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环境法目的论》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通过绪论、环境立法目的演变的历史考察、运用传统法方法保护环境的不合理性、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环境立法的目标、从环境立法目标的转变看全球环境法的趋同化以及结论等七个部分,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形成及其价值理念的基础等问题展开了客观、详细的分析讨论和系统、全面的论述。
本书认为,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依靠制定环境法而欲实现的一种基本价值,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需求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与自然物所固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它是人类社会以法的形式确定人类与环境及其与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出发点。
本书指出,环境法的演变和形成在总体上经历了从单一以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发展到以保护人类生活环境为目的、又发展到以共同保护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为目的的历史发展阶段。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传统部门法的进步和推动,但是过去环境立法所运用的是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支配下的传统法理论和方法,因此导致环境立法的实际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于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权利或利益本位上,是将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地球统治者来看待,所以只有人类是法律权利的唯一主体,而自然万物和人类生存的环境只能作为被统治者和人类权益的客体。在这种价值判断基础上制定的环境法与现代环境伦理思想和环境保护理念是不相符合的。
本书在比较研究了当代环境伦理思想与价值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在全球环境危机和自然(生态)科学研究的促进下,当代人类的伦理价值观正在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朝着“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方向的转变。作为对环境思想与价值观念的表现和反映,现代环境立法应当率先于各部门法由传统的人伦哲学理念向新的环境哲学理念的方向转变。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
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如果人类能够处理好与自然的这种相互关系,则能够比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进一步促进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了使环境法能够符合这一目的理念,现代环境立法在目标上应当对保护法益作出相应的修正、或者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与自然所固有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本书进一步指出,当代人类的伦理价值观只是处在一种转变时期,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尚不能完全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时,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环境立法要逐步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在现实世界中,人类自身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都应当不断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
本书最后认为,现代环境立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已经在新的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逐渐表现出一种朝着符合环境保护理念的目的性方向发展的倾向。从世界环境法律体制的框架和结构看,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已经率先表现于国际环境立法和部分国内环境立法之中,因此全球环境立法在这一理念的支撑下已经出现了趋同化的倾向。这种趋同化的具体表现是,以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作为国际环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国际环境法确立的保护全球生态利益的国际协调、合作框架范围内,形成一种在国际环境法“软法”指导下的国家环境立法体制。各国在国内环境立法中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为理念,按照国家利益符合全球利益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和实施国家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并且享有地球的权利和承担地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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