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从其产生以来便受到诸如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非难与质疑。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经济法作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合理性。有的从调整对象角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1)也有从经济法具有独特调整手段角度认为“经济法以干预和协调为其独特的调整手段是其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标志”;(2)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认为“经济法是植根于现代市场经济所无法避免的市场失灵,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3)也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功能的不足而产生”。(4)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众多学者们的论述对于经济法的确立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认为,所有这些都没有触及经济法的实质,最根本的在于没有从价值角度尤其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角度去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及合理性。
学者们关于价值及法的价值有多种多样的论述。“价值是表征关系和意义的范畴”,(5)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6)对于法的价值,尽管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有的认为法的价值包括法促进的那些价值,法本身蕴含的价值,法的评价价值。(7)有的认为法的价值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法的本身的价值。(8))但从整体上看,法的价值不是平面,而是具有层次性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结构严密的体系。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有些基础性的价值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的,比如法的工具性价值、法的本体性价值,他们都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基础,都满足于一定的秩序要求。然而自在法的目的性价值方面,不同的法律部门却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截然相反。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平与效率。一般说来,尽管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其调整方法的差异,对秩序与自由都有一定的追求,然而,在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上的态度往往差别很大,不同法的目的性价值上的差异也是从这个角度说的。
相较与传统上以调整对象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依法的价值尤其是依法的内在的目的性价值作为划分依据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将不同的法区别开来。(9)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0)同民商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部门一样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经济秩序,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然而,由于其立法理念、本位观念、以及使命的不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与其它法律部门截然不同。这不仅造了经济法独特的部门法地位更使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这者对法的目的性价值上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追求整体上的公平与整体上的效益(率)。
一,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观
对于具有现代性的经济法的产生,(11)众多学者进行了多方位的论述。有的认为“当代经济法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她是社会由’私---私‘对立和’私---公‘对立向社会化复归,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趋社会……的必然结果”;(12)有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公共性的凸现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调整社会公共性社会关系而产生”(13)有的认为“现代经济法为解决民法、行政法不足以解决的经济问题而兴起“(14)更有学者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自由竟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社会正义理论;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基础——私法、行政法的本质属性并不能完全社会化。(15)等四方面充分的论述了经济法的产生原因。从上述学者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深切的感受到经济法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追求——即追求社会整体性的利益,而这又必然的体现在经济法对公平与效率的态度上。
列宁指出:要非常科学地分析某个问题,至少应对这个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作一个概括的历史考察。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个最可靠的方法,它对于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真正的历史联系,看某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怎样。(16)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史,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肇端于一战前后的德国。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实质性经济法却产生于美国,产生于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颁布的一列法律法规,如:《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大量的有关劳工、社会保障等的立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又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思想背景。众所周知,在十九世纪的西方世界,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理论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奉行干预最少的政府即是好的政府,对经济完全放任不管,让价值规律自发的起作用。认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方面 ,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于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的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知道私人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去注意的问题,而且时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托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的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不过了。(17)”这种放任的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产生初期由于生产关系比较简单,社会关系也不复杂,市场能够自发的有序的运行,依靠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可以自动恢复市场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协调状态。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资本日益集中,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伴随着垄断阶段的到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地激化。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大的垄断企业或集团凭借其雄厚的实力操纵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铁路、能源、电力等要害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受到严重损害;2,一些大企业或集团由于其统治着社会经济,为了谋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残酷的毫不人道的对待工人,任意的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对妇女儿童不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等;3,一些大的垄断企业或集团为了擢取高额利润,大肆破坏性的开采掠夺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生态处于失衡状态。所有这些都使全社会都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日益突现。这也在立法上要求超越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等的新兴法律部门的产生。经济法就地这样带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应运而生了。
二, 整体性:体现在部门经济法上
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各个相对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的部门经济法有机组成。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不同的论述(18)但从总体上看,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又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规制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管理法。仔细考察一下,经济法的这几个部门都强烈的体现对公平与效率整体性的追求。
对于宏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中所产生的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盲目性、无序性、滞后性。这种盲目性、滞后性、无序性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危及国计民生,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宏观调控法通过计划法用计划手段对国民经济做出一个长期性的、计划性的安排,克服经济发展的盲目性无序性滞后性。宏观调控法还通过财税法、金融法运用财政税收和金融货币两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影响使社会经济发展向着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方向良性发展。国家运用税收的手段调节收入的差距——高收入群体与收入群体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与此同时,国家运用收来的资金进行各种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国家还可以通过运用税收手段实现对产业的调控使产业的发展向着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向着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方向发展。国家通过运用金融手段比如对货币发行量的控制、银行再贴现利率的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控制以及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使经济发展良性运行。从总体上说,宏观调控法所追求的不是个体的效益、局部的效益而是全局的效益;不是个体间的公平局部的公平而是全体的公平。
