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

时间:2024-04-26 08:56: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法律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 经济法实施机制的构造也取决于经济权利保护的必要。对有益于经济权利保护的各种诉讼制度或非诉讼制度安排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实施的方式。同时由于经济法独特的公私法兼容属性, 经济法的实施除可以借助于民事诉讼等私益诉讼之外, 还可以适用公益诉讼。

  关键词: 经济权利; 实施机制; 公益诉讼

  制定好的法律, 并严格实施, 被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认为是实现法制的重要条件。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法律在社会中发挥作用,而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的必由之路。经济法的实施同样如此。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对于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完善。

  一、关于经济权利的界定

  由于经济法实施机制的选择取决于经济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必要, 研究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必须对经济权利进行适当的界定和分析。

  在国际社会的法律文件中, 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经济权利作为一种有独立内涵的权利被广泛纳入到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如《非洲人权宣言》、《阿拉伯人权宣言》、《美洲人权宣言》等。1985年联合国还通过专门的宣言将“经济权利”纳入到国际人权之中。但是由于“经济权利”这一概念缺乏严密的逻辑上的界定, 其内涵和外延相当模糊。法学家在不同的角度定义它, 并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①事实上经济权利如同民事权利一样是一个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就会有不同的含义和理解, 如同民事权利通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具体化和细化一样, 经济权利也需要其属概念将其具体化。

  如同民法应民事权利的保护之需而生一样, 经济法也是应经济权利的保护而生。随着科技的进步,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社会分工的深化, 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增多, 必然要求国家从总体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 以确保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干预和调节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也是为了实现政治统治的需要。②但是政治国家最终需要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 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的本性, 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具有动力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 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③国家在行使其经济干预权力的时候,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遭受着巨大的被侵害的风险。权力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就会成为侵害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的工具。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也就应运而生了。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设置了预定的轨道, 为这种权力的行使确立了法定的模式, 也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济和保护。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集中于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 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对经济全局进行的宏观调控等诸多领域,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也多在上述领域受到侵害, 故经济法对经济主体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也多集中于此。经济法对于市场主体的规制是对经济主体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的权利进行保护;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由于垄断侵害了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 不正当竞争侵害了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主要在于保护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活动的规制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公平获得社会经济利益的权利。大体上, 经济法对于经济主体的救济 和保护体现在对以上所述四项权利的保护上, 换句话说, 经济权利也主要由上述四类权利构成。经济法实施机制的构建也完全取决于对于上述四类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经济法实施机制的特点

  从目前中国的诉讼制度来看, 虽然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 但现有的诉讼制度以及非诉讼制度可以而且也应该成为经济法实施机制的一种选择。例如, 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消费者可依据《民法通则》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也可以直接与生产商和销售商进行和解;如果金融监管机构违反金融监管法, 被监管者可以直接对监管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要求对进行的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且构成犯罪的行为, 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各种纠纷解决机制, 包括诉讼的方式, 例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非诉讼的方式, 例如和解、调解、仲裁、听证会等都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的一种选择。经济权利救济和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决定了经济法实施的机制, 倘若现有的诉讼资源和制度能够满足经济权利保护的需要, 那么经济法就没有必要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建立自己的诉讼机制。

  但经济法毕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实施的机制方面有其特殊性。经济法的特殊实施机制是由经济法保护的经济权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比如, 反垄断法保护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就无法通过目前的诉讼机制得到实现。因此,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既不能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建立全新的独立的诉讼模式, 也不能完全依赖现有的诉讼机制以及非诉讼机制。独立的经济诉讼模式虽然顾及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性, 但忽略了所谓的经济诉讼制度与既有诉讼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共性, 该模式在理论上并无充足依据, 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极大的诉讼成本浪费。而完全依附于既有的诉讼制度的模式则无法适应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对于经济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因此, 必须谋求建立一种既现实可行又能适应经济法特性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笔者认为, 应当以既有的为各部门法共用的实施机制, 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 同时建立若干适应经济法特性的特别实施机制, 这一模式可以简称为特别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是一种复合型的机制, 这种机制不是由某一种机制, 而是由各种机制组成的, 包括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

  三、关于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初步构想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 现有的诉讼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应当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实现其可诉性。但由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大多数纠纷可以通过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 尤其是既有的各种诉讼制度或通过既有制度的革新得以解决, 因此, 经济法完全可以利用既有的诉讼制度资源。具体实施方式是在有关的经济法规范中, 明确规定援用有关诉讼法的规定; 或者在有关经济法规中明确规定有关诉讼程序, 但对既有的诉讼法规定进行补充或变通以适应经济法诉讼的特殊要求。④现实经济活动中大多数经济权利的保护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救济。

