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追求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公平决不可偏失。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笔者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进一步追诉以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正义为目的的经济法如何进行体系建构和价值实现。
[关键词] 和谐社会;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价值
1、关于和谐社会的法律界定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通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努力,通过经济、法律、政治等综合手段,调整社会发展战略,实现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模式。和谐社会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
法理上的和谐是法律规范所直接追求的内在于法律的深层理念,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在这六大特征中,法治的理念贯穿其中,可以说,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而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表现。
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和谐的秩序不仅是法律的秩序也是其他的社会秩序,在秩序的空间里,自由才能现实的存在。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和谐社会要求的安定有序正是法理上自由和秩序的终极表现。
2、和谐社会视角下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和谐社会下要求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成为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国家干预,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无法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无法解决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市场竞争秩序、宏观经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三个重大问题保障市场秩序的经济法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一切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制度,并坚决查处、制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重要。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同样不是万能的,必然要以不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市场管理的职能机构、职权范围、方式程序,既使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又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等滥用权力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出现,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灵”的恶果。四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人地介人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当前我国还存在着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困难群体,即使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身体状况、个人能力差别等种种原因在实际的竟争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国家对之放任不管,是很难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法确保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经济法价值目标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可界定为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和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应当处理利益之和谐。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中,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不可避免,民商法在保护个人私益上做到了极致,但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中的矛盾,而经济法恰恰以此作为价值追求,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点,适应经济和市场的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并为解决社会化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存在。经济法关注的是在个人利益实现时,他人利益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否遭到破坏,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同时,是通过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都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
在经济法约束和调整下,每一个社会个体仍然享受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其享有并不妨害其他利益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也不损害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协调。经济法所建立之秩序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具体表现为,宏观调控法直接作用于国家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建构;竞争法则放眼于是对那些没有约束的自由竞争秩序的矫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则立足于弥补民法契约自由带来的对消费者的伤害。
在追求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公平决不可偏失。作为经济法价值之公平,是指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但是其可以通过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机制的公平来实现。经济法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工程,没有公平的社会结构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在当今条件下,必须将公平作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价值取向。
4、和谐社会构建与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对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提出要求,即需要具有一些能够保证社会和谐运行的良性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内容以经济法的价值为目标,以经济法律制度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是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保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价值所在。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因素,内含在市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市场经济在竞争中运行,竞争的经济才是市场经济。但只有公平的竞争才是竞争的本义,没有公平的竞争不能称为竞争,离开了竞争,公平也难以实现,公平是竞争的基础,竞争是公平实现的保障。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只有当完全的自由竞争存在时,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却越来越经常地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其表现为竞争的过度和竞争的不足,市场上大量充斥着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协议定价、滥用市场力量、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市场规制法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律形式,必须超越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民法传统,改变民法对社会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态度,运用国家之手,即通过制定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作必要干预,对公平竞争秩序加以保护。保护公平竞争这一基本价值目标在整个市场规制法的运转体系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保护公平竞争的国家之手当然是所谓的国家干预,市场规制法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建立一个在国家主导和调制下各方主体利益得到均衡保护的社会,市场规制法通过其一系列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加以制止,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为和谐社会构建作出贡献。
宏观调控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协调与分配。社会分配的途径有两个,即初级分配和再次分配。初级分配是基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分配,它是社会主体交易的结果;再次分配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是国家公权机关凭借其强制力而进行的财产和利益的转移行为。初级分配主要通过民商法进行调节,保证分配的自由和平等,而再次分配则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法来实现,比如国家税务机关强制的从纳税人的手中收缴税款,然后通过国家预算的形式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不同的经济区域再次分配,宏观的对社会整体经济作出调节,照顾弱者和落后地区,减少贫富差异和地区差异,实现共同富裕和地区平衡。这种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国家宏观调控表现为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法学意义上说,经济手段就是法律手段,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即是宏观调控法,所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与发展必须制定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宏观调控中的各种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政策和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在于实现社会总量平衡,协调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些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总的说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要求实行法治,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建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契合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二者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统一。和谐社会构建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规则,经济法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确保在更深层意义上实现和谐社会之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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