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

时间:2024-04-26 08:55: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建立和完善我国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通过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作用,是刻不容缓的。

  [关键词]水利工程 法律责任 构建

  一、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出发,建立健全行政职权、落实行政职责。实际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限于权利的分工,我们主要强调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环境法律责任。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应明确加以规定。

  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环保职责。应该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将涉及执法水利工程项目的各个行政机关规定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环保工作是美国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大家都管,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来管,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除国家环保局外,其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机构还相当薄弱,与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任务不相适应,亟待加强和完善。

  2.完善环境执法力度。由于执法者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很多地方领导为了水利工程项目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干扰了环境执法。由于环保法律大多规定的法律责任要求不严,对环境违法者大多执行行政制裁,缺少严厉的刑事制裁条款,不能震慑违法者。重要的是我们要完善环境司法诉讼制度,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司法诉讼,由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提高环境执法效力。

  3.建立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监督制度。任何公民或团体都可提起环境法的诉讼,来保证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程度最低。公民或团体不仅可以对违反环境义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提起诉讼,还可以对未履行环保义务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此来监督和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环境执法力度。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相互监督的体系,但实际上却往往被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一方操纵,忽视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在构建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我们必须明确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环境责任。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环境保护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详细编写《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要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具体编写环境保护条款,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负主要责任,不能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来应付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否则,应受到严惩。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对于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设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处以罚金。

  

相关文章: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与任务04-26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作用分析04-26

保险资金投资的现实选择04-26

当前普通发票犯罪立法不足之探析04-26

入世后中国再保险面临发展与挑战04-26

保险投资渠道开放与管控设计04-26

保险业电子商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04-26

生态文明与生态治理的法哲学思考04-26

“生态人”不宜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04-26

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权利法定化的理论依据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