  (二) 依靠若干特别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经济法在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特殊性, 少数纠纷尚无法利用既有的诉讼机制解决, 因此, 应当依靠一些非诉讼的模式来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例如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能适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不能适用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而立法实践中已经对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相当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应该将这种非诉讼的模式纳入经济法实施机制之中, 这种非诉讼的权利救济模式主要适用于反垄断、反倾销等领域中。

  (三) 建立经济法的公益诉讼机制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 国家为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采取的调控措施很可能对一部分经济主体甚至全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造成危害。

  由于宏观调控的力度之大, 波及面之广, 很可能对经济主体造成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倘不能对于这种损失给与事先的预防, 后果不堪设想。对于已经造成损失, 依据现有的诉讼制度, 也不能使经济主体的权利得到救济。但经济决策的成本是没有理由让一般的经济主体来承担的。例如, 政府在一条水源附近批准建立一个化工厂, 工厂可能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工厂所在地的居民当然有权就损害提起诉讼, 但下游的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什么法律提起诉讼? 显然, 依据现有的诉讼制度, 下游的居民的权利是很难得到救济的。经济法必须对这种权利给与救济, 应该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由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公益诉讼机制是 最能体现经济法诉讼本质的一种制度, 是经济法特有的诉讼制度。

  四、关于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一) 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当行为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是否向法院起诉, 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而人们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诉讼者本人有“诉讼利益”, 即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私益诉讼。而人类是社会化的动物, 除了私人产品之外, 还需要公共产品及良好的社会秩序等。当公共产品受到侵害时, 私益诉讼是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 于是就有了“公益诉讼”, 由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诉讼就是典型的公益诉讼。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 公益诉讼长期被限制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

  (二) 经济法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自罗马法以来, 公私法的划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以及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分界被视为天经地义, 但这种完美的理论体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化浪潮的冲击下, 开始崩溃。公私法的融合、权力与权利的交织,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也不再界限分明了。经济法作为公私法兼容之法, 处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天然就有建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的要求。对经济法纠纷的解决, 也即对经济法上权利和利益的救济, 当然可以采用私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与民法对“一己私利”的维护不同, 经济法上的权利和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 它即使表现为私权和私利, 其隐藏在私权和私利后面的仍然是莫大的社会公益; 与民事诉讼维护纯粹的私权私利不同, 经济法诉讼更多维护的是社会公益。⑤由此, 经济法诉讼便与公益诉讼结下了不解之缘, 甚至于有人认为, 经济法诉讼就是经济公益诉讼。按照有关学者的看法,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活动, 其重要特点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 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

  (三) 经济法公益诉讼的适用要求及缺陷“经济法本质上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 违反经济法, 侵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 要使我国人民法院能够追究违反经济法、侵害社会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就必须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制度上做出创新。只有建立为维护社会公益起诉的制度, 法院才可以一体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民事、经济和刑事责任。”⑥经济公益诉讼因提起的主体不同, 分为由国家或其代表提起的公益诉讼和由私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这里必须限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和事由范围, 不能是任何人就任何涉及公益的事项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经济公益诉讼的特点, 以下几种诉讼可以适用公益诉讼, 这包括: 1) 国家经济调节机关就某些类型的经济违法案件对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2) 纳税人或民众为维护社会公益因某些自己无直接“诉讼利益”的事由对国家经济调节机关提起的诉讼; 3)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为维护社会公益对国家经济调节机关或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提起的诉讼。⑦经济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 但也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 它也有缺陷。其一, 由于经济公益诉讼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这极有可能带来无数的恶意诉讼。因此, 一方面我们以立法的方式确立经济法的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 我们必须从严规定经济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 追究诉讼提起认虚假起诉的法律责任; 其二, 法院承担对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也非其所能胜任。因此,可以也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赋予法院未经行政机关查处、直接应起诉人的要求对被诉人的经济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由于大量的经济法上的权利都最终体现为主体的个体权利, 经济法的实施也最终应依靠个体提起私益诉讼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参考文献:

  ① 俞可平1 社群主义[M ] 1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80) 1

  ② 李昌麒主编1经济法学[M ]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0) 1

  ③ [美] E1博登海默1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 1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43)

  ④ 游钰1论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模式[ J ] 1经济法网, 2006 - 12 - 51

  ⑤ 王新红, 傅强1关于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 J ] 1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3) 1

  ⑥⑦韩志红1中国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完善与创新[R ] 1厦门: 第9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20011

  

相关文章:

试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行政程序治理研究04-26

行政体制改革的“六权”法则04-26

试析行政执法调查的原则和内容04-26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认定04-26

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04-26

对违法占地、用地等非法建筑问题的处理04-26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04-26

浅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04-26

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04-26

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