对于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维持市场自由竞争秩序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市场是企业发展的大舞台,企业只有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获得发展,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的本能往往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其他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的有序运行。这集中表现在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等行为。市场管理法通过反垄断法——这个号称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恢复被垄断破坏了的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头号公敌,垄断企业凭借其超然的垄断地位在产品销售、原材料收购、价格确定等方面排挤打击中小企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垄断企业还凭借其垄断地位不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既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打击恢复了经济的运行秩序,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违反市场规则市场伦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一些大企业或者知名企业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主体大多为一些小的企业。它们受利益的驱动往往有搭便车的趋向,经常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如假冒知名企业的名称、商标、厂地、认证标志等进行不正当竞争最终不仅使一些被侵犯的大企业的利润剧减甚至导致破产。市场管理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知名企业的利益使其能更好的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经济正常运行。众所周知,在社会生产环节中,消费是最终目的。消费环节出现障碍将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有序运行更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也最终影响企业的利益`。市场管理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期间接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的子部门中,我认为社会保障法是最具人道主义的立法,它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帮助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在市场体制下,竞争是其应有之义,然受丛林法则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导致优胜劣汰,导致一些较弱的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同时,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已追去利润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义,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在员工的雇用上不可避免的会择优录用,对于那些“不优”的由于企业不是福利机构不会给予相应的安排,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使那些人处于失业状态。而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工作当然不会有收入;企业的发展受市场竞争的影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开支,企业经常会随市场行情的波动而裁减人员,这样也会使一些人处于失业状态。社会保障法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措施维持这些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不至于应此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从而维护社会健康有序运行。
三, 整体性:体现在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20世纪6、70年代以后,随着公害问题的加剧和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把经济、社会和环境割裂开来谋求发展,只能给地球和人类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源于这种危机感,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80年代逐步形成。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1987年,受联合国委托,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WECD的成员们,把经过4年研究和充分论证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交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和模式。
“可持续发展”一词在国际文件中最早出现于1980年由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制订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其概念最初源于生态学,指的是对于资源的一种管理战略。其后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范畴,加入了一些新的内涵。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自然环境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该概念从理论上明确了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和资源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观点。(19)
经济法对于可持续发展有着独特的追求。有的学者甚至把可持续发展当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者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经济法上的可持续发展有其特有的内涵。这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这可以从经济法的产生以及经济法的特性上看出。作为一部极具现代性的法律部门,它是为了回应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丰富复杂而逐渐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整合而来。经济法具有极强的回应性。(20)每一次社会关系的变化、每一次社会价值趋向的转换都会灵敏的反映在经济法的变化中。可持续发展理论自从上个世纪提出来以后,就很快为经济法学者们采纳,并且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之一。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的表面原因是由于人与然关系的不协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公害盛行、生态恶化;其深层原因却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引发的整个社会的不协调状态;其再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即如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深层次的原便涉及到公平与效率,比如人际间、代际间 、区际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便牵涉到法尤其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经济法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价值目标或者说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彰显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效率,并最终实现两者的统一。从而实现整体上的公平与效率。
代结语
(一) 一般性结论
公平与效率是当代法追求的一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价值目标。而在经济法上两者的对立统一尤为明显。如果把经济法看着是统一体的话,如何实现两者的最佳组合便是经济法人首要而又迫切的任务。从本质上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手段而非目的。效率或公平那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索引发挥的特定功能。A在目前中国的状况下,我认为应当提出在“整体性”统帅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即在整体性的统帅下把效益率作为经济发展的向度,把公平作为经济发展的纬度,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在追求效率中实现公平,在维护公平中实现最大的效率。
(二 )附带性结论——对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可作为众多法律规则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A 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是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机密一切、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A 由此引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规则与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的交汇点。因此要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把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由经济法体系所决定的具体的经济法部门向嫁接才能确定。这一点的其他部门法的例证便是传统民法。传统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仔细分析可发现这三大原则都是民法的价值与具体的民法部门相结合的产物。所有权绝对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契约自由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过错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法领域。照此,要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需在科学合理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础上把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与部门法相结合即可。至此,再看一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其仅仅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的结合,很显然,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注释:
(1) 引自苏惠祥邱本 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61页
(2) 参见顾功耘 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于《法学》(沪)2001年第二期
(3) 参见陶广峰 杨仕兵《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载于《甘肃政法学院报》1999年第四期
(4)参见]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
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19月版,第278页,
6)引自孙国华,何贝倍>,载>2001年第四期第21页
7)参见欧阳明程>,载>1997年第31页
8)引自孙国华,何贝倍>,载>2001年第四期第21页
9)参见欧阳明程>,载>1997年第31页
10)参见史际春>,载>1995年第3期第59页
11)参见张守文>,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56页
12)引自史际春>,载>1995年第3期第53页
13)参见王保树,邱本>,载>(西安)2000年3期第64页
14)参见程信和>,载>1998年第6页
15)参见邱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16)>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17)引自亚当.斯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28页
18)对于经济法的体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由五部分组成,有的认为由四部分组成,还有的甚至认为由三部分组成,但从总体上看都包括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19)引自/d/file/p/2024/0425/error.html 20)参见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载于《法商研究》(武汉)1999年第二期
21)从一定程度上讲本文把效率与效益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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