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律角度看保单贴现

时间:2024-04-26 08:55:2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在保单贴现市场上,寿险保单持有人可通过转让保单受益权,获得高于退保金、低于死亡给付金的金额,投资者亦可通过投资贴现保单而获利,这就形成了寿险保单转让的二级市场。本文通过介绍国外保单贴现业务及其对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分析该业务在我国发展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探讨开展保单贴现所需具备的法律监管环境,为我国引入保单贴现市场做好法制准备。

  [关键词] 保单贴现 金融衍生品 法律监管

  一、引言金融危机后,华尔街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对中国人来说还比较生的领域—保单贴现。保单贴现是指寿险保单持有人将保单的受益权转让第三方投资者,获得高于退保金、低于死亡给付金的金额,一旦被保险人死亡,投资者即获得投资收益。保单贴现产生于8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一些非营利组织筹资帮助艾滋病患者,为报答机构提供的人道主义救助,许多患者将其寿险保单的受益人指定为这些组织。渐渐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艾滋病以及终末疾病患者保单贴现的公司,发展至今,慢性病患者以及老年人也可以贴现保单,获得所需资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保单贴现概述(一)保单贴现的文易方式根据保单持有人和投资者之间是否有保单贴现公司的介人,可将保单贴现方式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1.直接交易

  直接交易指没有保单贴现公司的参与,保单持有人直接与投资者达成贴现协议。保单贴现最初即以该模式运行。作为保单受益权转让的对价,投资者提供资金给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不可变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即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因直接交易中蕴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当前贴现市场上基本不存在该交易方式。保单贴现的投资回报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存活年限与预期余命的差异,被保险人活得越长,投资者的收益越低,如果投资者知晓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可能使被保险人的生命收到威胁,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引人“风险隔离”机制。

  2.间接交易

  间接交易是指保单持有人与投资者不直接进行交易,而是藉由保单贴现公司连接。保单贴现公司作为一个平台对各种保单统合分配,通过规模化运作来减少成本费用。

  间接交易可区分为两种方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方式与直接交易实质相同,投资者直接被指定为保单的受益人,但其与直接交易的区别在于:间接交易中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分别和保单贴现公司打交道,彼此不知道对方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道德风险。第二种方式保单贴现公司首先与保单持有人签订保单贴现协议,给付保单贴现金的同时取得保单受益权;然后保单贴现公司与先前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SPV)订立受益权转让契约,由SPV承接一揽子保单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将募集到的资金提供给保单贴现公司或者存人信托基金,最终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显然,间接交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方式仍无法完全避免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且投资者与保单的“配对”让贴现交易效率低下。实务中普遍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

  (二)保单贴现对各主体的影响

  1.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

  就促进保单价值流动而言,保单贴现和退保、保单质押贷款都为未到期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经济支持,但退保和质押贷款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而保单贴现则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因此,保单贴现所得要大于退保金或质押贷款。就人道主义精神来看,保单贴现和寿险提前给付都可帮助处于困境的保单持有人,但寿险提前给付的对象范围严格小于保单贴现,并且金额比例完全由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从而不利于被保险人。总之,保单贴现增强了保单的流动性,丰富了保单作为金融资产的表现形式。但在贴现交易中,保单贴现公司也可能趁保单持有人急需钱之机压低保单收购价,侵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2.对投资者的影响

  保单贴现拥有一般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特质—收益不受经济周期影响。只要被保险人死亡,投资者总能取得投资回报,收益高低与市场环境无关。此外,被保险人死亡后,投资者得到的保险金可享受免税待遇。但相应地,投资者也必须承担被保险人生存年限过长所致的长寿风险,随着医疗技术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保单贴现的收益会受到负面影响。

  3.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保单贴现可以降低退保率,稳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可能有人纯粹为了贴现保单而购买保险,增加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提高公司赔付成本,相应地会转嫁到保费上,最终将不利于投保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保单贴现引入中国的必要性分析

