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一个让许多人习以为常甚至有点麻木不仁了的现象,这就是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对员工进行年龄限制。上至公务员录取,下至企业的招聘,如果不是特别要求,大多对聘用者进行年龄设限,这个年龄基本就以35岁来划界。 比如深圳市的公务员招考,就是这方面的典型。笔者看了一下公告,公务员的年龄依然限制在35岁以下。在深圳这个开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城市,无论聘用公务员,还是聘用雇员,尚且如此对报考资格进行年龄设限,全国其他地方,情况基本不会有多乐观。 并且,由于多年来就业以年龄划界已经成了普遍现象,人们已经对其习以为常,以至于这种限制年龄的风气,已经超出了就业领域,在入户,奖励,人才安置等领域发散开来,对人们的许多权益维护带来了威胁。
我国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段为:男性为18岁--60岁,女性为18--55岁。这是根据人的生理,身体发展情况而做出的规定。这种规定与国外的规定基本一致,是合乎科学的规定。无论哪个男女,只要在这个年龄段内,身体健康而且有就业愿望,当然就有就业权。既如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进行限制,无疑是在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使其丧失就业的许多机会。而公务员报考严格限定考生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更是剥夺了许多人报效国家的机会。 我们要质问国家人事部门几个问题:劳动者到了40岁,50岁,为何不能报考公务员?难道吸收这个年龄段的人进公务员队伍,就有损国威,有损国家形象?既如此,那为何国家领导人到了60,70岁,还在执掌国家政权,这样最高级别的公务员,年龄那样大了,就不怕影响国威,有损国家形象吗?40,50岁左右的人,社会经验丰富,年富力强,老成持重,深刻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明了社会的疾苦,这样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能够给公务员队伍带来新鲜的气息,能够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他们难道不比那些半辈子在公务员队伍里混的“老油条”强吗?古代社会里,明朝海瑞几十岁的人了,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周朝的姜子牙,70岁了,才出来拜相,他们不照样在历史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从招考公务员设定年龄这一点看,我们的招考制度连封建时代的科举制度都不如!
我们也要质问用人单位几个问题:你们口口声声尊重人才,你们对许多岗位设定年龄限制,这就是你们的尊重人才的表现?你们除了做青春的“收割机”,你们还能做什么?难道35岁以上的人就没有劳动的价值了吗? 然而,假如我们据此将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诉诸于法律来维权,我们便发现,这里有许多让人无奈的地方。
首先,聘用人员设定年龄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很难界定这是歧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条规定只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情形,才能构成就业歧视。其他的,诸如年龄,职称,身份等的歧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劳动法未置一词。在就业促进法里,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很显然,就业促进法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进步就进步在多了一个“等”字,说明就业歧视不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但因为依然没有提及“年龄”二字,年龄设限是否构成歧视,莫衷一是。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市的就业促进条例,将年龄歧视明确列举出来,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但就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年龄限制的深圳,在招用雇员时,常常要求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岁以下。深圳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子的规定不尽让人感到可笑,也让人感到愤懑和悲哀。所以,年龄歧视在社会上的泛滥,一直就是法律缺陷造成的后果。当人们的行为已约定俗成时,即使有规定了,它成了顽疾,很难得以纠正。
其次,公务员在招考时,常常也将年龄大多设置在35岁以下,致使年龄设限35岁成为社会共识,很难动摇其根基。由于公务员招用具有国家意志,是国家行为,所以,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至上,官本位思想横流的社会,它的行为就成为了标尺,成为众多用人单位跟风和效仿的对象,因而,年龄歧视要是追根溯源起来,罪魁当是政府。可是,事情远没有那样的简单。如果据此追究公务员招考单位的行为,公务员招考单位就有说法了。它会说:“我们没有违法呀。我们是法制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不信,你去翻翻公务员法”。我们翻开公务员法,看到第11 条这样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宪法……我们不由得一喜;然而我们再往下看到第23 条,它这样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我们不免就皱眉头了。既然公务员法将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的资格条件也作为公务员招用条件的补充,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我们还能说什么?将广大公民就业的机会决定权赋予几个官员组成的小部门,让零星的几个个人决定招用公务员的全国标准,这不很荒唐吗?倘若这些个人将手中的权利任意为之,我们这些想当公务员的广大屁民还有好果子吃吗?
笔者上月看到福建省招考公务员的招考公告,里面将有些职位的招考年龄甚至限定在25岁,足以说明少数人制定大规则的结果,往往就会演变成以权欺法,从而限制了许多人的就业选择权。好在我们已经有个别的仁人志士,对国家公务员招考中进行35岁年龄设限的做法给出质疑,并为此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赢了与否没有下文,但维权行为还是有所触动的。在2011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中,将部分人员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岁,但也有附加条件,即必须是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虽然此规定的松动十分有限,但毕竟有了点积极意义。
第三,立法没有解决好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的权利配置问题,这使得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恣意妄为,而劳动者却苦于无法律依据,难以对抗用人单位对劳动就业权的侵蚀。自主用工权和劳动就业权是相对应的,犹如刀尖对麦芒,互有对立的一面,也似患难的夫妻,谁也缺少不了谁,又有相互利用合作的一面。在用人单位比较强势的环境下,力量的天平就会向用人单位倾斜。最终,往往是用人单位掌握着招用规则的决定权。于是,仿效国家招用公务员的做法,他们也在聘用人员时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基本聘用35岁以下的人员。 就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社会对于劳动用工进行35岁的基本年龄设限就成为普遍共识,使得劳动者面对35岁的劳动年龄限制,大多只能默默忍受,很少有人站出来对其提出质疑。这样,劳动者的就业权就在无形中给束缚住了。 然而,笔者郁闷的不仅仅是年龄限制本身的问题。笔者更郁闷的是,人们对这种明显侵害权益的事情,竟然许多人熟视无睹,甚至自觉不自觉的加以认可,默以支持。这才是我们劳动者的悲哀。 记得上个月,笔者在百度网上看到一个新闻,一个国外电视台女主持人,因为年龄是45岁,而被无情解雇。这个女主持人为此打起了官司,状告电视台年龄歧视。最终这位女主持人赢得了官司。我们国家的公民,特别是劳动者群体,倘若在遇到这类事情时,能怒吼一句:“谁敢限制我35岁以后的就业权,我就和谁玩命!”那样,35岁就业年龄的设限,必将人人讨伐之,继而土崩瓦解。 笔者期待着就业年龄不再设限35岁的那一天;也痛恨那些只愿意雇佣35岁以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只要一息尚存,我们就要努力维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强势者为所欲为。倘能如此,国之幸甚,民之幸甚!
【作者简介】
苏灏峰,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大学经济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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