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改革和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要实现科学发展观这一任务离不开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的指导作用。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我们必须完善和发展经济法。
[关健词] 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完善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深化
2003年10 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就科学发展观词义来说,其中心词是“发展观”,“科学”是发展观的修饰语。科学,强调了这种发展必须是科学的,而不是非科学的或者伪科学的。同时,这种科学也不是指狭义的自然科学,而是指广义的科学,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思维科学,囊括了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诸多学科的科学体系。发展观,是指对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回答的是坚持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以及为谁发展等根本问题。
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经济法理念的定位
经济法是近代法学发展的结果。就我国而言,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直接结果。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蓝图,即一方面“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尽管早期有过关于经济法是否从属于民法和行政法而不能独立为法部门之争,但现在都基本上认同经济法是独立的法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其发挥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替代。所以,通常把其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就经济法的理念,当前法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看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独立部门的经济法,它也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理念。对于法律理念而言,其不同于一般信念,它是人们关于借助法律可以实现某一领域的理想生活模式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念。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借助经济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法律信念。②当然,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也应当要有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而为其所独有的公平正义期待。这种公平正义应该是追求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只有如此,经济法自身独有的公平正义观才能与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理念相协调、想匹配发展。因此,众多专家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③另外,经济法本位观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并且兼顾个人本位的综合本位观,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理念既要追求公平正义,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发展观。换句话说,经济法一方面要坚持最高性的社会利益,以最广大的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协调与统一。
三、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相契合
(一) 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理念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相契合
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理念,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其实质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以解决好改革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目的在于创造一种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不是停留在经济发展的数量单项指标上,而是着眼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上。首先,经济法上的平衡协调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来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其次,这种平衡协调又通过宏观调控,在二次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既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防止两极分化;既注意保持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
经济法着力于政府和市场、国家和企业的平衡协调,整合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企业改制、市场监管、扶贫开发等手段,保证国民经济各领域、各行业的协调发展,逐步达到符合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此外,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和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④可见,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理念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 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理念与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与秩序统一理念相契合
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理念:全面,指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协调,指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与自然、人等其他系统之间在发展的速度、比例、顺序等方面的合理安排,既有侧重又兼顾各方;可持续,指发展进程要具备持久性、连续性,不仅当代人要实现发展,而且要尊重后代人的发展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充分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真正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构成的各要素都按着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在经济建设中,要想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经济法的理念蕴含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通过法律手段为实现经济发展的井然有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安定有序目标。
(三) 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相契合
就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来说,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群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利益主体和动力主体,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切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一切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这一本位表现也愈加明显而为社会所公认。经济法的这一社会责任,在某些程度上说,是“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的实质体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正好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相契合,二者都坚持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
综合以上经济法与科学发展观相契合的缘由所知,无论是从表现形式还是其本质考量科学发展观和经济法在理念上都存在着统一性,是一种天然的契合。所以,经济法必然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并发挥其巨大作用。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又对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起能动的反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途径也遵循这一规律。经济法并不是与人类社会一应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后,在社会需求下应运而生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当它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成熟阶段时,其经济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仅靠市场这只“无形之手”
进行市场秩序的管理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于是经济法产生了。经济法的产生对协调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缓解经济危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催化了经济法的产生,伴随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走上了我国宏观调控的舞台。由此可见,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性质是由社会现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诚然,我们也可以体认到不同的社会或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经济法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不尽不同,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必将使经济法顺应这一社会发展要求,给经济法注入科学发展的因子,满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求,正确反映社会。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决定了经济法必须不断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已向我们展示:在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经济法性质的同时,经济法也反作用于社会物质基础,这种作用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关系上体现为:经济法若是停滞乃至倒退,而不紧跟社会的发展步伐,那么将导致因经济法不能正确反映社会的经济发展,而阻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反之,假若经济法能够与时俱进的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努力寻求自身发展,促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经济法必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要使经济法成为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有效手段,它自身就必须时移法易:即紧随时代的发展步伐,通过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努力克服可能因制度缺陷而引起的阻碍社会科学发展的弊端,以期能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经济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作用
1.经济法理念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如前论所述,经济法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天造自然之合,是统一的。正是因为这种天然的契合,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必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更深刻的指导意义,并将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离开了经济法的指导作用便无法顺利实现。
2.经济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路径。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发展观的这一发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作用的发挥。经济法起着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顺利发展,同时还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
这些作用无疑都保证着科学发展观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经济法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通过不断发展经济法,为科学发展观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更有效地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 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经济法的发展
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就没有科学发展观的实现;其次,需要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强调各种具有差异的物的结合统一和共存,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离不开一个充满社会正义的实质的法治的存在,只有理性的法律与实质的法治同时存在,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的发展。经济关系是社会科学发展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作为调整它的经济法,在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也必然是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经济法的发展。
五、促进经济法的完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努力
鉴于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契合性、经济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追求经济法自身的完善,具体应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 完善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在我国,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显然,我国经济法主体并没有把消费者作为核心,这无疑与科学发展观和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不符。因此,有必要强调树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合理消费。通过完善经济法主体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制,从而使经济法从制度上更好地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
(二) 深化经济法和谐理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随着科学发展观落实的不断深入,其对经济法的要求也将有所提高,我们不能停留于当前的经济法理论水平,而应该使之进一步发展。我们落实的是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观,它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它有其自身所特有的特点。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也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 加强经济法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要使经济法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得有一个能够让它发挥作用的科学的制度,我们在发展经济法时,也要努力设计一个更加科学的经济法律制度,给经济法的发展一个足够的空间,满足其发展。这样,经济法最终才能真正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顺利进行。
六、结语
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有秩序、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离开了这些有力的保障,尤其是法律的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就成为了一句空口号,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其自身的理念及作用,必然成为顺利实现科学发展观落实的重要途径。由于经济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经济法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在当前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需要努力谋求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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