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正当性;有限理性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前提“, 有限理性”社会理论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认知“,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进路。既应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又要限制其弊端,确保该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与运用。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1〕“国家干预经济”之普遍存在有其必要性。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经济发展。本文拟选择社会学的分析视角,论证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的正当性。
一、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
性前提在社会学视野下,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以“国家—社会”的关系为主线展开的。
“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对立和互动发展,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权利和国家合法性、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等等的分野、冲突与整合,正是这一复杂生动的历史进程,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浓重价值关怀,对权利制约权力的热切诉求和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法律规制构架。”〔2〕进入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后,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又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要求国家的职能由原来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不断加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进入20 世纪以后西方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市民社会对于权利要求的无限扩大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市民社会的自身发展因之也可能受到阻碍,这使得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相应地发生了转变,开始寻求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并且逐渐显现出“相互渗透和互动发展”的新特征: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到国家中去,合作互补,共生共强,藉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
1936 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通过政府的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
从凯恩斯主义产生直到上个世纪70 年代,西方国家一直以其为理论基础,制定了大量的以国家干预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并且将许多政策都上升为法律。这一时期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受到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把经济法定为国家干预之法,大量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纷纷出台,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由此诞生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有限理性”的社会理论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提供正当性认知在社会中,人类个体的需要必然上升为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就成为社会需要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要的实现间接化、社会化了,由对自身的需要转向对社会的需要的关注。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在依各自自然的本能行为时,难免经常处于行为冲突和相互争斗中。基于对安定和平的向往与利益的权衡判断,人们开始相互协议,订立契约,规范社会行为。这种建立在“自愿、承诺”基础上的协议,是社会合作的实现方式。在社会活动中,其外在形式是“契约”,而其内在的核心则为“理性”。理性的这种要求包含着价值的判断,人们在行为中必须控制、约束损他行为。这种对有限理性的认知使社会合作成为现实,同时不排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和消除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民商法、行政法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法律。经济法的目标和作用之一就是矫正民商法之不足,最终实现民商法所确认的平等、自由和竞争等目标;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必要干预、适度干预和依法干预,有利于防范权力滥用和过度干预。可见,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从与相关法律的互动与补充角度去构建自己的制度体系和作用范围,进而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社会公益目标。〔3〕在市场运行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要素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交易标的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配置,形成一套不同于民商法的市场运行秩序法律制度体系。它为市场行为的自由顺畅运行提供行为规则和法律形式,防止、限制和消除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在国家(政府) 干预方面,经济法着眼于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适度和规范,通过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依据、范围和边界的限定,以及干预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职责权限的合理调配,形成一套不同于行政法的国家经济职权运行法律制度体系。
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提供正当性进路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公平作为价值目标并不是绝对主观的价值评判,公平具有相对性,同时具有客观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指向为竞争公平,公平竞争正是人们对竞争机制的一种 价值选择,它体现了人们利用客观经济规律的主观愿望。经济法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力争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社会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这里关注的恰恰是整体利益和实质公正,否则过度竞争、不当竞争,必然又产生社会弱势群体。社会运行的马太效应如不加控制则会产生大规模失控,最终破坏秩序安全和权利实现。
经济法的价值重点关注竞争法的价值判断、价值设计、价值期望,从法律生活的各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而也对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市场经济有了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判断。例如:遏制不正当竞争与不良垄断,保护公平竞争,这就充分表现了公平这一经济法价值的意域,利用竞争法对市场行为进行评测判断,实质上是一种将行为的价值与法的价值进行权衡的过程;惩处竞争中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公平价值的集中反映。因此,经济法通过以实质公平的价值为导向,设定权利实现的良好外部环境。
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不但不排斥权利的实现,而且经济法功能实现的过程正是权利整合的过程。经济法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而介入市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发挥作用。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市场缺陷包括市场障碍和市场功能上的局限性两个方面,所以国家调节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措施便是: (一) 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让市场调节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二) 针对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国家通过调整或安排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三)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藉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和工具,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纵观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对于社会经济的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和作法,不外乎以上三种,即国家反对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宏观调控。〔4〕经济法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协调有序地发展,还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我们应当既认识“国家干预经济”原则的必要性,又应当努力限制其弊端,确保该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与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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