛》,2005 年第6 期。
[8]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时代经贸》,2007 年第5 期。
[9]吴冠雄、梁凤妍:《论亚洲金融危机中政府监管失灵对中国的启示》,《商场现代化》,2007 年12 月下旬刊。
[10] 廖勇:《论经济法的建构性及其功能的发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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