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涉房产案件的特点
1、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大多比较熟悉。与城市房产纠纷的当事人主要为陌生人不同,农村房产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大多相互熟悉,存在着亲属、庄邻等关系。
2涉案房产大多为待拆迁或已拆迁房产。在法院受理的农村涉房产案件中,涉及房产权属纠纷的,其涉案房产多为待拆迁或已拆迁房产,争议标的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复杂。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为自制的合同、收条,村委会、村小组证明,庄邻的证人证词,可信度较低。农村涉房产案件的证据主要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些非正式收据、水电费票据,证明力较低。村委会、村小组的证明及庄邻的证人证词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但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这些证据往往相互抵触,难以判定真伪,且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可信度较低。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引发农村涉房产案件的原因
1、农村房产市场缺乏相应的规制,农村房屋交易混乱,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与城市规范有序的房产交易市场相比,国家对农村房地产市场管理较为松散,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简单,很多房产交易的有效证据只有当事人自己制作的一张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一张收到购房款的收条。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等手续,从而导致日后纠纷的发生。
2、房屋拆迁赔偿利益巨大,成为诱发该类纠纷的重要原因。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力度逐日加大,拆迁赔偿金额亦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巨额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当事人之间往往置昔日亲情、友情于不顾,通过诉讼而分得拆迁利益的一杯羹。因此该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关系较其他案件更多。
3、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以情代法。在农村涉房产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以自己对案件的朴素的情感认识来取代法律规定,缺乏对案件的理性分析,一旦产生纠纷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相关对策建议
1、法官要做好释法工作,防止滥诉现象产生。对于一些明显缺乏相关事实、法律依据的诉讼,法官要做好相关的释法工作,劝导当事人之间和谐相处,防止当事人因对法律不熟悉而滥诉。
2、相关部门要规范农村房产市场,尽量减少不规范的交易。对于农村房产交易,乡镇及村委的相关部门等要定期进行排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要进行规制,防止今后纠纷的产生。
3、加大同村集体组织的联系,重视村干部的调解作用。与法官相比,村干部同当事人之间更为熟悉,对相关的案件事实了解的更加清晰,其调解的威信相对较大,因此,对于农村涉房产案件,要积极发挥村干部的调解作用,尽量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简介】
李扬,现工作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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