  1.乃老年人提供养老金

  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而引人保单贴现市场可以为年老且丧失收人的保单持有人提供养老金。用以改善老年生活品质,让其有尊严地度过余生,同时也缓解了年轻一代的压力。

  2.医泞保阵的有益补充

  现阶段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程度低,而商业医疗保险仍不能完全作为基本医疗险的补充,引人保单贴现市场可为持有保单的重大疾病患者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缓解患者的经济压力。使其得到更有效的治疗。

  三、保单贴现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夹益权转让的问题保单贴现的核心是受益权的流转,那么我国法律是否允许保单受益权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谁拥有转让的权利?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可否再次转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必须有保险利益?这一系列问题都必须从法律上获得明确的答案

  1.关于受益权

  保单贴现协议完成了受益权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为保单持有人和保单贴现供给者(投资者或保单贴现公司)。美国法律中保单持有人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和质押保险合同的权利,而我国法律并无“保单持有人”概念,与其相关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都能成为保单的受益人。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作为保单持有人签订保单贴现协议,但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行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与一般受益人变更不同,保单贴现为防止保单持有人签订贴现协议后私自变更受益人,规定投资者或者保单贴现公司为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不可撤销受益条款,使得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期待”,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转为既得权利(vestedinterest),从而非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得退保、转让、质押。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受益权由原保单持有人转让后,是否还能再次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述,由上述分析可知,当投资者或保单贴现公司被指定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后,其受益权已为既得权利,于此看来受益权是可以按其意愿转让的。但从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看来,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均需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另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与质押。在我国现有《保险法》框架下,这些立法规定旨在尊重被保险人的人格尊严,谨防受益人加害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指定了不可撤销受益人,受益人在转让这份既得权利时也应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2关于保险利益

  目前美国监管者发现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投保时就已承诺将受益权出卖给保单贴现公司,此类保单被称为投机动机保单(speculatorinitiatedlifeinsurance),这一做法引发了人们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应具备真正保险利益的讨论。

  综观我国《保险法》,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关于受益人的确定法律不做限制。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则分两种情况:若双方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则受益人的指定只需被保险人同意,法律不干涉;但若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诸如雇主与雇员、债权人与债务人这样的经济关系,《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可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仅在第三种情况下有所明确,其他情况均未加以限制。因此,这样的行为虽然有悖人寿保险初衷,但在我国缺乏相应法规限制,需要特别关注。

  (二)关于夹益权证券化问越

  间接交易第二种方式下,保单贴现公司将受益权转让给SPV,SPV藉此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对于这种证券的性质界定,笔者认为应归属于证券类衍生品。保单贴现协议转让的是不可变更受益权,可视为债权转让条约,SPV发行证券的担保即为此债权,所以受益权担保证券是以保单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需制定特别法加以管理

  (三)关于法律蓝誉问越

  1.法律条文制定

  美国为监管保单贴现市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保单贴现的性质、交易的公平、信息的披露和保密、道德风险的规避、市场主体资格和操作规程、税收等各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我国要想建立和健全保单转让二级市场,可以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让保单贴现市场和监管者有法可依。

  2.监管部门

  保单贴现以寿险保单为权益载体,以受益权流通为核心,业务流程涉及信托、证券等领域,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方式,受益权直接归属于投资者,为一般受益权转让,由保险监管部门加以监督较为妥当。至于间接交易的第二种方式,前段交易属受益人变更,仍由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而后段交易SPV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则完全属于证券行为,SPV的出现更标志着寿险保单证券化的完成,因而由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较为妥当。如今,金融主体混业经营已渐成趋势,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充分分享信息和资源,确保金融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转。

  四、结论

  保单贴现市场一方面完善了寿险保单的退出机制,增强了寿险保单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金融投资产品。我们在考察其正面意义的同时,应借鉴国外市场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为保单贴现市场规范运行做准备,唯此,保单贴现引人中国才能真正有利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挥积极的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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